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资办[2007]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9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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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95]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经济整体运营效益,促进广州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4]5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的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通过合法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进行。
广州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是广州及以外地区各类产权交易的合法规范化场所。
我市企业的下列产权转让行为,必须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一)国有企业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二)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三)易地改造的国有企业原址财产权的转让;(四)市政设施、项目经营权或专营权的转让;(五)经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二、我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以及对该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被转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转让主体。
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办理必要的报批手续。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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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0•【字号】穗府办[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1〕4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含原划拨用地)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地下建筑物),但境外土地资产除外。
(三)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拥有的土地资产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以企业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导致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行为(或其他土地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通过建立企业土地资产动态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通过统筹管理,提升企业土地资产的使用价值,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土地资产管理体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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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2.01•【字号】穗府[1996]141号•【施行日期】199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的通知穗府[1996]14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广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规范的监事会组织机构,依据《公司法》、《国际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监事会分为内部监事会和外部监事会。
内部监事会是指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外合资公司);外部监事会是指未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国家投资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集体公司)。
第四条内部监事会按《公司法》规定,由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选举产生;外部监事会按《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由监督机构派出。
监事会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依法实施监督,保障股东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监督机构和被监督企业名单由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内部监事会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外合资公司)设内部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经营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
第七条监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国有产权代表及其他股东代表;(二)员工代表,其比例一般不低于监事成员总数的1/3。
第八条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单位提出候选名单,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员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
广州市国营企业资产评估试行办法-穗府[198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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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营企业资产评估试行办法正文:---------------------------------------------------------------------------------------------------------------------------------------------------- 广州市国营企业资产评估试行办法(穗府(1989)59号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国营企业资产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资产评估应在资产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特定目的,依据法定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方法,对被评估的资产价值作出合理的评定和估计。
第三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在业务上对各类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指导。
第四条资产评估工作应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合理。
第五条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在实行租赁、联营、股份经营、兼并、拍卖资产(包括资产折股出售)、破产清理、抵押贷款、经济担保、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经济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时,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评估结果的确认。
第七条资产评估由企业委托持有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资产评估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银行经济信息咨询公司、财务咨询公司或审计事务所进行。
各资产评估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政策以及企业资产实际资料,按照本办法对被评估资产做出评定。
第八条企业必须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工作,如实反映资产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被评估单位的要求,对其提供的资料、情况负责保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资产评估程序第九条企业资产评估的程序,分为申报、立项、资产清理、评估、验证、确认六个阶段。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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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资产评估工作水平。
结合《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二、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三、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https://img.taocdn.com/s3/m/eb0b2ca9e53a580216fcfe3a.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发文字号】穗府[2000]2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6.06【实施日期】2000.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0〕2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国资局制定的《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11届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六月六日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市国资局2000年5月)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字〔1999〕9号)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办〔2000〕3号)的精神,逐步健全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经营机制,规范我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组建。
(一)组建原则。
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组建要从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出发,建立完善的经营机制和管理制度,形成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并遵循以下原则:1.政企分开的原则。
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国有企业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出资者缺位问题,实现政企分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s://img.taocdn.com/s3/m/203b602de87101f69e3195ac.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4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19【实施日期】2010.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4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十九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的职责。
(二)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控制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薪酬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拟订国有资产战略重组和总体发展规划,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18、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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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组织的或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组织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项目相关评审活动的组织和开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一般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设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咨询平台.评审专家名单在省国资委网站上予以公告.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切实规范专家评审行为,评审专家接受本办法的管理.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六条根据《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的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二)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珠宝首饰评估师、注册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注册森林资源评估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中任何一种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8年;(2)取得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10年;(3)具有副高职称(或相当于副高职称)以上的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经济、技术方面的资深专家或知名人士.(四)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五)年龄未满65周岁;(六)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目前在广东省同行业排名前10名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士. 具体条款与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第七条评审专家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由省国资委统一评选确定.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省国资委自我推荐,也可以由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推荐.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广东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二)学历、资质、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获奖及荣誉)、以前参与的重大项目说明材料(包括评估、审计、法律)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三)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自我推荐的除外);(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第八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资格复审通过的方可继续保留评审专家资格.