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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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出口货物和技术
类别
目录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五批商品
具体商品和技术
货物
第一批: (1)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 (2)为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 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国际条约协定公 布的。
第二批: 保护我国匮乏的森林资源。
第三批 合并修订而成,涉及对环境有污染的12大 项84类固体废物。
(1)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有关动植物及产品; (2)动植物病源害虫及动物尸体、土壤; (3)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 (4)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 或压缩机;
(5)滴滴涕、氯丹; (6)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3.其他
依据海关规章停止进口 或不得进口的货物
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
国务院令第3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一、禁止进口货物和技术
类别
目录
具体商品和技术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商品
货物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1)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 (2)为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 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国际条约协定公布的。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1)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 (2)履行《危险化学品和鹿特丹公约》和 《有机污染物斯德哥尔摩公约》。
(1)属于破坏臭氧层物质的 四氯化碳; (2)犀牛角、麝香、虎骨 (世界濒危物种) (3)发菜、麻黄草(有防风 固沙作用) 木炭
包括:废动植物产品、矿渣、 废药物等
第三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进出口 商品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我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 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 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
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 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 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1)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CFC-12为制冷工质 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
(2)旧服装 (3)Ⅷ因子制剂等血流制品 (4)氯酸钾、硝酸铵 (5)禁止进口和销售10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
技术
依据《禁止进口限制进 口技术管理办法目录》 有关规定,不得进口的 技术。
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化工、石油炼制、石油化 工、消防、电工、轻工、印刷、医学、建筑材料等技 术
(1)属于破坏臭氧层物质 的四氯化碳;
(2)犀牛角、麝香、虎骨 (世界濒危物种)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涉及生产安全、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旧机电 产品类。
(1)旧压力容器类 (2)电器、医疗设备类 (3)汽车、工程及车船机 械类。
《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由原《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四、五批合 并修订而成,涉及对环境有污染的12大项84类 固体废物。
❖ 对其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 由商务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符合条
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办理
目前,我国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主要包括:玉米、 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 制品、白银等。
第二节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 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 ❖ 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 ❖ 自由进出口货物和技术 ❖ 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监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管理制度
❖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 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 理。
❖ 配额可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过 招标等方式分配。
❖ 出口经营者凭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 明,到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 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 理报关验放手续。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管理制度
❖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 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 理。
❖ 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 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 外税率缴纳关税。
❖ 限制进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许可证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3)国境卫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督制度
(1)长纤维青石棉 (2)二噁英等
类别
目录
具体商品和技术
第四批: 天然砂。
第五批: 森林凋落物和泥炭
硅砂、石英砂;其他天然砂。
(1)腐叶、腐根、树皮等; (2)沼泽中、地上植物枯死、腐烂堆积而成的有机矿 体
货物 技术
2.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以 (1)未定名的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物;
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2)原料血浆;
第三章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 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 ❖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 货物贸易收付汇管理制度 ❖ 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的主要工具和报关规范 ❖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第一节 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 业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 组织或者个人。
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 (3)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产品;
不得出口的货物。
(4)劳改产品
(5)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
或压缩机;
(6)滴滴涕、氯丹;
(7)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依据《禁止出口限制出 口技术管理办法目录》 有关规定,不得出口的 技术。
涉及渔牧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造、测绘、集成电路 制造、机器人制造、卫星应用、计算机网络、空间数 据传输、中医医疗等几十项技术。
包括:废动植物产品、矿 渣、废药物等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1)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 (2)履行《危险化学品和鹿特丹公约》和《有 机污染物斯德哥尔摩公约》。
(1)长纤维青石棉 (2)二噁英等
类别
目录
具体商品和技术
货物
2.明令禁止进口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禁止进境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