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学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则

为切实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把研究生培养成为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则。本学则适用于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或被保送),经教育部批准录取的考生,即取得我校学历教育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但延期报到最迟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须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合格者,交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第四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本校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是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四)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第六条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两年半,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硕博连读生学制一般为五年。

第七条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毕业者,应提前提出“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报研究生院批准。硕士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博士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本校在职硕士研究生延长期不超过一年。经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延长期内的生活费由本人(或导师)解决。同时须向学院交纳补偿培养费和设施费。延长期满仍不能毕业的研究生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八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论文工作及其它培养环节,可提出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提前答辩和毕业。提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研究生应按规定的日期离校和返校,并在每学期开学时持研究生证按时到注册中心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时,必须事先向学院领导请假,办理请假手续。凡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未注册者,均视为无故迟到。无故迟到一天未注册者,学院内通报批评。第十一条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须请病假、事假时,要提交必要的证明。两周以内经导师同意,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两周以上,要报研究生院,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研究生不准擅自离校,违反规定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探亲按《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短期出国(境)的规定》办理。要求自费出国学习者,须先退学,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得结婚。符合晚婚条件的,研究生院将视情况从严掌握。

学习与考核

第十四条我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一)以下原因允许休学

1.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及校医院诊断书。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2.搞科技开发,创办企业,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3.女生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二)申请休学者须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三)研究生休学应回家的,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二十四条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休学证明(因病者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院批准后,凭复学证明到注册中心注册,其毕业期限按休学时间顺延。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因故须中途停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者,可提出保留学籍的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各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研究生院批准,发给保留学籍的证明,期限不超过一年。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停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两个月,持保留学籍的证明申请复学,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其毕业年限按停学时间顺延。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凡因特殊情况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必须转学的,须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确因专业调整、导师调动或其它原因须转专业或更换导师者,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专业的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

退学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违犯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二)休(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休(停)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四)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重修后仍不及格或累计有两门学位课不及格者;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重修后仍不及格(一门)或累计有三门学位课不及格者;

(五)考场作弊,情节严重者;

(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七)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造成恶劣影响者;

(八)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九)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十一)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

(十二)擅自离校或无故迟到两周以上者;

(十三)满足第三十五条之一者;

(十四)无论何种原因,具有学籍时间超过学校规定年限的。

第三十条研究生退学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发给有关学历证明,注销其学籍。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