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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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进一步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所有单位(部门)及员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应履行按章操作及监督、制止他人违章、违纪行为的职责;各级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履行对违章、违纪行为监督、检查及考核的职责。
第四条违章、违纪行为的辩识
违章、违纪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违反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主要包括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设备检修、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章、违纪行为应计入安全生产档案,采用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和车间(科室)联合计分管理。各分厂(部门)应建立违章、违纪管理台账。
第六条纠正违章、违纪行为的措施
1、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查处各种违章、违纪行为:
(1)各级领导、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对所属区域进行安全检查。
(2)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管理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组织生产。
(3)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4)生产岗位、施工(检修)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工艺纪律、施工(检修)纪律、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2、各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要杜绝重生产、轻安全的不良倾向,对所属部门员工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做遵章守纪的带头人。
3、彻底消除部分员工“违章不一定出事、出事不一定伤人、伤人不一定是我”的侥幸心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员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
4、各部门要广泛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不安全行为进行认真分析,制定纠正措施,认真加以纠正。
5、安全管理部门重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安全管理部门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形成“三违”行为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7、各部门要落实“预防为主”的管理思想,各项工作实施之前首先进行工作危害性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8、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所属区域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违章、违纪行为的分类
根据员工违章、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违章、违纪行为分为四类:特别严重违章、严重违章、较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违章违纪处罚采用经济处罚与记分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处理,经济处罚生效后由执罚人在一个月内报送人力资源部落实;违章违纪记分则自领取上岗证之日起一年作为一个记分周期,同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达12分及以上者,由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及所在单位吊销其《上岗证》,并在当年年终取消其评优资格和安全奖金待遇。自累计记分达到12分之日起,违章违纪责任人禁止独立上岗,享受基本工资待遇,直至重新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依据《上岗证管理制度》重新取得上岗证为止。
第八条违章、违纪行为处罚标准
1.对特别严重违章、违纪行为的责任人,每次记6分,在同一记分周期内第一次处以200元罚款,超过上述违章次数的,每次另行加重处罚100元。
2.对严重违章、违纪行为的责任人,每次记3分,在同一记分周期内第一次处以100元罚款,超过上述违章次数的,每次另行加重处罚50元。
3.对较严重违章、违纪行为的责任人,每次记2分,在同一记分周期内第一次处以50元罚款,超过上述违章次数的,每次另行加重处罚30元。
4.对一般违章、违纪行为的的责任人,每次记1分,在同一记分周期内第一次处以30元罚款,超过上述违章次数的,每次另行加重处罚20元。
5、在同一记分周期内重复发生不同性质的违章违纪行为者,均按当次违章违纪性质的上述加重处罚标准予以加重处罚。
6.公司安全环保等职能部门在例行检查时查处的违章、违纪行为,除对直接责任人实施处罚记分外,还对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其上级管理人员一并处罚记分。
7.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违章、违纪者的,按照上述两倍的数额予以处罚和记分。
8.由违章、违纪行为而因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九条生产现场违章、违纪行为的表现和分类:
1.有下列违章、违纪行为之一的,为特别严重违章(I类违章):
1.1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区或在生产区域抽烟。
1.2无票作业(主要指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包括无票工作和操作;票证过期后不重新办理工作票继续作业;办理了工作票但未带票证到现场等。规程规定可以不用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情况除外)。
1.3危险作业(主要是指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等)工作现场无监护人进行作业(含工作监护人离开工作现场,未临时委派能胜任的工作监护人,使现场失去监护)。
1.4各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1.5所操作或分管的设备(含属地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反映或维修排除的。
1.5其它违章、违纪行为被公司认定为特别严重违章的。
2.有下列违章、违纪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章(Ⅱ类违章):
2.1对岗位已制定岗位作业指导书(岗位操作法)的而未按作业指导书操作的。
2.2操作人员离岗、串岗、睡觉、干私活的。
2.3危险作业前未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制定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针对性的,未对防范措施进行技术交底的。
2.4操作人员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或设备检修需要拆除防护装置完工后没有及时恢复的。
2.5工作时间酗酒或酒后上岗的。
2.6对操作人员违章事实确凿,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2.7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危险作业工作范围的。
2.8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违章、违纪行为不立即制止的。
2.9各级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在现场发现违章不制止的,或有人举报违章、违纪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10所操作或分管的设备(含属地范围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反映或维修排除的。
2.11其它违章、违纪行为被公司认定为严重违章的。
3.有下列违章、违纪行为之一的,为较严重违章(Ⅲ类违章):
3.1伪造他人名字签发工作票、检查记录、劳保领取记录的。
3.2设备运转中对设备维护、保养、清扫的。
3.3无特种作业资格及特种设备操作资格人员从事特种作及特种设备操作业的(如带电作业、电焊、起重、压力容器操作等)。
3.4工作现场设备安全设施不全或不完全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并经指出拒不整改的。
3.5擅自操作运行设备的。
3.6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或其他设备配件、材料的。
3.7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使用绝缘工具的。
3.8约时停送电、开关阀门或设备检修未拉闸断电且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3.9工作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验收手续的。
3.10当班电工未对临时用电设备、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就进行接电的。
3.11擅自驾驶厂内机动车辆的。
3.12操作中发生疑问,不向负责人报告,擅自变更操作的。
3.13起吊重物时在起吊物下逗留、行走或从事其他工作。
3.14动火时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不足,或将乙炔气瓶卧放的。
3.15作业前未对作业工具、场所进行检查、确认的。
3.16公司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即上岗作业的。
3.17发现异常情况时不及时处理或汇报的。
3.18施工现场未配备或未按规定摆放足量的消防器材的。
3.19专职监护人兼任其他工作的。
3.20戴手套在钻床上工作;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或共同操作的。
3.21将检修材料、工具及衣物等遗放在设备内的。
3.22装卸人员在车辆移位时,未下车的。
3.23穿拖鞋、高跟鞋等进入生产区的。
3.24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时不系安全带及其他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强制性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
3.25所操作或分管的设备(含属地范围内)存在事故隐患或带病运行未及时反映或维修排除的。
3.26其它被公司认定为较严重违章的违章、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