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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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1、矿井必须有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个采区,都必须布置单独的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各采区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改变采区或采区内部通风系统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矿井、水平、一翼的通风系统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作进风巷,一段作回风巷。不得在同一掘进巷道中另开掘其它巷道。

2、一个采区的同一煤层布置回采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4个。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同一阶段或相邻阶段,在采动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严禁两个回采工作面相向回采。

3、矿井开拓新水平、准备新采区,必须先在无突出危险的岩(煤)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矿)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4、采掘工作面应采取独立通风。从设计巷道施工顺序上减少或杜绝串联通风,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采区内为准备新区段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到构造必须重新开掘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一次串联通风,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无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的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且串联次数不得超过1次。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区域,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

5、井下炸药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等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

6、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7、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中不得设置风窗等控风设施。

8、煤与瓦斯突出区域的回风系统中,人员不得入内。如需要进入,必须提前向矿调度室请示。

9、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受突出影响区域的所有风门均要设置反向风门。

10、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道中设置风门,当无法避免时,必须设置保护风门措施。

11、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调度室、通风区、安检科、技术科、巷修区等有关人员,每月至少1次对全矿井通风巷道进行全面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矿井巷道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严禁出现回风巷道塌死、风机高阻运行等现象。风井的负压一般不应超过2940Pa(300mmHO2)。否则,应采取降阻措施。

加强采煤工作面两巷维护管理,加大巷道支护强度,工作面风、运巷断面均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2/3,保证满足通风要求。

12、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通风系统优化专题会议,研究通风系统优化工作。尽量减少通风设施,减少内部漏风,矿井有效风量率达到87%以上。

13、采区设计施工要编制专门的“一通三防”设计(包括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瓦斯治理、防尘、防火、安全监控等)、施工组织设计,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和通风安全有关规定要求,做到“三同时、一超前”(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验收,超前施工)。采区巷道设计应做到“大断面、强支护、少联通、降阻力、减设施”。

14、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主要通风机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通风系统优化工作。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

15、按规定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图中应标明巷道名称、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设地点等。通风系统图每季度重新绘制一次,由通风区长审阅签字后,报总工程师审阅签字。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同时还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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