第九条评审专家资格复审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要求;(二)是否熟悉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三)在参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五)是否积极参与专家评审工作;(六)省国资委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对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未能通过资格复审、或者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省国资委可以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有关评审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了解评审目的,并可要求查阅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有关的材料;(三)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四)在所有与会评审专家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结论(评审会结论);(五)可要求在评审会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或形成独立的书面意见;(六)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从行业操作规范、专业技术、经济和法律等角度出发,为评估报告的使用提供独立、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具有保密要求的评审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三)对于超出自身专业领域的评审事项,或者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组织评审工作的企业(单位);(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主动提出回避;(五)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和质疑;(六)有关评审咨询活动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评审专家的选用第十三条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为评审专家选用单位,由其负责组织专家的抽取选用工作.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抽取选用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估项目评审前两天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三天.第十五条评审专家抽取选用前,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特点确定评审专家类别和人数,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涉及特殊行业或专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相应行业类别的评审专家;(二)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或证券类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具有丰富证券执业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审专家;(三)对于涉及经济纠纷或者知识产权类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审专家.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的抽取选用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重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为保证评审质量,对于重大项目、资产类型较复杂且价值量较大的项目、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分歧较大的项目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省国资委可以指定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但指定评审专家的比例应不超过参与评审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七条每次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按照与实际参加评审专家人数3:1的比例随机抽取,并按随机抽取的先后顺序对评审专家进行排列递补.评审专家抽取、通知和确认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第十八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选用的工作人员,对被选用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涉及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约定书.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评审地点、相关联系人,并告知评审项目的专业内容,提供待评审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或电子版.第二十条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评审费,按照其服务工时,参照《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标准计算劳动报酬,由资产评估项目所在的省属企业支付.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估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发现评审专家与被评审的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应立即要求该评审专家予以回避.第二十二条省国资委应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必须客观、公正对待每个评审项目,遵守职业道德和现场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抽取并接到评审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无故拒绝;(二)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不及时告知相关联系人;(三)接到评审通知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四)参加评审时,发现与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未提出回避;(五)与有利害关系者有私下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六)在评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导致评审结论显失公平;(七)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评审现场;(八)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进行解答或澄清;(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组织专家评审的单位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继续评审活动.其他当事人可以向省国资委反映或举报.对经初步认定涉嫌违规的评审专家,应立即中止其评审资格.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每发生一次第二十三条所指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暂停其当年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的评审资格,累计发生四次以上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省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行业协会或单位.第二十六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选用的工作人员或企业相关负责人,违反操作要求选用专家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对于在评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评审专家,省国资委予以表扬,将名单抄送相关行业协会或单位.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咨询活动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市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七夕,只因有你,总有一些人牵肠挂肚难以忘记,总有一些日子温暖甜蜜最为珍惜从春夏到秋冬,从陌生到熟悉,虽不能时时联系,却总在特别的日子想起你,七夕快乐,我的朋友。
18、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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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 2005〕265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 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组织的或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组织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项目相关评审活动的组织和开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一般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设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咨询平台. 评审专家名单在省国资委网站上予以公告.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 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切实规范专家评审行为,评审专家接受本办法的管理.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六条根据《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的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二)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珠宝首饰评估师、注册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注册森林资源评估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中任何一种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8 年;(2)取得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10 年;(3)具有副高职称(或相当于副高职称)以上的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经济、技术方面的资深专家或知名人士.(四)近 3 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五)年龄未满65 周岁;(六)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目前在广东省同行业排名前10 名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士. 具体条款与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第七条评审专家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由省国资委统一评选确定.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省国资委自我推荐,也可以由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推荐. 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广东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二)学历、资质、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获奖及荣誉)、以前参与的重大项目说明材料(包括评估、审计、法律)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三)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自我推荐的除外);(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第八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资格复审通过的方可继续保留评审专家资格.第九条评审专家资格复审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要求;(二)是否熟悉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三)在参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五)是否积极参与专家评审工作;(六)省国资委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对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未能通过资格复审、或者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省国资委可以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有关评审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了解评审目的,并可要求查阅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有关的材料;(三)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四)在所有与会评审专家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结论(评审会结论);(五)可要求在评审会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或形成独立的书面意见;(六)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从行业操作规范、专业技术、经济和法律等角度出发,为评估报告的使用提供独立、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具有保密要求的评审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三)对于超出自身专业领域的评审事项,或者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组织评审工作的企业(单位);(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主动提出回避;(五)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和质疑;(六)有关评审咨询活动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评审专家的选用第十三条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为评审专家选用单位,由其负责组织专家的抽取选用工作.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抽取选用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估项目评审前两天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三天.