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
中国法律规定垄断行业(3篇)
第1篇一、引言垄断行业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市场上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供给者或需求者因具备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而形成的行业。
垄断行为会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破坏,损害消费者权益,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垄断行业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业、垄断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业1. 自然垄断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是指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行业,如电力、供水、供气、邮政、电信等。
这些行业的特点是建设初期投资巨大,运营成本高,且具有网络外部性,即用户数量的增加会降低单位成本。
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政府应当依法对其进行监管,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 行政垄断行业行政垄断行业是指由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组织设立或授权的企业,通过行政手段形成的垄断。
如铁路、民航、烟草等行业。
这些行业往往具有行政权力背景,容易形成市场壁垒,阻碍市场公平竞争。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对于行政垄断行业,政府应当依法对其进行监管,消除行政垄断。
3.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
这些行业具有资金密集、技术密集的特点,容易形成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4. 消费品行业消费品行业包括食品、饮料、烟草、化妆品、日用品等。
这些行业的产品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容易形成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消费品行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5. 药品行业药品行业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具有特殊性。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药品行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三、垄断行为的认定1.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或几个经营者能够控制一定市场的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市场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2)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3)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4)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doc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机制。
只有竞争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较大的社会福利。
然而,市场经济本身并没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机制。
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
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限制竞争的现象也已经频频出现,如企业联合限价,联合限制生产或者销售数量,或者相互分割销售市场等。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当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政企不分的现象尚未完全改变,来自政府方面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
行政性限制竞争远比经济性的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从而成为在我国当前建立有效竞争市场模式的主要症结所在。
这些形形色色的限制竞争不仅会损害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由于取得了垄断地位的企业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从而会丧失创新动力,不思进取,其结果就会阻碍国家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内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更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商品将会进入我国的市场,与国内的企业和产品展开激烈的竞争。
因此,制定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反垄断法,给国内外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和有序的竞争环境,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贸易法制的完善,而且也有利于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有利于我国的经济进一步融入全球化,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早在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
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反垄断法却未能同期出台。
反垄断立法被搁浅的主要原因是学术界对我国现阶段制定反垄断法还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我国企业的平均规模小,企业横向联合和企业集团刚刚发展,如果现在颁布反垄断法,控制和限制企业联合的规模,就势必影响国家的产业政策。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中国,反垄断法规制在遏制行政垄断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垄断现象的长期存在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还影响了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政垄断与反垄断法规制概述行政垄断,指的是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利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规制则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在我国,反垄断法在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行政垄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包括《反垄断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行政垄断的打击力度不足;其次,执法标准不统一,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最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提高。
