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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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比学习此次修改总体给我的印象是:条理梳理得更加清晰,靶向性更加明确,从业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更加清楚,市级和县级安监部门的责任更加重大,从业单位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性大大加强。
1、时间对比:旧条例344号于2002年3月15日施行,新条例591号于2011年12月1日施行。
2、章节对比:旧条例共七章74条,新条例共八章102条:
旧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新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第三章:使用安全,第四章:经营安全,第五章:运输安全,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3、内容对比: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加“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更加明确了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事故。向《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一条靠近,生产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纺织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安全生产法比条例后制定,应该说在语言上更严谨完善些。
第二条旧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新条例与其相比,有三点大的修改:一是简练语言,去掉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因为安全生产法是大法,已经在总则第二条说明了领域问题和法律、行政法规交叉的问题,这里不需要再赘述,其次是更突出这个条例是专门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的条例,将其调节的范围更加清晰,更易于监管者和执法者去操作。二是顺序的改变,原内容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现改为“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这是因为第一按照章节对应排序,第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于生产、储存、使用这三个环节,从重视程度上重新排序。三是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改由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去执行。
第三条旧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是建立在《危险货物品名表》基础上的,分8类,后来2002年出版了《危险化学品名录》,我们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分类就按照《名录》执行, 2002版《名录》也是在《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基础上设定的,后来2008版的《名录》增加了第九类“其他危险化学品”,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第13版)(简称《桔皮书》)第9类中的危险化学品列入;同时决定删除名称含糊、成分不定或其成分现早已发生变化或其名称无化学品特征的条目。因此新条例的危险化学品定义的来源与旧条例不同,并且对名录修改的部门略有调整。
新条例第四条与旧条例相比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强调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规定危化品单位要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从主体上说,旧条例是要求从业人员要…,新条例是要求单位对从业人员….,更加明晰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新条例第五条是旧条例第十三条的前移,另外增加对限制性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规定,限制性危险化学品指剧毒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
新条例第六条与旧条例第五条内容相近,都是规定相关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主要区别有:
安监部门职责:一是随着机构改革的进行,将旧条例中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统一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是将“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扩建的审查”改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二是去调“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另外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放到其它章节,体现许可、监管、执法的三权分立;另外增加了“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公安机关职责:大致相同,用词略微调整。
质监部门职责:取消了旧条例设置的从未实行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增加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增加了“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的内容。
环保部门职责:增加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增加了一些人员资格认定的部分。
卫生部门:大致相同,用词略微调整。
工商部门:增加“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内容。
邮政部门:大致相同,用词略微调整。
新条例第七条对应旧条例第六条,主要区别有三:一是将旧(一)项和(四)项可能重复的“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删除,二是增加新(四)项,关于查封、扣押的内容,三是增加明确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规定。
新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是新增加的,强调了部门的联动机制,规定了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并且和生产法衔接,鼓励企业为本质安全作出的一系列技术、设备等改进。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新旧条例第二章的最大区别是新条例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单列为第三章。
另外一:取消了实行了几十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新、改扩建设项目由政府批准的规定,增加了“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内容;
二:删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的内容。这些完全可由安监部门以部门规章或文件的形式明确,不需要在条例中写出,并且变动性较大不宜在条例中写出。
三:删除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需提交的材料,原因同上。
四:明确安监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的期限是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