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抑郁发作 DSM-5 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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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抑郁发作DSM-5诊断标准

A.在同一个2周时期内,出现5个以上的下列症状,表现出与先前功能相比不同的变化,其中至少1项是心境抑郁或丧失兴趣或愉悦感。

注:不包括那些能够明确归因于其他躯体疾病的症状。

1.几乎每天大部分时间都心境抑郁,既可以是主观的报告(例如,感

到悲伤、空虚、无望),也可以是他人的观察(例如,表现流泪)

(注:儿童和青少年,可能表现为心境易激惹)。

2.几乎每天或每天的大部分时间,对于所有或几乎所有活动的兴趣或

乐趣都明显减少(既可以是主观体验,也可以是观察所见)。

3.在未节食的情况下体重明显减轻,或体重增加(例如,一个月内体

重变化超过原体重的5%),或几乎每天食欲都减退或增加(注:

儿童则可表现为未达到应增体重)。

4.几乎每天都失眠或睡眠过多。

5.几乎每天都精神运动性激越或迟滞(由他人观察所见,而不仅仅是

主观体验到的坐立不安或迟钝)。

6.几乎每天都疲劳或精力不足。

7.几乎每天都感到自己毫无价值,或过分的、不适当的感到内疚(可

以达到妄想的程度),(并不仅仅是因为患病而感到自责或内疚)。

8.几乎每天都存在思考或注意力集中的能力减退或犹豫不决(既可以

是主观的体验,也可以是他人的观察)。

9.反复出现死亡的想法(而不仅仅是恐惧死亡),反复出现没有特定

计划的自杀意念,或有某种自杀企图,或有某种实施自杀的特定计

划。

B.这些症状引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导致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方面的损害。

C.这些症状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的生理效应,或其他躯体疾病。

注:诊断标准A-C构成了重性抑郁发作。

注:对于重大丧失(例如,丧痛、经济破产、自然灾害的损失、严重的躯体疾病或伤残)的反应,可能包括诊断标准A所列出的症状:如

强烈的悲伤,沉浸于丧失,失眠、食欲缺乏和体重减轻,这些症状可以类似抑郁发作。尽管此类症状对于丧失来说是可以理解的或反应恰当的,但除了对于重大丧失的正常反应之外,也应该仔细考虑是否还有重性抑郁发作的可能。这个决定必须要基于个人史和在丧失的背景下表达痛苦的文化常模来作出临床判断。

D.这种重性抑郁发作的出现不能用分裂情感性障碍、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样障碍、妄想障碍或其他特定的或未特定的精神分裂症谱系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来更好地解释。

E.从无躁狂发作或轻躁狂发作。

注:若所有躁狂样或轻躁狂样发作都是由物质滥用所致的,或归因于其他躯体疾病的生理效应,则此排除条款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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