四、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一)加强执法力度为保障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首先需要加强执法力度。
这包括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及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执法协作,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执法局面。
(二)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标准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关键。
应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确保各地执法机构在处理行政垄断案件时能够遵循一致的规则。
(三)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重要措施。
应确保执法机构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与政府其他部门相独立,使其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干扰。
同时,应提高执法机构的权威性,使其在处理行政垄断案件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垄断的定义、范围、处罚标准等,为打击行政垄断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自然垄断的规制改革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科学构建
二、国际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的建立了国际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例 如,美国在《谢尔曼法》中明确规定了适用除外的情形,包括国家安全、航空运 输、公用事业等领域。此外,欧盟也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适用除外的情形,如公 共利益、国家安全、金融等行业。
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适用除外制度,是在充分考虑了本国国情和国际环境的基 础上设立的。这些制度的确立,既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也是为了推动本 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一、国际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的理论背景
国际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特定领域或特定情况下,允许企业实施 垄断行为,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这一制度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反垄断法在某些 领域可能存在局限性,例如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等方面。在这些领域, 国家可能允许企业实施一定的垄断行为,以保证社会整体利益。
科学构建
科学构建自然垄断规制政策和反垄断法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落实调研,制定科学合理的 规制政策
在自然垄断行业中,规制政策的制定需要以深入的调研为基础。相关部门应 通过收集和分析行业数据、企业情况等信息,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制政策。这些 规制政策应能够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壁垒,促进市场竞争,同时也要确保行业的 稳定性和服务质量。
4、引入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监 督
为了更好地落实规制改革和反垄断法适用,相关部门应引入社会监督,鼓励 企业和公众参与监管过程。通过建立举报监督机制,企业和公众可以积极反映疑 似违反规制政策和反垄断法规的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结论
自然垄断的规制改革与反垄断法适用是相辅相成的过程。通过科学构建自然 垄断规制政策和反垄断法规,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自然垄断问题,促进市场竞争 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这需要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法规时深入调研,结合行业特性 做出科学的决策;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和完善法律体系;
自然垄断产业的反垄断法规散——从自然垄断经济学原理角度
自然 垄 断 产 业 的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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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自然垄断经济 学原理 角度
孙 曼 曼
( 西安科 技 大 学 人 文 学院 , 西安 7 0 5 ) 10 4
摘 要 : 模 经 济 性 和 成 本 劣 加 性 均 不是 决 定 行 业 自然 垄 断 的条 件 , 规 网络 经 济 效 益 因 其 较 强 的正 内 、 部 效 应 外 才 是 行 业 自然 垄 断 的充 分 条件 。 有 网络 传 输 系 统 的产 业 因 存在 网络 经 济效 益 和“ 家 通 吃 ” 具 赢 现象 , 自然 垄 断经 营社 会 效 益 更 高 。 反 垄 断 法 需 要准 确 界 定 自然 垄 断 产 业 , 立 不 完 全 的 垄 断 适 用 除 外 制 度 , 时 需要 规 制 自然 垄 断行 业 建 同 的 各 种 垄 断 行为 , 以增 强 经 济 的 自 由与 活 力 。 关键词 : 自然 垄 断 ; 网络 经 济 效 益 ; 垄 断 法 ; 完 全 适 用 除 外 反 不
垄 断 的 边 界 正 不 断 缩 小 , 代 自然 垄 断 已仅 存 在 于 具 有 网 络 当
经 济效 益 的 产业 中 。 二、 网络 经 济 效 益 产 业 自然 垄 断 的基 本 Nhomakorabea 论 基础
1垄 断经 营社 会 效 益 更 高 。 网络 经 济 效 益 产 业 有 两 个 主 .
要 特点 : 其一规模 经济效益 , 其二较强 的网络正外部效应 , 即
网络 的参 与 者 越 多 , 个 网 络 的 消费 者 消 费效 应 就 越 高 。 从 这 成 本 的角 度 看 ,表 现 为 极 高 的 固定 成 本 和 较 低 的 边 际 成 本 , 二 者 所 形 成 的平 均 成 本 曲线 异 常 陡 峭 , 明 网络 经 济 的 平 均 表 成 本 曲线 下 降 急 剧 并 在 一 定 区 间 内永 远 下 降 ,规模 效 应 强 ; 从 效 益 的角 度 看 , 部 性 和 溢 出效 应 与 规 模 之 间呈 现 非 线 性 外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反垄断法规制成为各国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一度成为制约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对行政垄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的研究,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现状及危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限制市场竞争,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我国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地区封锁、行业壁垒、行政性强制交易等。
