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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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8月23日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徐惠民2018年11月16日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内容的设施,包括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户在办公地、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字号、商号、徽标的招牌、标志牌、匾牌、发光字牌等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普通国道、省道以及内河港口、码头等管理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户外广告成为城市景观的一部分,也为企业和商家提供了广告宣传的重要渠道。

然而,过度的户外广告不仅影响城市美观,还可能对市民的视觉环境造成干扰。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各地相继出台了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一、总则为了统一户外广告管理,有效控制户外广告数量和质量,减少对城市景观的破坏,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和监督。

二、分类管理根据广告形式和性质的不同,户外广告分为以下几类:商业广告、文化娱乐广告、政府公益广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广告等。

各类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三、广告资源的平衡分配为了保障广告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广告资源应通过招标、抽签等方式进行分配,确保不同商家和机构能够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

同时,应设立统一的广告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广告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四、广告设置的限制1. 广告位置:广告设置应当遵循城市规划和建设规范,不得妨碍城市交通、绿化、环境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 广告内容: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

3. 广告材质:广告制作应选用环保材料,不得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影响城市空气质量和环境卫生。

4. 广告数量:根据城市规模和景观风格等因素,对各类广告数量进行限制,避免过度设置导致视觉污染。

五、广告审批程序1. 广告审批机构:设立专门的广告审批机构,负责对广告进行审批和监督。

2. 审批程序:广告申请人应根据规定,填写广告审批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批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设置广告。

3. 审批时限:广告审批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审批,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进行。

六、广告投放周期和期限1. 广告投放周期:广告投放周期应根据广告类型和内容的不同,确定合适的投放时长,避免广告时间过长导致视觉疲劳。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试点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试点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试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6.17•【文号】建督函〔2019〕101号•【施行日期】2019.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试点的函建督函〔2019〕101号长春市、武汉市、成都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无锡市、株洲市、如皋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城市品质提升的总体要求,经协商一致,决定在长春、武汉、成都、厦门、青岛、深圳、无锡、株洲、如皋等9个城市开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试点。

一、试点目的以“安全、美观”为目标,以解决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数量多、设置乱、品质低等突出问题为切入点,清除违法违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建立长效管控机制,提高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水平,促进城市品质提升。

通过工作试点,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指导全国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2019年6月开始,时间1年。

三、试点任务试点城市要结合实际,选择2—3条道路和1—2个区域开展试点,重点围绕以下任务开展工作:(一)坚持规划引领。

试点城市要坚持“先规划、后治理”的原则,依规划清理整治、依规划实施许可。

依法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下简称广告设置规划),明确总体布局、控制目标和广告类型。

广告设置规划要因地制宜,符合城市实际,突出人文内涵和地域风貌,有机融合历史、文化、时代特征、民族特色等,避免“千城一面”。

试点道路和区域要依据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路段和区域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

(二)完善政策措施。

试点城市要抓紧推动出台或完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户外广告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给城市的面貌和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有效管理户外广告,保持城市的美观和整洁,我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二、广告许可与审批1. 广告主在投放户外广告前,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许可申请。

2. 许可申请需要提供广告内容、规格、尺寸、材料等相关信息。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广告主才可以投放广告。

三、广告规范与限制1.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2. 广告的尺寸和布局应当合理,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美观和风貌。

3. 广告牌面的颜色和色彩搭配应当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4. 暴力、恐怖、淫秽等不适宜的广告内容严禁出现在公共场所。

四、广告布局与距离限制1. 户外广告的距离和分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布局。

2. 不同类型的商业区、居民区和交通干道的广告数量和规模应有所区别。

3. 广告牌面之间的间距应当保持合理,不得过于拥挤。

五、广告维护与清洁1. 广告主有责任对所投放的广告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牌面的清洁。

2. 市政部门有权对广告牌面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洁,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广告主进行维修。

六、处罚与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广告管理办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

2.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广告投放等,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广告许可证。

七、监督与投诉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2. 公众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或者在线提交投诉,对不符合规定、影响城市面貌的户外广告进行举报。

