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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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童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案例一办公室里的“职业病”

[案情介绍]

甲,女,30岁,某企业办公室打字员。2005年8月5日,甲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自述参加工作5年多来,一直在企业办公室担任打字员,由于长期从事电脑工作,患上了“干眼症”、颈椎病等疾。病,而且近来症状有所加重,经常出现头晕、恶心等反应。现在企业正在裁减人员,自己这半年由于此病经常请假,所以很有可能要被裁掉。甲咨询:自己感觉所患的病与自己的职业有关,是否可以享受职业病待遇?企业在裁员时能不能对她有些照顾?[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从事电脑工作患上的“干眼症”、颈椎病是否属于法定职业病。

职业病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职业病,亦称为职业性疾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卣于职业有害因素的作用,身体上出现一定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影响作业能力,甚至丧失全部劳动能力。而狭义的职业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通常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i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可以诊断为职业病,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的,是狭义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

我国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规定了现阶段我国法定职业病包括:(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等,共10大类,115种。

可见,在我国现阶段,构成“法定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必须属于法定的职业病病种。本案中甲某所患疾病应该说与其从事的职业活动有关,但却不在国家公布的法定职业病目录范围中,因此是不能诊断为职业病的,也不能享受职业病待遇。不过,法定职业病目录不是_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该名单也会不断随之修订。至于说像甲某这样的职业相关疾病,虽然目前不列入法律适用范围,但可以用行政、教育以及健康促进等手段加以管理。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N-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耐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的,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甲某可以依据此规定保护自己_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的,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职业病目录》

(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案例二都是“甲苯”惹的祸

[案情介绍]

2005年6月1日上午,某鞋厂有8名工人因头晕、乏力、皮下淤斑等症状到当地卫生院就医,当地卫生防疫站接报后到现场调查发现:该厂工人使用和接触标签为“甲苯”的清洁剂、黄胶、白乳胶和快干剂。经追踪观察,该厂有37人被诊断为职业性苯中毒。该中毒事故的原因是该厂使用的“甲苯”清洁剂和胶水中含苯量高,生产车间布局不合理,通风不良,导致苯浓度严重超标。该厂投产前未向卫生防疫站申报,所以未获必要的卫生监督。接触苯作业的工人均未接受就业前体格检查,也未被告知所从事的工作有毒,也未让他们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问:我国关于职业病预防和保护的管理有

些什么规定和要求?本案中桌鞋厂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我国关于职业病预防和保护的法律规定。

关于职业病的防治,我国至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职业病的诊断方法、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企业对职业病预防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等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应当符合法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防护用品,采取防护措施。用人单位还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

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用要的费用等等。

本案中,某鞋厂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职业病防治管理中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工作场所的基本要求、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防范与调查处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问、洗浴问、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

第十四条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遏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内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要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所需要的费用。

谁为我的病“买单”

[案情介绍]

甲,女,53岁,某钟厂工人。于196D年6月在菜市化学纤维厂工作。1964年12月突然病例,被送疗养院治疗,1966年并次发病。1969年,某市化纤厂把甲调入菜市件厂,档案中没有患职业病的记载。1977年,甲丧失劳动能力,医院确认为“三硫化碳中毒后遗症”。1977年3月,甲在某化纤厂补办了职业病有关手续。现在某钟厂虽然承认甲有职业病,但晋升工资时将甲列入病假之列不给普升工资。1992年至1996年三次住院不给报销医疗费,1994年停发了甲的保健费。故甲申诉到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自己催患职业病的责任主体,并给予享受职业病相关待遇。

[案情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已经调离原单位后检查出的职业病应由哪个用人单位负责。

甲于1960年6月在某市化学纤维厂工作。1964年12月突然病例,被送疗养院治疗,1966年再次发病。1969年1月经组织调动,由化纤厂调往钟厂工作,虽然调动时档案中没有患职业病的记载。但1977年,甲丧失劳动能力,经医院确认为“二硫化碳中毒后遗症”。并于1977年在某化纤厂补办了职业病有关手续。依据正常的法律推理,甲的职业病应确定为形成于化学纤维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忠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把。”第五十四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生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又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八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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