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扭曲了价格信号,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损害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及实施现状为应对行政垄断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规为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反垄断法规制的效果并未达到预期。
这主要体现在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等方面。
四、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必要性面对行政垄断的挑战,加强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首先,这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
其次,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最后,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加强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基础。
应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强化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是确保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的关键。
应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平。
(三)完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机制是防止行政垄断的重要手段。
应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行业因其自然垄断性质,形成了由少数几家大型企业垄断市场的现象。
这些自然垄断行业主要包括能源、通信、交通等行业。
自然垄断行业的出现,一方面为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效益,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因此,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选题的研究内容
本文将以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为研究对象,重点考察以下内容:
1.自然垄断行业的基本特征及其形成原因。
2.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其主要问题。
3.国际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模式和相关经验。
4.探讨适合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模式和策略。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
本文将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进行深入剖析和研究。
四、论文的预期目标
通过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研究,本文旨在:
1.揭示自然垄断行业的本质特征和形成原因。
2.剖析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总结国际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经验和模式,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4.研究与探讨适合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模式和策略,为政府和企业合理管理和运营自然垄断行业提供参考。
自然经济的垄断
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特征与法律规制文章摘要: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
法学上的自然垄断概念不仅涵摄了经济学上自然垄断的内容,还突出了现代竞争法的精髓。
关键字:自然垄断法律规制一、自然垄断行业的含义与一般特征自然垄断行业,原指规模经济明显,单独一个企业能够比多个企业更有效地提供某种产品全部产出的行业。
目前,有经济学家用部分可加性重新诠释了自然垄断行业:如果单一企业生产所有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企业的成本方程就是部分可加的;如果在所有有关的产量上企业的成本都是部分可加的,某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
即使规模经济不存在,即使平均成本上升,只要单一企业供应整个市场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就仍然最小,该行业就仍然是自然垄断行业。
电信、电力、邮政、铁路运输、自来水和煤气等,都是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
自然垄断行业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垄断性。
自然垄断行业一般都是规模经济较明显的行业,即规模愈大,生产成本就愈低。
譬如,煤气公司要输送煤气,就必须铺设管道,而铺设管道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但一旦铺设完毕,向管道泵注入更多的煤气则不需要更多的资金注入,以至于边际成本趋向于零。
同时,自然垄断行业有大量的“沉淀成本”,即资金一旦投入就难以在短时期内收回,也难改为其他用途。
如果多个企业之间进行竞争,势必导致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
因此,一般要求由一家企业进行垄断性经营。
第二,公益性。
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它所提供的私人边际效用(M PB)小于其社会边际效用(MSB)。
如电力产业所提供的效用,就不仅仅为电力消费者所享有,而且还对整个社会的生活和生产、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不可选择性。
由于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一般都是唯一的,因此对消费者来说,这些服务具有不可选择性。
中国对垄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垄断,是指某一行业或市场中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供应商控制了大部分市场份额,导致市场结构不均衡,影响消费者权益,阻碍公平竞争。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来规制垄断行为。
本文将对中国对垄断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反垄断法1. 反垄断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 反垄断法主要内容(1)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排除、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不公平高价、不公平低价、拒绝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
(3)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等方式形成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全国反垄断执法工作。
对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规制相关分析
对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的相关分析摘要:自然垄断行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垄断的特性它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因此自然垄断行业的运行机制需要政府来对其进行规制。