八、鼓励与支持1. 针对环保型、文明型的户外广告,市政府将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经费补助。

2. 鼓励广告主注重广告内容的创新和艺术性,为城市增添文化和艺术的氛围。

九、结语我市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视线、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历史文化、环境景观等因素,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风貌相适应。

二、户外广告的分类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附属设施广告:如路灯杆广告、公交站台广告等。

3、交通工具广告:如公交车车身广告、出租车顶灯广告等。

4、电子显示屏广告:如户外大型 LED 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展会广告、促销活动广告等。

三、设置要求1、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对于高层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要进行严格的风载和抗震评估。

2、位置和尺寸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灯和路灯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广告的尺寸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过大或过小。

3、内容要求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欺诈、低俗、淫秽等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文字应当规范、清晰,易于辨认。

4、照明要求户外广告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审批流程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广告设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GJ32/146--2013)1.1 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ingfacilities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1.2店招标牌设施shopsignsfacilities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2、户外广告标准设置要求2.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2.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

2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3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

2.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

垂直方向凸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 建(构)筑物同一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宜大于该立面面积的30%。

2.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凸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2 自建(构)筑物±0.00标高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3 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宽比宜为6:1—8:1。

2.1.4 建(构)筑物立面字幕式电子显示屏宜符合下列规定:1 建(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墙体和玻璃窗内外不得设置。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严格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2]2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严格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2]2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严格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严格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2〕2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区严格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南通市市区严格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场地、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广告,是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建筑物立面及其它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楼宇名称的门面招牌(含板式招牌、霓虹灯、透空字等多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户外广告,是指除店招广告外,单牌面积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或总造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高立柱广告,是指落地单个或多个高柱体支撑设置的单面、双面或多面广告牌。

第四条建立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绍政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绍政办发〔2021〕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9日绍兴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城市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城市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以“规范有序、总量控制、品质优异、节能环保、文化彰显”为导向,构建绍兴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现代治理体系,推进户外广告设置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全力提升城市形象与品质,打造绍兴“国际范”金名片。

二、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载体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及公益宣传广告;广告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或广告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的户外广告设施为大型户外广告。

招牌指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等户外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作出以下决定:一、本决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部、交通工具外部或者场地、道路等,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灯箱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对有关区域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辖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公益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公益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三)妨害防火、逃生、灭火救援的;(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五)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六)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七)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八)利用建(构)筑物楼顶、坡屋顶、装饰顶等的;(九)利用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外的其他车辆的;(十)市、辖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五、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如皋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政策解读(2021)

《如皋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政策解读(2021)

《如皋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政策解读(2021)一、文件施行日期2021年6月1日二、背景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南京、杭州等地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目的意义为有效治理违法建设,我市于2013年8月制定出台了《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皋政规〔2013〕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

从原《办法》2013年9月1日施行起至今的7年里,城管局共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类案件共577件,拆除违建面积36083.14平方米,对改善城市面貌和市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取得成效的同时,近几年来,本市的违法建设查控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部门职责不清,协作机制不顺;源头防控不力,执行难度较大;缺乏对违法建设全过程性的防控;以及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分工的变化等等。

因此,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如皋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分为总则、巡查与制止、调查认定、查处、考核奖惩、附则,共六章四十七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一)违法建设的定义和执法职能划分《修订草案》第三条明确,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城乡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及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而其他类的违法建设,包括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还包括违反宅基地、公路和航道、水利、防洪、环境保护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以上违法建设均应由各自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修订草案》第五条即明确了城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及镇(街道)等部门对以上违法建设的查处职能。

同时明确了城市规划为如皋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2017年修改)确定的范围:东至兴源大道、南至龙游湖、西至如海运河、北至白茅港。

(二)镇(街道)的属地责任《修订草案》第六条明确,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含各类园区、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巡查防控和处置工作,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组织拆除的责任。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doc 4页)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doc 4页)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doc 4页)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规划)、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城建(规划)、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城建部门依法监督实施。

