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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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管理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湘潭盘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租方(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与甲方就商铺物业管理事宜订立本《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1.1 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

件及双方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 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指湘潭盘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拥有独立、位于湘潭市的地产项目,四至分别为:东路,南路,西路,北路。

1.3 购物中心:指“湘潭保税商品中心”中的商业部分,总建筑面积约32150平方米。

1.4 该商铺:指甲方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

1.5 物业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1.6 物业管理费:指湘潭盘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维护整个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正常运作,而对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商场公共区域(包括中央空调、公共照明、室外亮化、公共停车场、卫生间、外围绿化)本身的水、电、等费用。

1.7 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公告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8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物业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2.1 物业保证金

2.1.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 3 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数额的物业保证金,该物业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物业管理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2.1.2 物业保证金为元,由乙方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当日内向甲方交纳。

2.1.3 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租赁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物业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甲方应在7 日内向乙方退还该多余部分,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物业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7 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

2.1.4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 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的物业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7 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2.1.5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7 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物业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物业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物业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2.1.6 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且甲方同意退还物业保证金的,甲方应在乙方依约交还该商铺,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后15 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向乙方退还物业保证金。

2.1.7 空调的使用费由甲方根据空调使用当月总费用按乙方签订的

《租赁合同》的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 元收取。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根据季节和大部分商户动意为每天上午10:00时起至22:00 时止。

2.1.8公共部分水、电费(公共照明、用水、室外亮化)按《租赁合同》上的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 元收取;

2.1.9 物业管理费用按《租赁合同》上的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 元收取;

2.1.10 甲方在每月30日前对商场商铺内自用部分的水、电、气表进行统一抄表计量与核算并与该商铺责任人(或授权人)双方确认签字,每月5日前下发当月应交水、电、气、空调等费用(含2.1.8款)的实际使用缴费通知单。

2.1.11 缴费时间:每月10日前为固定缴费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2.1.12 在经营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水、电、空调或其他费用,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能于3日内交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上述费用的 5 ‰支付违约滞纳金。逾期达7天以上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水、电、空调或其他设施的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2 其它费用

2.2.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它费用。

2.2.2 乙方须自行负担该商铺独立记录水、电、气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缴费通知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缴纳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水、电、燃气、电话费用及其它费用。

2.3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可以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或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住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甲方有权变更上述账号,但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按新账号缴交。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

收款人名称:

开户银行:银行支行

银行地址:

人民币银行账号:

2.4 甲方出具的结算单仅作为双方对账凭证,乙方不得以未收到结算单为由拖延或者拒绝付款。

2.5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物业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它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管理费及推广费和其它款项。

2.6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管理费或其它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

2.7甲方接受乙方的管理费,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

2.8 合同终止当月的结算比正常结算时间延后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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