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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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1.作业部门审批

(1)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2~5m;

(2)在坡度大于45º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进行的高处作业。

2.安全生产部审批

(1)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5~15m;

(2)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15~30m;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以及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罐等容器、设备上方进行的高处作业。

3.总经理或总监审批

(1)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30m;

(2)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在降雨、降雪、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时或夜间进行的高处作业;在高温(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或低温(气温低于5℃)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在接近(距离10kV以下带电体低于1.7m;距离20~35kV带电体低于2.0m)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其他选项见《高处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附后)。

5.本证由作业部门到施工地点所在部门办理,一式两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由管理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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