在户外广告总体设置规划制定以前,为适应户外广告的管理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的窗口地区和主干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先行规划。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一、概述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壮大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为了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保障市民的居住环境,必须对户外广告进行规范管理。

下面将针对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户外广告设置范围1. 市政府将划分不同地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范围,特定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设置,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将被处罚。

2. 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如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设置户外广告的种类和数量也将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三、户外广告审批程序1.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包括广告内容、形式、数量、地点等相关资料。

2.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否则将要求修改或拒绝申请。

3. 持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按期缴纳广告费用,并定期接受整改检查。

四、户外广告内容规范1. 户外广告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违法、淫秽、暴力等内容。

2. 广告文字、图片必须清晰,无误导性,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被要求立即更改或撤下。

五、户外广告维护与更新1.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需对广告牌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内容清晰可见,不脱落、损坏。

2. 广告牌使用寿命到期后,需及时进行更新,否则将被视为违规,并被要求进行整改。

六、户外广告违规处理1. 对于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责令立即撤下广告牌,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对于违规内容严重的户外广告,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七、结语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管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维护市民生活环境至关重要。

各方应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努力,共同打造一个和谐宜居的城市。

希望本文所述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能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有所启发,做出积极的贡献。

(完整word版)我国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体制的 政策实践与政策建议

(完整word版)我国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体制的 政策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体制的政策实践与政策建议一、我国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政策实践户外广告监管制度是伴随着户外广告的发展而不断变迁的。

我国户外广告监管制度主要包括《广告法》、《广告管理条理》、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性的各项规定。

1987 年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明确了户外广告的设置责任;从1993 年开始,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相继制定了户外广告管理法规以规范户外广告行业的发展;1995 年2 月实施的《广告法》对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指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1995 年12 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空间广告权的设置与审批逐步规范化、公开化。

2003 年,珠海市率先推出《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并实施了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

继珠海之后,各大中城市纷纷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安排当地产权交易部门负责施行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将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并将拍卖所得用于城市建设。

2007 年10 月《物权法》实施,对有关户外广告构筑物的用益物权、户外广告的设置等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2009 年广州实施“户外广告新政”,对空间广告资源进行统一拍卖,其中收益的40% 归政府所有,新政的实施引来质疑与反对。

广州之后,成都、武汉、扬州等地纷纷“效法”,于是,空间广告资源的产权之争成为焦点。

2009 年,昆明市把所有的户外广告设施列入清查整治范围,以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对部分户外广告实施强制拆除。

制度解析尽管各省市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了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但这些管理法规突出了广告公司的资质要求、广告设置的规划和审批等环节,政府甚至官员个人的意志对户外广告的发展有较大影响[ 夏亚灵. 我国城市经营型户外广告管理法规研究[J]. 广告大观(理论版),2006(5):59-72]。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概述为更好地管理城市户外景观,提高城市形象,并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共场所、永久性建筑物、道路、游览景点、文化广场、商场、超市、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

二、管理机构市政府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监督,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牵头,由市公共安全、文化和城管部门协作开展。

三、广告审批管理1.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前,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在公共场所设置。

2.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3.广告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共文明,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形象。

4.市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并对审核结果作出书面回复。

四、广告内容规定1.广告内容应健康向上、积极向善,不得宣扬违法、暴力、色情、恶意竞争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2.食品、医药、保健品、化妆品等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3.不能使用国家、军队、国际机构的标志、名称等。

五、广告设置位置规定1.广告位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不应妨碍公共设施的视线和功能。

2.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景观区、旅游重要节点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3.不得在道路交通地点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

4.商业区设置广告位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低收益、劣质、闲置地段。

六、广告维护和管理1.广告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定期清洗、检修,防止变形、脱落、堆积及损坏。

2.广告设置者在使用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擅自拆除、改变广告位等。

3.广告使用期到期,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更换,不得任意延长使用期限。

4.市执法部门对于管辖的户外广告进行巡查、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七、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市执法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要求责令改正、整改、拆除、罚款等。

