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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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婚前保健工作是指在婚姻形成之前对正准备结婚的男女进行健康和心理的辅导和指导,旨在提高准备结婚者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为顺利进入婚姻生活做好充分准备。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可以帮助婚前保健工作者明确其工作目标、内容和方法,以提供高质量和有效的婚前保健服务。

一、工作目标:1. 促进准备结婚者的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婚前疾病,为他们未来的生育和育儿打下基础。

2. 协助准备结婚者解决婚前的心理问题,增强他们的婚姻素质和适应能力。

3. 传递科学的性教育知识,提高夫妻间性关系的质量和和谐度。

二、工作内容:1. 健康评估和检查:对准备结婚者进行身体健康评估,包括常规体检、妇科检查、男性生殖系统检查等,及时发现并处理身体异常问题。

2. 遗传咨询:对有家族遗传病史的准备结婚者提供遗传咨询,帮助他们了解疾病的传播方式、风险和避免措施,决定是否继续结婚。

3. 心理辅导: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测试,帮助准备结婚者认识自己的心理特点和婚姻期望,提高婚姻准备者的心理适应能力。

4. 婚姻教育:针对不同阶段的准备结婚者,开展婚姻和人际关系教育,传递健康的婚姻观和家庭观念,增强夫妻间的情感和沟通能力。

5. 性教育:向准备结婚者传递性知识,并解答他们在性方面的问题,提高夫妻间性关系的质量和和谐度。

三、工作方法:1. 个体面谈:通过个别的面谈,了解准备结婚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婚前保健计划。

2. 小组讨论:组织准备结婚者参加小组讨论,通过分享和交流彼此的体验和观点,促进学习和成长。

3. 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如讲座、研讨会等,向社会传递婚前保健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婚前保健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 多媒体工具:利用多媒体技术,制作婚前保健视频、手册等,方便准备结婚者在家中学习和参考。

四、工作规范:1. 保密性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工作,不泄露准备结婚者的个人隐私,确保他们的信息不被他人知晓。

2. 专业性原则: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科学的婚前保健服务,不从事与婚前保健无关的工作或推销产品。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孕前孕期保健指南-精品文档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孕前孕期保健指南-精品文档

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 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 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 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 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规范——医学意见
建议暂缓结婚
1、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 2、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 3、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
建议不宜生育
1、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2、其他重要脏器疾病; 3、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
规范——医学意见
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一)婚前医学检查 (二)婚前卫生指导 (三)婚前卫生咨询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一)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与人员的审批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三)婚前保健服务人员的配备
三、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一)服务质量管理 (二)实验室质量管理 (三)信息资料管理 (四)《婚前医学检查表》和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管理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孕前孕期保健指南 淄博市妇幼保健院
王如南
淄博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王如南



新 生 儿 疾 病 筛 查 技 术
医 学 上 需 要 的 节 育 技 术
助 产 技 术
产 前 诊 断 技 术
婚 前 保 健 技 术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应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房屋要求: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 室,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用综合检查室、婚前卫 生宣传教育室和咨询室、检验室及其他相关辅助 科室。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设备要求: 女婚检室:诊查床、听 诊器、血压计、体重计、 视力表、色谱仪、叩诊 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 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 检查室)、妇科检查床、 器械桌、妇科检查器械、 手套、臀垫、化验用品、 屏风、洗手池、污物桶、 消毒物品等。
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率(%)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城市 农村 全省
31.07 29.55 28.66 7.1 4.74 4.16 6.18 2.37 3.7 7.1 3.35 4.71
71.46 68.92 67.62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婚前保健医师职责

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从事婚前医学检查, 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
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的工作原则, 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不得弄虚作假。 婚检时,应认真核对服务对象的证件和照片,以 防冒名顶替。 检查生殖器官应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 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质量,防止医源性 交叉感染。
金家庄区
广德县 花山区
23.43 南陵县
23.36 弋江区 22.00 叶集区
0.51
0.47 0.18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绩溪县
迎江区 雨山区
21.13 鸠江区
21.06 潜山县 20.86 开发区(芜)

