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最新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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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干部任免工作的客观、公正,考察选拔工作更科学更有效,为公司的快速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中央、省、市有关干部管理的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公司干部主要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纪委副书记、本部各部室部长(总监)、副部长(副总监),公司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
(二)公司下属正常经营的二级、三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下称“企业”)的领导人员。
(三)公司合资非控股企业的派出人员。
(四)其他列入公司干部管理权限的职务。
各企业的董事、监事按相关规定执行。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职务任免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坚决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决定,认真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企业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
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六)工作业绩较突出,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领导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七)认同公司价值观和核心理念,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公司内部提拔的,除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任职年限资格要求:
1.提任企业领导班子职务的,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企业领导班子正职的,应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企业领导班子副职的,应在企业中层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3.提任公司本部部门正职的,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和下属企业部门正职岗位工作累计4年以上;或在下属企业相关部门正职岗位工作5年以上。
4.提任公司本部部门副职的,应在下属企业部门正职岗位2
年以上,未满2年的应当在下属企业正职和副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企业领导班子正职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企业领导班子副职、部门正副职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四)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
(五)担任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的,应具有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职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不少于8年。
(六)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符合市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
(七)特别优秀的中青年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的任职资格可参照上述条件适当调整。
第三章任期
第七条公司干部实行任期制。
(一)企业经营班子的任期按企业公司章程规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二)公司部(室)干部任职一般为3年。
(三)企业党组织成员的任职按党的规定执行。
干部任期届满,经考核等相关程序,合格者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3届。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八条干部选拔任用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
第九条公司党委工作部根据公司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提出选拔任用的方式建议,报公司党委会决定选拔任用的方式。
第十条组织选拔方式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动议
1. 公司党委、党委工作部或下属企业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职数空缺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2. 公司党委工作部或下属企业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干部队伍或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3.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公司党委会通过后执行。
(二)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而非重要依据,在一年内有效。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民主推荐要将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结合进行。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为推荐公司本部或企业中层正职以上人员、部分党员代表或职工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民主推荐人数要达到民主推荐人员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公司或所在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等形式后,由公司党委工作部或所在二级企业党组织提出推荐人选,报集团党委会审议同意后确定为考察对象。二级企业推荐人选要经二级企业党委(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正式请示文件报公司党委,经公司党委会审议同意后确定为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1.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织)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