本文从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开始分析,然后提出了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和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最后作者认为规制的放松与加紧与否都是以经济发展和提高效率为目的,不能仅仅为了规制而进行规制。
关键词:自然垄断政府规制产权改革独立性经济发展一.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政府规制的经济学依据自然垄断行业的存在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生产成本,使得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但是自然垄断行业存在了一系列的弊病,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规制。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减少资源浪费和过度的市场进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由于行业技术特点的原因,已在位的厂商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其他厂商进入之后,一种可能是被在位厂商排挤出市场,退出市场的厂商的投资得不到回报,造成资源的浪费。
另一种可能的结果是势均力敌的若干厂商互不相让,在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情况下,互相争夺市场份额,从而造成生产低效率。
为了防止以上的问题,需要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进入管制,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抑制厂商过度进入。
抑制垄断定价,维护消费者利益。
虽然成本弱增性意味着一家厂商生产可以实现较高的效率,但是由于该厂商处于独家垄断地位,如果不存在任何外部约束,在垄断利润的驱动下,其定价将必然大大高于成本,从而损害社会福利,扭曲分配效率,因而要对价格实施管制。
最后,弱化消费者与自然垄断行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强度。
相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消费者在与之交易当中,由于信息搜索的成本比较高,因此处于严重的信息劣势的地位。
信息劣势导致了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自身福利将会受到损失。
因而自然垄断行业需要接受规制,使其进行充分的信号显示,弱化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地位,提高社会福利。
论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的豁免与规制对
论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的豁免与规制【摘要】然垄断行业由其本质特征所决定,一直位居各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之中,自然垄断行业的适用除外有其坚实的经济学和法学基础。
但是,随着市场需求和技术的变化以及自然垄断行业自身业务的双重特征,自然垄断行业仍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自然垄断行业的适用除外只能是相对的。
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加上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特殊性——依附于行政垄断,我国当前的自然垄断行业仍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
因此,在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应该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豁免与规制作出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反垄断法自然垄断豁免规制引言基于垄断的二重性,反垄断法建立了适用除外制度。
立法并非反对所有垄断,对于某些垄断,由于其本身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反垄断法对其予以豁免。
自然垄断行业由其本质特征所决定,一直位居各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之中。
“科技进步的冲击导致传统垄断行业的系列变迁与新发展,传统的规制方法难以应对和解决新问题,自然垄断行业在市场中的弊病昭示其不能完全豁免适用反垄断法。
”[1]一方面,自然垄断行业的这种适用除外只能是相对的,对于自然垄断企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另一方面,自然垄断行业的业务有自然垄断性业务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之分,得到反垄断法豁免的只能是其中的自然垄断性业务。
对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充分竞争来提高效率和改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对于当代中国而言,自然垄断行业的问题显得更为复杂。
基于中国特殊的政府管理体制,自然垄断往往以“行政垄断”的而貌出现,那么如果对其予以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就会产生迁就违法垄断损害竞争秩序的后果。
另外,在我国,作为规制垄断的基本法——《反垄断法》目前尚未颁行,而与自然垄断相关的行业立法“大多制定于改革之前,其指导思想是为了保证国家基础设施的安全,而不是为了规制市场行为”。
[李明玲:《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完善》,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5月。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改革浅析
种, 增 加产 品种 类 也 会 降低 成 本 , 不 只 存 在 管 的 基础 上 发 挥社 会 监 督 的作 用 。 2 0 1 4 年7 直不高, 可 谓 是 负 债经 营 , 那 么为 了提 高铁 规模经济, 即存 在 着 范 围经 济 , 它 的的 出现 月 8 曰, 国 务 院 又提 出 了要 对 自然 垄 断 行 业 路 行业 的 经营 管理 效 率 , 政 府 应该 给予 其积 引起 了对 自然 垄断认 识 的转 变 : 的某 些竞 争类 业务 进 行放 松 , 引入 特许 经营 极 提高 内 部效 率 的诱 因 , 激励 其改 善经 营效
化, 并提 出 了一些 改革 建议 。
一
、
他 在这 个领 域 的最 重要 自然垄 断行 业 的发展 现 状 贝 尔获 得者 梯诺 尔 ,
分 析
的 贡 献就 是 系 统 阐述 了如 何 对 一 些 巨头 垄 让 与私 人 时, 政府 人 员应 该 禁止 在这 些领 域
最 初经 济 学 家们 认 为 自然 垄 断的 生产 断 型大 企业 监 管的 行业 进行 管 制; 作 为 发展 担 任 拥有 直 接 经 济 利益 或 是 重 大 间 接利 益 函 数是 呈规 模 报酬 递增 的 , 此 时 由一家 企业 中 国家 , 我 国也 不可 例外 地 对垄 断行 业 进行 的职 位 , 政府 可 以建 立相 应 的监 督 部门 来监 单 独生 产 可 以获得 更大 收 益 , 也 就 是最 初对 了改 革 , 提 出 了许 多措 施 , 制 定 了许 多相 关 督这 些私 有化 的领 域 。 自然 垄 断 的认 识 是 建 立 在规 模 经 济 的基 础 体 制机 制 , 其 中党 的十 七大 报告 就提 出了要 4 . 实施激 励 性规 制 。 最典 型的 可谓 是我 上的, 随 着 研 究 的进 一 步 发 展 , 经 济 学 家们 继 续 对 垄 断 行 业进 行改 革 , 深化改革, 发 挥 国 的铁路 行 业 , 在政 府让 与 其在 铁路 行 业 的 发现 , 现 实 中 每 个 企 业 生 产 的产 品不 只一 竞 争机 制 在 自然 垄 断行 业 的作 用, 在 政 府监 所 有权 之前 以及 之 后 , 该 行业 的 内部效 率 一