第十五条评审专家抽取选用前,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特点确定评审专家类别和人数,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涉及特殊行业或专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相应行业类别的评审专家;(二)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或证券类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具有丰富证券执业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审专家;(三)对于涉及经济纠纷或者知识产权类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的抽取选用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重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 为保证评审质量,对于重大项目、资产类型较复杂且价值量较大的项目、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分歧较大的项目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省国资委可以指定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但指定评审专家的比例应不超过参与评审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七条每次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按照与实际参加评审专家人数3:1 的比例随机抽取,并按随机抽取的先后顺序对评审专家进行排列递补. 评审专家抽取、通知和确认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第十八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选用的工作人员,对被选用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涉及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约定书.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评审地点、相关联系人,并告知评审项目的专业内容,提供待评审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或电子版.第二十条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评审费,按照其服务工时,参照《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标准计算劳动报酬,由资产评估项目所在的省属企业支付.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估项目的评审活动. 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发现评审专家与被评审的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应立即要求该评审专家予以回避.第二十二条省国资委应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必须客观、公正对待每个评审项目,遵守职业道德和现场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抽取并接到评审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无故拒绝;(二)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不及时告知相关联系人;(三)接到评审通知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四)参加评审时,发现与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未提出回避;(五)与有利害关系者有私下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六)在评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导致评审结论显失公平;(七)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评审现场;(八)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进行解答或澄清;(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组织专家评审的单位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继续评审活动. 其他当事人可以向省国资委反映或举报. 对经初步认定涉嫌违规的评审专家,应立即中止其评审资格.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每发生一次第二十三条所指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暂停其当年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的评审资格,累计发生四次以上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省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行业协会或单位.第二十六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选用的工作人员或企业相关负责人,违反操作要求选用专家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对于在评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评审专家,省国资委予以表扬,将名单抄送相关行业协会或单位.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咨询活动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市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主席、监事待遇和费用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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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主席、监事待遇和费用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6•【字号】穗府办[2002]50号•【施行日期】200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主席、监事待遇和费用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2]5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主席、监事待遇和费用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主席、监事待遇和费用问题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广州市制定的《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2002]1号),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的待遇(一)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在1至3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
1.从行政、事业单位选任的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
(1)级别、待遇和编制。
任职期间享受派驻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副职待遇,编制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名义在市编办单列,不占派出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其在原单位的行政关系予以保留;(2)工资、补贴和奖金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归口委(局)参照相当副局级行政级别公务员的标准予以核定;(3)享受相应行政级别的公费医疗待遇;(4)交通、资料费补贴按《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外派监事和董事交通、资料费补贴试行办法》(穗财企一[2002]13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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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9〕2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13届73次常务会议和九届(2009)第7次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管理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二日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应依法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第四条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数原则上为5至9人,人数为单数。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1/3的外部董事,并逐步实现外部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1/2。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设副董事长。
经批准,具备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试行由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
第五条实行决策层和经营层分开,除总经理进入董事会外,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六条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法律、法规赋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权,以产权为纽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规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聘任可以连任。
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
![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012d3faf8c75fbfc77db226.png)
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提高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会同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库,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平台,由市国资委组织或指导企业对资产评估报告召开专家咨询会,实行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初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专家是指受市国资委或直属企业委托,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咨询,并对评估事项提出意见的专业人员,包括评估中介行业专家(下称行业评估专家)、政府部门、社会专业人士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
资产评估专家应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
第四条专家咨询的适用范围:(一)涉及企业转制、产权和股权转让(同一母公司内部之间的国有独资或全资国有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除外)、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且资产总额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事项;(二)涉及商标、老字号、土地等无形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三)涉及账面价值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单项实物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四)其他有必要咨询的国有资产评估事项。
第五条组织专家咨询的单位:(一)属于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资产评估事项由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咨询;(二)属于直属企业负责备案管理的资产评估事项由直属企业负责组织行业评估专家、并邀请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和内部管理人员进行咨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穗府办[2000]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穗府办[2000]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97fb7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39.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穗府办〔2000〕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省委八届四次会议和市委七届六次会议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的有关审批程序通知如下: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对已授权投资主体属下企业作为发起人之一,设立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企业的投资主体征询主管委办、财政、国资、劳动和社保等部门意见后,由企业的投资主体同意并报市体改委,由市体改委会有关部门研究批复,再到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对未授权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属下企业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企业的主管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提出,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体改委,由市体改委会有关部门研究批复,再到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组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指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按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办〔2000〕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下属企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特定行业的公司”的要求。
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投资主体)征询市财政、国资和主管委办的意见后批复,再到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77c5266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ef.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
中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主体,应当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央企业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依法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明显增强,为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障。
但与此同时,中央企业法治工作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
新形势下,全面建设法治央企,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的迫切需要。
