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万福生科财务欺诈案例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财务欺诈的法律规制
案例:根据公开报道,2012年,湖南省证监局在一个例行检查中发现了万福生科存在财务疑点。
随后,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涉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稽查。
万福生科也由此成为“创业板造假第一股”。
据查,在2011年年报、2012年半年报中,万福生科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86亿元和1.65亿元,分别虚增净利润5815万元和3179万元。
实际上,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万福生科的净利润仅为114.17万元和
-1367.84万元。
这样的数据不足以支撑万福生科登陆资本市场。
依靠虚假的营
收和净利润,万福生科于2011年成功在创业板上市。
2013年3月,万福生科公布了自查报告,承认2008年-2011年公司财务数
据存在虚假记载。
外界评论,万福生科造假的性质,已从财务数据造假上升至欺诈上市。
分析:近十多年来,有很多的国内外的上市公司被揭露了进行“财务欺诈”,案例中的万福生科只是被揭露出来的一个国内公司。
美国有著名国际大公司:安然公司、施乐公司、世界通信公司、默克制药公司等,在中国的资本市场,黎明股份、猴王A股、银广夏,甚至中国在海外上市的中国航油集团新加坡分公司也发生财务欺诈。
财务欺诈是公司在财务报告中蓄意错报、漏报或误导以欺骗财务报告使用者。
1987年,美国Treadway委员会经实证研究表明“由于压力、刺激、机会和环境结合在一起,会产生财务欺诈”。
公司财务欺诈是指会计活动中相关当事人为了逃避纳税、分取高额红利、提取秘密公积金等谋取私利的目的,事前经过周密安排而故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之所以存在财务欺诈,是因为管理上的漏洞与内部控制上的薄弱。
因此,财务欺诈一般可分为原理性或技术性财务欺诈与政策性或策略性财务欺诈等。
其基本类型包括:(1)虚假陈述与欺骗性财务会计报告;(2)滥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与歪曲会计政策;(3)调整业务运营、实施盈余操纵与粉饰财务状况;(4)虚构业务、虚计作业项目与虚列名单;(5)内联外结、上下串通与左右共谋等。
像案例中的万福生科这种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欺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达到上
市筹资条件,达到配股、增发等再融资条件,避免遭到“T”或“P"处理或退市,美化业绩,抬高股价等,上市公司常见的财务欺诈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多计资产、少计负债,或多计所有者权益,虚增公司投资价值误导投资者;
二、多计收人、收益,少计费用、成本和损失,虚增公司盈利能力,误导投资者;
三、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削弱会计信息的及时性,降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影响投资者决策;
四、在会计政策选择上做文章,调节当年收益,达到收益稳定的效果。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产生的原因有:
一、独立董事不能保持真正独立并勤勉尽责。
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不少问题,较为突出的有: (1)独立董事“不独立”,现行独立董事主要是由政府主
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独立董事的任免权掌握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手中,从而造成独立董事不独立的现象;(2)有些独立董事“不懂事”,很多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过分看中其名望与社会地位,实际上是陷入“名人误区”,而不管该名人是否有时间和精力“光顾”公司;(3)对独立董事没有明确的约束机制,如谁来监督独立董事的工作即不明确。
二、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
与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有关的部门除了《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外,还包括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在2002年1月7日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设立的机构——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内部本来就有的审计部,共三个部门。
这三个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不够明确,影响了它们功能的发挥,没有起到应有的防范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效果。
三、外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
一些上市公司治理机构不完善,公司董事长
实际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因此,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便丧失了应有的职业道德,进行作假。
四、违法成本低廉。
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取的不义之财,就会有人怀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干起财务欺诈的勾当。
而我国目前财务欺诈的违法成本很低廉。
从法律规制出发,我们可以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原因采取防治以下的措施:
一、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法律制度
(1)确保独立董事真正地独立并勤勉尽责。
使独立董事真正地独立并勤勉
尽责,相当于从公司内部构筑起了防范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第一道防线。
我国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立法层次不高,强调更多的是人格上的独立,经济上的独立
强调不够。
为了使我国独立董事在人格上和经济利益上真正地独立并勤勉尽责,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增加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具体内容。
(2)确保审计委员会独立地行使职权。
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审计委员会委员
的独立性,并赋予其选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对
防范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明确内部审计各部门间的关系。
我国上市公司中涉及内部审计的部门
有监事会、公司内部审计部及审计委员会,这三者之间的关系需要明确。
二、加强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加强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使其能够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进行独立的审计,能有
效地防范财务欺诈的发生。
为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作法,实行强制执行审计师定期轮换制度。
三、加大对财务欺诈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财务欺诈的处罚力度偏低,违法成本低廉,使一些个人和
公司胆大妄为。
为了遏制财务欺诈,我国应该加大对财务欺诈者的处罚力度。
还要完善财务欺诈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使财务欺诈者及时受到法律制裁。
参考:《财务欺诈的成因与防范》作者:佚名 2008/4/13 来源:审计教育网;
《财务欺诈》来源:百度百科;
《财务欺诈的特征》 2012-08-20来源:华律网;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来源:百度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