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

二、婚前卫生指导方法
普遍性指导和个性化面对面交流相结合。 具体方法有: • 利用大众传媒,如电视、报纸、网络等途径宣传婚前卫生知 识; • 婚前保健场所设置宣教版面,增加宣教气氛和提高群众的感 性认识; • 提供有关婚育知识的小折页或《新婚指南》、《新婚保健》、 《新婚必读》等书册; • 开展专题讲座,集体听课; • 播放《新婚学校》宣教片,可以利用等候化验报告期间,组 织分批集中观看; • 个别指导和电话咨询:有针对性的补充指导,加深理解,解 决需求。
• 高潮期:当性刺激累计到一定高度时,男女双方可相继达 到性满足的高峰阶段(男性射精、女性阴道、子宫、盆底 肌肉自主性有节律的收缩)。 • 消退期:性高潮后,各种生理变化逐渐恢复、身体由紧张 状态逐渐松驰,情绪逐渐平静的阶段。
男女性反应的差异
• 男强女弱、男快女慢 • 性刺激的敏感性差异: 男子:对性想象和性视觉刺激比较敏感 女子:对触觉、听觉比较敏感 • 性敏感区不同: 男子:外生殖器(阴茎头)及附近 女子:分布广泛:外生殖器(阴蒂)及附近、阴道、臀部、 乳房、唇舌、面颊、耳朵、颈部、腋部、腹部等。
婚前保健规范及适宜技术
婚前保健 ——婚前卫生指导
阜阳市妇幼保健所
一、婚前卫生指导
二、女性生殖器官及乳房检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女性生殖器官疾病与婚育
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婚前保健服务: 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 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婚前卫生指导: 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 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是健康教育的过 程。
正确认识“性”
• • • • • • • 食,色性也,这是人类生存的两大要素 性是联络夫妻情感的纽带 性是健康的 性是美好的 性是快乐的 性是可以大胆表达的 性是音乐、舞蹈、绘画等艺术创作的主要源泉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农村
9
全省
10.13
8
8.36 7.25
7
6.78
6.97
6
6.45
4.99
5
4 4.2 3.51
3
2006
2007
2008
2009
9.06 8.95 8.75
2010
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芜湖市 亳州市 合肥市
马鞍山市 黄山市 安庆市 六安市 池州市 蚌埠市 滁州市 铜陵市 巢湖市 宣城市 淮北市 淮南市 宿州市 阜阳市
✓ 咨询室:有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图片等辅助教具 及常用避孕药具等。
✓ 具有开展常规及特殊检查项目的实验室及其他辅 助检查设备。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环境要求 ✓ 婚前保健服务环境应严肃、整洁、安静、温馨,
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有利于保护服务对象的隐 私,防止交叉感染。在明显位置悬挂《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应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房屋要求: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
室,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用综合检查室、婚前卫 生宣传教育室和咨询室、检验室及其他相关辅助 科室。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设备要求: ✓ 女婚检室:诊查床、听
诊器、血压计、体重计、 视力表、色谱仪、叩诊 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 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 检查室)、妇科检查床、 器械桌、妇科检查器械、 手套、臀垫、化验用品、 屏风、洗手池、污物桶、 消毒物品等。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 男婚检室:听诊器、血 压计、体重计、视力表、 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 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 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 诊查床、器械桌、睾丸 和阴茎测量用具、手套、 化验用品、屏风、洗手 池、污物桶、消毒物品 等。

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指引

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指引

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指引婚前保健工作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是否患有影响婚育的遗传病、传染病和精神病等疾病进行专业性医学检查、咨询指导及追踪随诊,并在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情况下提出医学指导意见,通过受检者自愿采取措施,使受检者婚育成功、安全、幸福及其后代健康,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保障婚姻家庭和谐的重要公共卫生服务。

为规范我市婚前保健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询问病史:重点是影响婚育的精神病、传染病、遗传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等各系统疾病、智力发育障碍等病史以及准备结婚男女双方是否近亲关系和月经生育史、遗传病家族史等。

2.体格检查:按婚前医学检查表逐项检查。

生殖器及第二性征检查重点是影响婚育的生殖器发育异常、肿块及是否两性畸型。

3.检验室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ABO血型、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地中海贫血筛查、G-6PD缺乏症筛查、梅毒筛查,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二)婚前卫生指导:采取多种方式系统地对婚检对象进行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并提供宣传资料。