浅析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析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由于自身特点和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直被视作反垄断法的例外。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颁布施行,这部“经济宪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现状如何,未来怎样进一步完善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垄断;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一、自然垄断行业的概念、成因及特点(一)自然垄断行业的概念自然垄断是一个传统的经济学概念。
早期的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
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然资源决定论的片面性日渐显露,经济学家在法罗和亚当斯的规模经济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传统的自然垄断的概念:单位产品或者服务的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提高而下降,要求该行业从最小有效规模出发,只是由一个企业进行生产。
[1]20世纪七八十年代,规模经济决定论又受到了范围经济和成本可次加性的影响。
如果单一企业生产所有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企业的成本方程就是部分可加的;如果在所有有关的产量上企业的成本都是部分可加的,某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
即使规模经济不存在,在平均成本上升的情况下,只要单一企业供应整个市场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就仍然最小,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
[2](二)自然垄断行业的成因如前所述,自然垄断行业经历了从经济学上讲受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成本可次加性理论的影响。
以经济学为基础,法学进一步对自然垄断作了深层次的思考。
1.竞争与垄断的相互性竞争是市场的灵魂,但过度的竞争可能带来资源的浪费;垄断虽然可能限制和排斥竞争,但它会带来效率提高。
竞争与垄断的相互性必然要求法律对竞争和垄断作出思辩性的规定,在反对垄断的同时也要建立合理的反垄断法适用例外制度。
2.社会本位的需求人类社会经历了由国家本位到个人本位再到社会本位的变迁。
社会本位的确立促使国家、个人与社会组织必须考虑社会整体的利益。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所谓自然垄断,是指满足成本次可加性即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成本小于两个或更多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的行业被认为是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行业。
自然垄断产业通指自来水、煤气、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产业,一般是指由国家为适应公众生活而设立的以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逐渐形成,20世纪末,全球掀起了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改革浪潮,发达国家对一些长期实行国有化和政府管制的自然垄断行业进行了以市场化和竞争为导向的改革,一些计划经济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引入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亦出现了相应的问题和弊端,需要加以规制和改革。
一、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存在的弊端首先,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存在着主体资格含混不清的弊病,有些自然垄断行业是行政干预的结果。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难以在短期内建立,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障碍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代替了市场运作。
各种行政机构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其行政权力对某些行业或业务实行人为的行政性垄断,从而将一些非自然垄断性行业或自然垄断性行业中的一些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强制划为自然垄断,其目的是通过行政权力获取部门垄断利润,其实质是权力寻租。
其次,存在国家垄断经营的性质。
即国家利用立法等国家权力禁止其他经济主体进入某些行业或经营某些业务,国家在其中身兼所有者和经营者二职,经营效率往往低下。
国家有关部门还借口规模经济效益,授予这些行业或业务以垄断权,人为建立进入壁垒,破坏市场竞争。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这个特点使得行业经营低效率,创新乏力,管理体制缺乏约束力。
这样行业所提供的就会是劣质服务,甚至强制提供服务,使得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再次,现有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大量限制竞争行为。
由于自然垄断企业具有经营独占性及用户的不可选择性,那么其经营者如果过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就完全有可能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管制机制改革探讨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管制机制改革探讨自然垄断行业是指由于一些特殊的技术、经济和法律因素,导致市场上只有一个或极少数几个企业能够在该领域内存在、运营和提供服务的行业。
如电力、石油、天然气等。
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具有特殊性和固有的不完全竞争性,需要政府进行管制,以维护公平竞争和保障消费者利益。
然而,如何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机制,已成为一个备受争议和关注的话题。
首先,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管制机制需要在市场准入方面进行调整。
当前,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准入门槛较高,限制了其他有实力和潜力的企业进入市场,导致市场竞争程度不足。
因此,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如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引入竞争性企业等,以增加市场竞争程度,推动自然垄断行业的。
其次,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管制机制还需要在监管机构方面进行完善。
当前,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多由国家发改委等行政机构负责,单一机构难以完全保证监管的公平和透明。
因此,应考虑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提高监管的公平性,确保自然垄断企业遵守规则和政策。
再者,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管制机制还需在价格形成机制方面进行调整。
当前,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往往由政府设定,存在政府对价格的调节和操控。
然而,政府在价格形成中的干预往往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和消费者福利的损失。
因此,应逐步建立起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减少政府对价格的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消费者福利。
