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的四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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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驰名商标申请的四条途径
目前,我国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有4条途径可走:
1、2006年10月16日认定广蒙1476867
号M+蒙娜丽莎+MONLISA+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商标异议是指经过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在获得注册商标证书之前,
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异议。申请人
2、在商标争议中认定
而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在提出撤销对方商标的同时,可以提出申请
3、在商标打假中认定
哪个商标如果被假冒,那么说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非常畅销的。正是基于这点,地方工商局在打假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假冒这个商标的行为,就可以根据
4、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2006年12月281476867、
3263410、3406138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
四种途径的优缺点:
1、在商标异议中申请
申请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前提条件:必须有和要申请“驰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正处在公告期中。
难点所在:在公告期内可以作为异议对象,而又符合自己申请“驰名商标”条件的目标商标,概率非常之小。如果特意申请注册,有两个关卡:1、申请注册难度比较大,直接被驳回的可能性很大,而无法进入公告期。2、即使能进入
(机会成本大)
优点:比较直接,中间环节少,可以直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前期费用相对较少。
缺点:很难找到目标商标,即使找到了目标商标,进入异议阶段后对方会力争,异议时间将变得无法预测。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目标商标,操作性不强,时间比较长,有很多未知因素无法把握。
通过这种方式认定的“驰名商标”每年都有。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申请商标异议,除了需要提交申请、提出要求、罗列异
议理由以外,每件需交纳商标异议费1000
2、在商标争议中申请
申请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前提条件:并且尽
量要在五年的争议期内。
难点所在:同上,目标商标难找,如果重新申请的时间比第一种途径更长,至少要3年以上时间,才有可能提交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优缺点:同第一种途径。
通过这种方式认定的驰名商标每年都有。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申请商标争议,除了需要提交申请、提出要求、罗列争议理由以外,每件需交纳商标争议费1500元。目前这种认定方式需要2-3年时间。
申请机关:市、省两级地方工商局审查后,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优点:相对以上两种方案,这个方案最便捷,不需要依托任何现有的公告商标或注册商标,但需要客观存在商标侵权案件,而且,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必须跟申请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同。相对来说,这种方式企业自己可以掌控,可以自行设计方案,时间相对比较短。
目前这种认定方式一般需要一年到一年半左右。其中,企业整理证据材料和寻找侵权个案需要3个月左右,市级和省级工商局审查的法定时间都是15个工作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法定裁决时间是6个月。
缺点:涉及的工商机关比较多,中间环节也比较多,需要很好的策划和操作,
通过这种方式认定“驰名商标”的比较常见。目前这种方式是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途径。
4、法院认定
申请机关: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问题所在: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和工商局不是同一个方式,这是另一种认定体
系。
定驰名商标只能在企业名称侵权和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才能认定。
优点:花费时间较短,一般半年左右即可认定。由于各地法院法官素质不一,
缺点:1、由于公众对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条件过于宽松的质疑较多,目前法
院认定难度正在增加,
2、目前部分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公开收费较高,甚至有
个别法官私下收取费用,导致这种认定方式花费的费用有增长趋势;3、由于近年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比较泛滥,部分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知名度太低,加上个别申请企业做假现象严重,导致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公众中的公信力在不断下降;4、由于中国的官本位传统,部分企业和公众认为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没有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权威,部分优秀企业不屑于通过这种方式认定驰名商标;5、部分地方政府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予奖励或者减半奖励;6、部分地方工商部门不重视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7,地方政府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原则上没有奖励。前三种有近三百万的政府奖励。
通过这种方式认定“驰名商标”的比较常见,尤其是条件不太好的企业的首选。
二.驰名商标的评审因素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
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
1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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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