江苏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江苏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江苏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规划)、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城建(规划)、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城建部门依法监督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问题的答复-广字[98]第4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问题的答复-广字[98]第4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问题的答复
(广字(98)第47号1998年11月2日)
中化国际广告展览公司:
你公司中华展字(1998)016号文收悉。

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应根据广告设置方式与地段及占用建筑物或空间的情况,在原则上不超过广告费的30%的范围内,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确定。

同时,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做好《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各地制定的广告场地占用费标准,“如有特殊情况需突破20%的,要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结束——。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保障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服务等广告的户外广告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出现在室外公共场所的广告,包括海报、电子幕墙、固定灯箱、LED广告牌、封装式广告牌、翻转广告牌、候车亭广告和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广告。

第四条国家广告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授权管理第五条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性广告”管理规定,并收回相关广告审批机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户外广告管理细则,并设立管理机构及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并负责对户外广告的安装、维护、改造和拆除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海报营业部、公交营业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广告进行管理,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广告信息。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在经营场所外张贴、张贴违规广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章广告审批与安装第十条开业、促销类广告除了政府或政府认可的机构之外,必须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各类广告必须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符合审批标准后方可安装。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规定及安全规范,必须采用标准合格的广告材料和设备,防火防盗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广告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监测和技术评估,严厉打击违规安装行为,确保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各地政府应当进行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形象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在指定广告地点时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保护市容市貌。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告路线、广告内容、广告数量、广告形式、广告材质等加以限定和规范。

第十六条广告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和程序,经过申请、审批、监督和验收后,方可进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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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具体时间
(皋政规〔2020〕2020年7月17日,如皋市政府印发了《如皋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6号,以下简称《办法》),正确理解和执行《办法》,对于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背景
2019年6月,住建部下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试点的函》(建督函〔2019〕101号),决定在株洲、如皋、长春等9个城市开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试点,要求试点城市以“安全、美观”为目标,建立长效管控机制,出台或完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修订通过、《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通过)
四、目的意义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解决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数量多、设置乱、品质低等突出问题,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城市品质提升。

五、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建(构)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它户外载体设置的各种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设施或标识单牌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总造价30万元以上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是指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负有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职责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

六、执行口径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七、操作方法
市政府建立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发改委、公安部门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参加,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研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相关事宜。

城市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北街道、城南街道、如城街道协助做好相应工作。

各镇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由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

城市、镇建成区外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沿线、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

城市、镇建成区外一、二级河道及水利工程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由水务部门负责。

其它区域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以及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发布与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市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配合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八、文件的主要内容
根据住建部的相关要求,《办法》对户外广告设施从规划设计、行政许可、建造安装、广告发布、设施维护、安全检测到设施拆除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管理机制、职能衔接等缺失环节进行了完善。

1、实现了全市行政区域管理全覆盖。

根据《广告法》及《江苏省广告条例》的相关规定,《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城市建成区内、公路沿线(收费站、港口、码头)控制区内以及一、二级河道(水利工程)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分别由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部门负责外,镇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其它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落实了安全监管责任。

《办法》的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从规划设计、行政许可、建造安装、广告发布、日常维护、安全检测、设施拆除全过程均明确了安全监管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维护的安全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广告行业监管职责,牵头对户外广告企业(含户外广告经营、发布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安全制度建立等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行政许可阶段,要求设置人必须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寿命,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确认书,并对后期设施
维护、安全检测、人员资质等进行承诺。

3、强化了安全监管措施。

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过程中,设置人、施工单位、维护单位、设施拆除单位存在无资质、无防护从事高空、带电等特种作业,以及将生产经营项目、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办法》第四十条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可以行使《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权。

4、增加了智能化管理的相关要求。

《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以如皋市户外广告服务监管平台为载体,通过智能化手段,实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和安全监管的双闭环管理,在部门协同、资源共享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科技化、智能化监管效能。

5、确立了诚信管理要求。

《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提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信息系统,推动设施设置、日常监管和执法信息共享,并将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6、删除了关于店招标牌设置的相关内容。

对店招标牌设置行为依据《如皋市店招标牌设置导则》(另行修订)进行管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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