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漆通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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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通用技术规编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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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油漆通用技术规
一、适用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委外油漆处理的产品,是产品油漆相关工艺和质量通用规的执行准则,当客户或技术没有明确的美工技术规输入时,以本技术规为准;当客户或技术有明确的美工技术规输入,则以客户或技术的美工技术规为准二、参照标准及规:
三、技术要求
3.1 预处理
3.1.1焊接后的处理
首先需要清除焊接后残余的氧化皮、焊渣、焊接飞溅,此工艺可和除锈工艺合并处理。

3.1.2碳钢表面处理前预处理
3.1.2.1 除油
3.1.2.1.1 轻微油污可和除锈工艺合并处理;
3.1.2.1.2 重度油污
采用低碱液除油脂,利用低碱对植物油的皂化作用,形成溶于水的皂化物以除去油污。

低碱液使用温度为室温~80℃,PH值为9~12,处理试件为5~20分钟。

3.1.2.2除锈
3.1.2.2.1执行标注
根据标准GB8923,锈蚀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除锈等级分为Sa1、Sa2、Sa2.5、Sa3四个等级,若使用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等级则为St1、St2、St2.5、St3。

3.1.2.2.2手工或动力工具除锈
3.4.5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签发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应包括下列容: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或图号)、喷涂日期等。

四、技术参数
4.1外观要求
涂层外观要求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Ⅳ级涂层外观不作规定,但不允许有任何影响保护性的缺陷,其余等级要求详见下表要求。

注:涂层外观质量要求表中杂质及灰尘指标,可在表中给出的数字围根据不同产品的要求或生产条件选定;
制品表面允许的杂质及灰尘数量,按面积计算,换算时,小数点后的数值应圆整为整数。

表1 Ⅰ级涂层外观
表2 Ⅱ级涂层外观
表3 Ⅲ级涂层外观
4.2漆膜厚度
4.2.1干膜厚度符合设计及工艺文件的规定;
4.2.2无明确规定时,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a)车外产品外部零部件底漆的干膜厚度不应小于90um,面漆的干膜厚度应
不小于60um;其它部位底漆的干膜厚度不得小于50um。

b)车产品零部件底漆的干膜厚度不得小于50um,面漆的干膜厚度应不小
于40mm。

4.3附着力
涂层的附着性若无特殊规定,采用抽样方法进行划格试验以检查防护底漆、腻子、面漆或整个涂装系的附着力应达到GB/T 9286 中规定的1 级标准。

由于划格试验对涂层造成的破坏由制造厂原技术要求进行修复。

五、检验方法
5.1.1 光泽度
涂层的光泽度按GB/T9754的规定进行检验。

采用标准样板检验时,应于被检验的涂层在同一映照条件下比较,其结果应符合技术要求。

每个产品上检验点的数量见下表,点的选取均匀分布
光泽度允许在设计要求的±10%以,另外可有10%的区域允许超标,允许围为设计要求围的±15%。

5.1.2 颜色及色差
5.1.2.1 环境条件
白天光亮度的漫射日光周围环境为中性灰色,即介于白色(全反射)与黑色(全吸收)中间值的灰色。

检验人员的视力,色觉正常,视距0.5m~1.0m。

5.1.2.2 试验方法
用标准色板及色差样板与被检验样板比较,无色差样板时可单独与标准色板比较。

用同台或同批产品互相比较,同台或同批产品颜色应一致。

被检验的样板或产品与标准样板并列放置,为提高鉴别力,在比较时可将样板或产品互换位置。

5.1.3 外观
5.1.3.1 环境条件
白天光亮度的漫射日光或照度不低于200Lx(40W日光灯,距离0.5m)的人工光源。

检查人员的视力,色觉正常,视距0.4m~0.5m。

5.1.3.2 检验方法
方法a:不断改变光线的入射方向和观察角度,达到最佳鉴别条件,反复检查及评定涂层表面缺陷程度。

方法b:在入射光和反射光的法线方向检查及评定涂层表面缺陷程度。

涂层外观等级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检验及评定涂层表面缺陷程度。

Ⅰ级用方法a检验评定;Ⅱ级、Ⅲ级、Ⅳ级用方法b检验评定。

5.1.4 厚度
涂层的干膜厚度按GB/T 13452.2 的规定进行测定。

每个产品上检验点的数量见下表,点的选取均匀分布
5.1.5 附着性
漆膜附着力可以选择下面一种方法进行:
a)按照GB/T 9286 规定进行;
b)按照GB/T 1720 规定进行;
c)按照GB/T 5210 规定进行。

5.1.6 涂层涂料的检查
涂层的涂料的检查按涂料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检验方法或按照TB/T 2879.2的要求检查。

六、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表中“必须”表示如果无特殊规定,应进行检验的项目
表中“选择”表示根据涂层使用条件,按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的项目。

表中“△”表示100%检验的项目;表中“√”表示抽检的项目。

6.2 交收检验
对于按已经批准的工艺施工的产品,根据交收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6.3 例行检验
涂层、电化学及化学处理层处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例行检验:
a) 新材料或新工艺要求确定时;
b) 工艺出现重大更改时;
c) 施工质量全面检验时;
d) 对质量有重大争议需要仲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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