宣教时间不少于40分钟,并进行效果评估。

(三)婚前卫生咨询:婚检医师针对医学检查结果以及婚检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向每对婚检对象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婚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

(四)登记和追踪随访管理:将婚检对象的信息实行登记管理。

凡有异常者应专案登记,定期追踪随访并及时结案。

二、婚前保健服务程序(一)分诊和导诊:查核免费婚检登记卡和相片,填写检验单和体检单眉栏,并指导婚检对象填写有关材料;维持服务环境安静与秩序以及进行导诊。

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

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

卫生部文件卫妇社发〔2007〕56号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强化预防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措施,我部组织制定了《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孕前保健服务,不断探索孕前保健服务的新模式。

有关附件电子版及表格录入程序可直接从中国生育健康网(www.healthychildren.org.cn)下载。

附件: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二○○七年二月六日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孕前保健是婚前保健的延续,是孕产期保健的前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逐步提供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保健等规范化、系统化的生育健康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目标,特制订《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孕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生理和心理保健知识;有关生育的基本知识(如生命的孕育过程等);生活方式、孕前及孕期运动方式、饮食营养和环境因素等对生育的影响;出生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防治等。

(二)健康状况检查。

通过咨询和孕前医学检查,对准备怀孕夫妇的健康状况做出初步评估。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PPT课件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PPT课件

03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人员资质与职责
资质要求
具备医学相关专业背景,经过婚 前保健培训,并获得相应的执业 资格证书。
职责概述
为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婚前 保健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婚育 知识普及、遗传病筛查等方面的 指导和帮助。
服务流程与要求
1. 接待咨询
了解双方基本情况,确定服务内容和 重点。
2. 基本体检
目的
婚前保健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婚前检查,及时发现和预防潜在的健 康问题,为未来的婚姻生活和生育健康打下基础,提高婚姻质量 和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保健的重要性
保障健康
婚前保健可以帮助男女双方及时发现潜在的健康问 题,如传染病、遗传性疾病等,从而采取相应的预 防和治疗措施,保障双方的身体健康。
提高婚姻质量
02
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健康 检查,目的是发现疾病、遗传性疾病和生殖系统疾 病,提出医学意见,为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医学依据 。
检查项目包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等 ,涵盖了内科、外科、妇科、男科等多个领域。
婚前医学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的重要 保障。
政策支持
制定相关政策,如财政补 贴、税收优惠等,鼓励更 多的人接受婚前保健服务。
监管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 保婚前保健服务的质量和 规范性。
THANK YOU
感谢聆听
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
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社区 活动等,普及婚前保健知识, 提高公众认知度。
培训
定期开展婚前保健培训,提高 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交流与合作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5页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5页
服务对象不同于一般病人 婚前保健服务对象绝大多数是青年男女,不大 会主动提出保健需求。在即将结婚前这一特定 时期,法律上规定必须接受一系列婚前保健技 术服务,往往得不到他们的理解。这就要求我 们必须做好广泛的宣传教育、改善服务态度、 提高工作效率、处处注意方便群众,使之能配 合检查、服从指导、满意而归。
器、血压计、体重计、视 力表、色谱仪、叩诊槌(如 设有综合检查室,以上设 备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 妇科检查床、器械桌、妇 科检查器械、手套、臀垫、 化验用品、屏风、洗手池、 污物桶、消毒物品等。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