为此,现就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总体目标,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要,坚持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坚持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加强制度创新,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促进依法经营管理为重点,以提升企业法律管理能力为手段,切实加强对企业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大力推动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中央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大局。
紧紧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法治在推进分类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重点改革任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撑企业实施自主创新、转型升级等重大发展战略,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5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07343c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33.png)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5号市直各主管部门:《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穗财资〔2012〕327号,下称《处置办法》)实施有效期已经届满,为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适应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我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处置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处置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2017年10月23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27606dc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df.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穗府办[2013]4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3〕4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7日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含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资金,下同)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经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
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广州市国有资产评估规定
![广州市国有资产评估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1d4cf0979563c1ec5da7177.png)
目录主要内容摘要 (2)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穗国资【2006】41号 (2)第九条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2)第十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2)第十一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2)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对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 (3)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对以下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实行备案: (3)第二十六条备案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3)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 (3)第四条专家咨询的适用范围: (3)第五条组织专家咨询的单位: (4)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穗国资【2006】41号 (5)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 (12)主要内容摘要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穗国资【2006】41号第九条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资产抵押、质押;(三)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四)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八)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九)涉讼资产;(十)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十一)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十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无偿划转的企业整体产权(股权)或企业整体资产和企业部分产权(股权)或企业部分资产的行为;(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十一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与非国有单位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单位投入非货币资产的;(二)收购非国有单位产权(股权)、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说明:资产收购与购买资产的区别:(1)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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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资办[2007]5号)
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提高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
客观性、公正性,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广州市人
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
简称“直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会同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
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库,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平台,由市国资委组织或指导企业对
资产评估报告召开专家咨询会,实行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初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专家是指受市国资委或直属企业委托,对评估机构
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咨询,并对评估事项提出意见的专业人员,包括评估
中介行业专家(下称行业评估专家)、***部门、社会专业人士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
资产评估专家应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
业务能力,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
清正廉洁。
第四条专家咨询的适用范围:
(一)涉及企业转制、产权和股权转让(同一母公司内部之间的国有独资或全资
国有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除外)、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且资产总额账面价值在1000
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事项;
(二)涉及商标、老字号、土地等无形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
(三)涉及账面价值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单项实物资产处置的资产评
估事项;
(四)其他有必要咨询的国有资产评估事项。
第五条组织专家咨询的单位:
(一)属于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资产评估事项由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咨询;
(二)属于直属企业负责备案管理的资产评估事项由直属企业负责组织行业评估专家、并邀请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和内部管理人员进行咨询。
第二章专家的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负责建立行业评估专家库。
行业评估专家由市国资委根据《关于规范广州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经济鉴证事项委托办理的
规定》,选聘具备如下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
(一)取得评估专业资格证书;
(二)从事评估专业业务8年以上,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经验。
(三)无不良执业记录。
行业评估专家统一进入评估中介行业专家库管理。
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业绩予以续聘。
第七条***部门专业人士由市国资委、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人员,以及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专职监事等组成。
第八条社会专业人员由市国资委邀请具有专业职称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员和会计、审计、法律、房地产等行业的经济、技术权威人士组成。
第九条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包括直属企业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独立的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市国资委和有关企业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有关资料进行保密;
(四)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管理;
(五)回避事项,与咨询的资产评估项目有利益冲突的人员,不能参与该项目的咨询。
第三章专家咨询的规则
第十二条召开专家咨询会前,组织单位应与被邀请行业评估专家签订业务约定书(一式三份),组织单位按业务约定书支付行业评估专家咨询费。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方应向组织专家咨询的单位提供(或协助提供)以下资料:资产评估事项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材料、评估基准日选择情况的分析材料、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说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受托方的评估资格证明等。
第十四条组织专家咨询,将按照评估行业专家和***部门专家(含社会专业人士)分别召开咨询分析会。
其中,评估行业专家由市国资委或直属企业根据资产评估项目情况和回避原则,从专家库随机抽选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小组。
专家如无法接受邀请,应于接到邀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市国资委或直属企业。
第十五条组织专家咨询的单位应于举行咨询前3个工作日将咨询通知和有关资料送达参加咨询的专家。
第十六条专家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咨询评价,其中,行业评估专家负责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评估参数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评价;***部门、社会专业人士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负责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合规性、资产评估报告披露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引用的现行资产和财务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的适用性进行评价。
专家应从以下方面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发表咨询意见: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七)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八)评估方法、过程、步骤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
(九)评估结果与同类资产的评估结果比较是否合理;
(十)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十一)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行业评估专家应于结束咨询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咨询意见;***部门、社会专业人士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应于咨询会上提出咨询意见。
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专职监事如不能出席市国资委或直属企业组织的专家咨询会,则要单独提供书面意见书。
第十八条组织咨询的单位应及时收集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并对每位专家的咨询意见进行综合,最终形成咨询结论。
第十九条专家咨询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或核准前的初审意见,资产评估项目委托方应及时将专家咨询结论反馈给资产评估项目受托方,由其判断决定是否
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调整或修改,并将其处理结果形成专题书面说明,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咨询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要整理成册,随资产评估报告归档存查。
第四章专家应遵守的纪律
第二十一条在咨询活动中专家不得接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反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咨询活动中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的内容、过程和结果,违反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咨询活动中专家遇到可能影响其独立公正作出论证的情形,应主动申请回避,违反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连续3次无故不接受市国资委聘请出席咨询活动的行业评估专家,市国资委将该专家从评估行业专家库中除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直属企业所属企业和托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照本办法组织专家咨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