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精彩辩护词 张水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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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精彩辩护词张水山
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小二家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王小二等被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王小二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查阅并复制了全部卷宗材料,两次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王小二,刚才经过法庭调查,又听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和多位辩护人发表的辩护词,对本案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要点:
1、王小二在主观方面恶性不深,在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2、王小二非法制造爆炸物用于开矿,依法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3、王小二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王小二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罪表现。

5、本案没有对爆炸物进行鉴定的重要证据,证据不足。

量刑意见:
对王小二应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幅度减轻处罚,酌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缓刑。

具体辩护意见:
一、王小二在主观方面恶性不深,在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没有
造成严重后果。

1、在主观方面,王小二主观恶性不深。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
由于爆炸物品能够引起爆炸,具有较大的杀伤力,容易给社会带来不安全的隐患,并引发严重的刑事犯罪。

所以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
院于2001年5月16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
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同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都对本罪做出了相关的
规定,并在量刑幅度上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制度。

但爆炸物品又是人们生产、生活领域不可缺少的物品,特别是大量的矿区等都需要大量使用爆炸物品来开矿,对爆炸物品的需求量也增大,加之一些个人非法开采矿石,通过合法途径
购不到爆炸物,他们只能通过非法买卖的途径获取爆炸物,这样在利益驱使下
也刺激了民用爆炸物的非法制造与买卖。

主观恶性的大小,直接决定着社会危害性的大小,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用来
开矿的主观恶性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用来进行刑事犯罪相比,很显然制造爆炸
物品用来开矿的主观恶性明显小的多。

王小二以前是制造鞭炮用药并制造鞭炮的,误以为生产开矿用药和生产鞭炮用药差不多,并没有认识到是严重的犯罪,若其认识到制造爆炸物品是如此严重的犯罪,说啥他也不会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

他在主观方面不是明知其是严重犯罪而故意实施的,所以王小二主观恶性
不深,容易改过,容易改造和重新做人。

2、在客观方面,王小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用来开矿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王小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用途非常单一,就是用来开矿,非法制造爆炸
物品用来开矿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全隐患明显小的多,可能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也
小的多,本案没有因非法制造爆炸物品造成任何严重后果,既没有因制造爆炸
物品时造成生产事故、没有在使用爆炸物品开矿时造成安全事故,没有将制造
的爆炸物品卖给非生产性使用者给社会带来不安全隐患,更没有将制造的爆炸
物品卖给不法分子引发严重的刑事犯罪,所以在客观方面,王小二非法制造爆
炸物品用来开矿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二、对王小二非法制造爆炸物用于开矿,依法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
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什么情节属于情节严重做出了规定,即"炸药一千克、雷管三十枚或导火索三十米以上即构成犯罪,起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前述最低数量标准的五倍以上,属情节严重,起刑为十年有期徒刑"。

2001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
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
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对于《解释》施行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
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
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
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王小二非法制造爆炸物用于开矿行为的性质应该和制造爆炸物用于筑路、
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的性质一样,都属于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和
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爆炸物,依据上述修改后的司法解释,王小二的行为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王小二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
以免除处罚。

"
王小二主动投案,卷宗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和王小二主动投案的讯问笔录,王小二主动投案后及当庭,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罪行,依据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王小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到本案具体的犯罪情节,本辩护人认
为应该依法对王小二减轻处罚
四、王小二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罪表现。

王小二为制造爆炸物是为开矿的生产所需,不是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实施犯罪,对公共安全没有现实的危险性,仅仅是一个潜在的危险性,社会危害程度
也相应减小了,在量刑上依法应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对王小二应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幅度减轻处罚,酌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缓刑。

我们国家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一个行为只有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才可能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的刑罚原则是"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二者是有机结合和辨证的统一。

新司法《解释》修改了过去单纯以数量"一
刀切"来界定是否属"情节严重"的弊端,新司法《解释》考虑到同一种犯罪也存在不同情节,考虑到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动机、目的等主观恶性因素不同量刑亦
应不同,新司法《解释》科学、合理。

王小二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王小二的法定刑就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小二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依司法解释可依法从轻处罚。

王小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
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来作为刑罚的尺度。

在刑罚上体现行为与犯罪性质相适应,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与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依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结合王小二的犯罪情节、自首和悔罪表现,本辩护人认为应该对王小二减轻处罚,酌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对王小二判处缓刑不致于对社会造成新的社会危害性,本辩护人建议对王小二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望采纳。

辩护人:张水山
2011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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