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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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省第x次党代会和省委x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大力化解历史包袱,持续优化监管指标,着力完善经营管理机制,提升服务县域实体经济和“三农”能力,努力把农村信用社打造成为产权明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质量和效益良好的现代农村金融机构。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全省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全面部署,整体推进;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具体组织、制定措施、明确政策、加快推进,紧密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采取“一社一策、分类实施”的策略,制定改制方案,确保改制目标按期实现。

(二)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积极性,积极引进各类合规的战略投资者,以市场化的股权定价和

流转模式实施股本募集,进一步明晰改制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治理机制。

(三)保持行业管理体系完整。坚持在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大框架内推进改革不动摇,坚持服务“三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市场定位不动摇,坚持稳定县域独立法人地位不动摇。坚持风险监管、风险处置责任不变,坚持省农村信用联社承担对辖内机构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不变,维护农村信用社体系完整。省农村信用联社依法开展辖内机构高管人员选聘推荐。

(四)确保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扎实推进、规范操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全面化解风险,提升工作质量。

(五)党的领导与法人治理一体化。改制后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三、工作目标

全面启动未改制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力争x年底未改制农村信用社全部达到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标准,x年底基本完成改制任务。

具备条件的未改制农村信用社可提前完成改制工作。遇到不可控因素,产权制度改革计划目标可在两年间互相调剂,但在x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改制任务。

四、改制方式

未改制农村信用社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采取以下四种方式推进改制。一是对包袱特别重、与准入标准差距特别大的机构,在政府帮扶的基础上,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单一企业对监管评级5级和6级的机构持股比例分别不得超过20%和30%,由战略投资者消化不良资产。二是对包袱较重、与准入标准差距较大的机构,在政府帮扶的基础上,由符合标准、有投资能力的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母体行”并购重组改制。三是对有一定包袱、与准入标准有一定差距的机构,引入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10%的战略投资者。地方政府在清收不良资产、资产(现金)置换等方面给予支持,共同推进改制。四是对包袱较轻、与准入标准差距较小的机构,在政府帮扶的基础上,加快实施自行改制。

五、重点工作

(一)大力清收不良贷款。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统一协调组织检察院、法院、公安等部门与改制农村信用社联合持续开展“清不良、建商行”专项行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帮助清收不良贷款,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为推动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改制农村信用社要根据监管部门的改制标准,测算需要压降不良贷款额度,并以此作为工作目

标,制定分类压降处置计划,依据分类落实清收责任。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负责帮助解决历史上乡村统贷以及户贷村用贷款问题;协助清收机关干部、公职人员和乡村干部个人贷款及关联贷款。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法院负责涉债案件审理、执行案件清理工作。检察院负责加大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督导督办疑难复杂案件,确保办案时效。农村信用社负责落实其他不良贷款的清收。

(二)做好用资金及优质资产置换和置换资产变现工作。通过资金和资产置换是当前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辖区内改制农村信用社,通过自身发展、引入战略投资者后仍存在资金缺的,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以资金注入和按照“真实有效、容易变现、价值公允”的原则,以土地、房产等优质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对置换的资产严格遵循评估程序,同时协调将置换资产在申报筹建农村商业银行前以市场化方式变现,对变现存在缺的,以资金方式足额补充。

(三)加大各项政策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农村信用社改制财政扶持力度。对于符合国库现金管理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省财政可以通过国库现金操作管理给予定期存款支持。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x〕76号),结合本地农村信用社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领域贷款等支持经济发展贡献度,研究具体扶持政策。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

要按照改制农村信用社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以适当方式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要支持农村信用社办理不动产登记及变更。改制过程中涉及房产登记、土地处置及登记的,要积极予以政策支持,并开辟“绿色通道”,加快登记办证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各级地税部门要给予改制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支持,在改制过程中,对农村信用社自身固定资产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给予减免。各级国税部门要及时落实农村信用社改制过程中各项税收扶持政策。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要牵头做好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建设工作,创造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市场环境。各级银监部门要积极做好改制政策辅导、督促检查、验收把关等工作,从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到开业批复的全程要同步介入指导,在行政许可审批、新业务开展等方面对改制农村信用社给予支持。同时,对实施并购重组的“母体行”,在域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各级人民银行要在符合国家改革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在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等方面加大对改制农村信用社支持力度;持续开展创建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工作,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四)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各级政府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引进战略投资者。省农村信用联社要指导市(地)、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引导和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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