✓ 男婚检室:听诊器、血 压计、体重计、视力表、 色谱仪、叩诊槌(如设 有综合检查室,以上设 备应放置在综合检查 室)、诊查床、器械桌、 睾丸和阴茎测量用具、 手套、化验用品、屏风、 洗手池、污物桶、消毒 物品等。
汇总,按卫生部常规统计报表要求,按时逐级 上报,并做好信息反馈。 婚前保健机构应建立“婚前卫生指导登记本、 婚前医学检查登记本、婚前卫生咨询登记本、 特殊病例讨论登记本、质量问题登记本、影响 婚育疾病登记本、疑难病例转诊登记本,婚前 医学检查转诊单”等原始本册,并根据记录, 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 婚前医学检查表应妥善保存,对个人隐私保理
婚前保健服务人员的配备 配备数量适宜、符合要求的男、女婚检医师、
主检医师和注册护士,合格的检验人员和经过 培训的健康教育人员。
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婚前保健机构的主管领导和主检医师,负责本机构婚 前保健服务的技术管理工作。
服务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开展人员培训、业务学习、疑难
病例讨论和资料统计分析等活动; 加强质量控制,提高疾病诊断和医学指导意见的准确
率,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满意率等。 实验室质量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常规检验项目,应按检验科规范的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沪卫疾妇[2010]015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015号)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对2002年下发的《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4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9修订版)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本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所进行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指导是获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婚检机构)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有关结婚、生育、预防出生缺陷、减少疾病遗传和传播等医学知识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4)遗传病和传染病的基本知识;(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6)孕期保健和产前诊断的有关知识;(7)获得其他生殖健康知识的途径。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婚姻是人生中的重大决策和转折点,对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妻双方来说,婚前保健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它不仅关乎个人的身心健康,更关系到婚姻的幸福和稳定。

因此,在准备结婚的阶段,一定要遵循婚前保健工作的规范,为将来的婚姻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婚前体检的重要性婚前体检是婚前保健工作中的首要环节。

无论男女双方都应进行全面的体检,以了解自身的身体状况和潜在的健康问题。

体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常规血液检查、妇科检查、男性泌尿系统检查、心理评估等。

通过体检可以及时发现和治疗一些不易被察觉的疾病,如贫血、性传播疾病等,减少以后婚姻生活中的健康风险。

二、合理膳食和营养补充健康的饮食习惯对婚前保健至关重要。

保持均衡的膳食,摄入适量的营养对提高免疫力、增强体力和改善生育能力都有着重要作用。

建议多食用新鲜的水果、蔬菜、全谷类食物、瘦肉和低脂奶制品。

此外,婚前女性需注意补充叶酸、铁、钙等重要的营养物质,男性则要适当摄入蛋白质和锌等有益生育的营养。

三、定期锻炼身体适度的体育锻炼不仅有助于调节心理和生理状态,还可以提高身体的抵抗力,预防慢性疾病的发生。

根据个人兴趣和条件,选择适合的锻炼方式,如跑步、游泳、瑜伽等。

建议每周至少进行3至4次、每次持续30至60分钟的锻炼。

锻炼时注意避免过度劳累和受伤,保持适度,由浅入深,循序渐进。

四、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婚前保健工作并不仅仅关注身体的健康,心理的健康同样重要。

在婚前考虑到一生的伴侣选择和应对婚姻中的变化,都需要稳定和健康的心理状态。

建议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与专业心理咨询师或者已婚人士交流,学习如何有效沟通、应对冲突和解决问题,以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婚姻关系。

五、避免不良婚前行为为确保婚姻的稳定和幸福,婚前保健工作还要求双方避免一些不良的婚前行为。

例如,不合理的性行为可能导致性传播疾病的发生,甚至对将来的生育能力造成影响;过度的饮酒、抽烟等不良习惯也会影响到婚姻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夫妻双方要共同遵守婚前保健规范,以确保婚姻生活的质量。

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婚前保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针对目前婚前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部对1997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二年六月十七日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穗卫基[2009]2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9.11.09【实施日期】2009.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卫基〔2009〕27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现将《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进一步规范婚前保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局于2007年7月23日印发的《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穗卫〔2007〕6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广州市婚前保健工作指引婚前保健工作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是否患有影响婚育的遗传病、传染病和精神病等疾病进行专业性医学检查、咨询指导及追踪随诊,并在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情况下提出医学指导意见,通过受检者自愿采取措施,使受检者婚育成功、安全、幸福及其后代健康,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保障婚姻家庭和谐的重要公共卫生服务。

为规范我市婚前保健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询问病史:重点是影响婚育的精神病、传染病、遗传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等各系统疾病、智力发育障碍等病史以及准备结婚男女双方是否近亲关系和月经生育史、遗传病家族史等。

