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冒名顶替上班,企业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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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冒名顶替上班,企业风险很大

案例:

赵宁与王健原先都是一家加油站的加油工,二人在工作中配合默契,生活中也互相帮助,成了很好的朋友。某日,赵宁在工作过程中与客户发生争执,其主管不由分说将赵宁批评一通,赵宁气愤不过提出辞职。王健知道赵宁的遭遇后,遂通过朋友介绍赵宁到外地一个加油站上班。

然而另一个加油站的主管听说赵宁此前曾与上级主管发生过争吵,就建议赵宁以王健的名义入职,以免公司做入职背景调查的时候出现问题。于是,赵宁听从建议用王健的简历求职,很快便收到了录用通知。2年后,该公司在进行用工体制改革的时候发现赵宁冒名顶替上班的事实,同时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已经与“王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而且还以“王健”的名义缴纳了社会保险。公司对赵宁提出,要求其自己辞职。但是赵宁并不同意,声称如果公司不让他继续上班,他就告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一方面认为已经跟“王健”签订了劳动合同,支付了工资、社保,履行了用人单位的义务,造成今天的问题完全是赵宁“欺诈”行为引起的。另一方面认为已经和赵宁产生了事实劳动关系,确实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赔偿。

争议焦点:

1.员工冒名顶替上班以及引发的劳动关系等问题,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2.作为用人单位,面对该类事件时,又应当怎么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赵宁以王健的名义入职,对新的用人单位造成的影响是什么?

首先,根据案情介绍,赵宁已经与原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虽然赵宁以他人名义入职,但是在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过程,也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

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由于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新的用人单位与“王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能替代与赵宁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最后,由于新的用人单位始终按照“王健”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赵宁主张新的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也是正当合理的。

那么,面对这种由于入职审查不严而出现的疏漏,用人单位应当怎样应对呢?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合同订立原则。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

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劳动者没有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应当认定为对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因此,新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赵宁欺诈用人单位。那么,劳动合同无效,双方的劳动关系怎么处理呢?《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而从管理的角度上看,新的用人单位如果能够在员工背景调查方面采取多种措施,如身份证明文件的核实、入职环节严格把关,就不会给赵宁这样的员工以管理漏洞。因此,在法律面前,企业管理的精细化要求将会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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