2.体格检查:按婚前医学检查表逐项检查。

生殖器及第二性征检查重点是影响婚育的生殖器发育异常、肿块及是否两性畸型。

3.检验室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ABO血型、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地中海贫血筛查、G-6PD缺乏症筛查、梅毒筛查,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0•【文号】国卫办妇幼函〔2020〕1024号•【施行日期】2020.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为贯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落实《全民健康信息化为基层减负工作措施》,全面加强婚前孕前保健和出生缺陷一级预防,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现就统筹推进健康教育、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婚前孕前保健服务,提高服务可及性、促进服务均等化,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健康教育、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是婚前孕前保健及生育全程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婚育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将婚前孕前保健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明确将“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纳入评估指标体系,将健康教育、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作为重点任务,列入妇幼健康促进及健康知识普及专项行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深化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深入贯彻改革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加强婚前孕前保健和出生缺陷一级预防,不断提高服务可及性、促进服务均等化,有力有效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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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婚前保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针对目前婚前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部对1997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二年六月十七日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

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

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

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4、医学意见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

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二)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2、婚前卫生指导方法由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婚前卫生指导的内容,制定宣传教育材料。

婚前保健机构通过多种方法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并向婚检对象提供婚前保健宣传资料。

宣教时间不少于40分钟,并进行效果评估。

(三)婚前卫生咨询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

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一)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与人员的审批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并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须予以注明。

设立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当方便公民。

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为具备条件的省级医疗、保健机构。

有特殊需要的,需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同意后可为设区的地(市)级、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主检医师必须取得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1、应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2、房屋要求: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用综合检查室、婚前卫生宣传教育室和咨询室、检验室及其他相关辅助科室。

3、设备要求:(1)女婚检室:诊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妇科检查床、器械桌、妇科检查器械、手套、臀垫、化验用品、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等。

(2)男婚检室: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诊查床、器械桌、睾丸和阴茎测量用具、手套、化验用品、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等。

(3)宣教室:有关生殖健康知识的挂图、模型、放像设备等宣教设施。

(4)咨询室:有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图片等辅助教具及常用避孕药具等。

(5)具有开展常规及特殊检查项目的实验室及其他辅助检查设备。

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检测艾滋病病毒(HIV)的设备及其他条件。

4、环境要求婚前保健服务环境应严肃、整洁、安静、温馨,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有利于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防止交叉感染。

在明显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婚前保健服务人员的配备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数量适宜、符合要求的男、女婚检医师、主检医师和注册护士,合格的检验人员和经过培训的健康教育人员。

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保健服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

(婚前保健医师职责、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职责见后附件)三、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婚前保健工作实行逐级管理制度。

省级、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辖区内婚前保健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培训、技术指导等日常工作及其他工作。

婚前保健机构的主管领导和主检医师,负责本机构婚前保健服务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开展人员培训、业务学习、疑难病例讨论和资料统计分析等活动;加强质量控制,提高疾病诊断和医学指导意见的准确率,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满意率等。

(二)实验室质量管理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常规检验项目,应按检验科规范的检验方法及质量控制标准进行。

检验人员应严守操作规程,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

(三)信息资料管理1、婚前保健信息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统计、汇总,按卫生部常规统计报表要求,按时逐级上报,并做好信息反馈。

2、婚前保健机构应建立“婚前医学检查登记本”、“婚前医学检查疾病登记和咨询指导记录本”、“婚前保健业务学习、讨论记录本”等原始本册,并根据记录,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

3、婚前医学检查表应妥善保存,对个人隐私保密。

(四)《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管理1、《婚前医学检查表》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国内”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两种。

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印制(表格样式见附件)。

2、《婚前医学检查表》是婚前医学检查的原始记录,是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依据,应逐项完整、认真填写,并妥善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是法律规定的医学证明之一,其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印制。

由婚检医师填写,主检医师审核签名,婚检单位加盖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图章印模式样见附件)。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两联,存根联由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存档保存,另一联交受检者。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须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交婚姻登记部门。

3、《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保存同医疗机构住院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保存同医疗机构门诊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

婚检机构应逐步以电子病例的方式保存《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附件:1、婚前保健医师职责2、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职责3、女性婚前医学检查表4、男性婚前医学检查表5、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及存根6、“婚前医学检查表”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填写说明7、女性婚前医学检查表(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8、男性婚前医学检查表(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9、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及存根(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涉外)10、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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