最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管制机制还需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当前,我国对自然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监管力度相对较弱,导致垄断企业存在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因此,应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建立垄断行为的追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总之,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管制机制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一项重大任务。
需要在市场准入门槛、监管机构、价格形成机制和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等方面进行调整。
只有通过,才能实现自然垄断行业的有效竞争和科学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业(3篇)
第1篇一、引言垄断行业是指在某一领域内,由于资源、技术、市场等因素的限制,导致行业内企业数量较少,市场集中度较高,从而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地位。
在中国,垄断行业的存在对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社会公平等方面产生了较大影响。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我国法律对垄断行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二、垄断行业的界定1. 自然垄断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是指由于资源稀缺、技术要求高、投资规模大、运营成本高、周期长等特点,使得行业内企业数量有限,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
在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电力行业:包括火力发电、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
(2)石油、天然气行业:包括石油勘探、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
(3)电信行业: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接入等。
(4)交通运输行业:包括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
2. 行政垄断行业行政垄断行业是指由于政府行政干预、行业准入限制等因素,导致行业内企业数量较少,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
在我国,行政垄断行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银行业: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等。
(2)证券业: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
(3)保险业: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
(4)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
三、垄断行业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垄断行业的界定、垄断行为的认定、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1)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为排除、限制竞争而达成、实施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合并、收购、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等行为。
论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
论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摘要]自然垄断行业具有规模经济效应、资本沉淀性、公益性、垄断性等经济特征。
规制自然垄断行业,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缩小自然垄断行业的业务边界,进行价格管制,建立独立监管机构,引入竞争机制。
[关键词]自然垄断监管价格管制“自然垄断”的概念最早出现于经济学,是指一个企业能够以低于两个或更多企业的成本向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劳务而产生的垄断。
简言之,“自然垄断就是组织生产的最有效率方式是通过单一厂商的行业”。
进入该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越多或越有竞争,该行业的效益越低。
自然垄断主要存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按传统的管制理论,自然垄断行业应由政府直接投资,垄断经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都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基本上实行了政府直接投资、垄断经营的管制体制,这种政企高度合一的管制体制极大地抑制了企业的经营活力,使企业丧失了进取精神和应有的竞争力,效率及其低下。
同时发达国家放松管制带来了自然垄断行业供应能力的增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发达国家的自然垄断企业势必到全球寻找市场,以释放其过剩的生产能力,这将使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因此,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自然垄断行业的经济特征1.规模经济效应。
自然垄断行业的最显著特征是“成本函数的弱增性”,即产品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降低,企业生产规模越大,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就越小。
因此,只需一个或几个生产者就能满足市场需求并达到最佳经济状态。
在市场消费空间有限的情况下,为了实现规模经济和避免重复浪费,需要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进入管制。
2.资本沉淀性。
自然垄断行业所需投入的资金庞大,而且一经投入,短期内无法收回。
行业外的厂商很少有兴致来替代自然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行业内也很难维持多家竞争的局面。
当多家规模相近的企业在一个自然垄断的行业内展开竞争,可能导致两败俱伤,以及巨大的资源浪费。
浅析自然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浅析自然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张国华
【期刊名称】《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07)001
【摘要】沿着自然垄断理论发展之走向,有必要依据自然垄断的分类对我国传统自然垄断行业重新考察.只有强自然垄断行业的大部分自然垄断业务和弱自然垄断行业的小部分自然垄断业务才属于反垄断法豁免的内容.为适应我国经济情势的变化,反垄断法和自然垄断产业法应当充实和完善有关内容.
【总页数】4页(P79-82)
【作者】张国华
【作者单位】皖西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系,安徽,六安,237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
【相关文献】
1.论WTO体制下我国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改革 [J], 刘姝莉
2.关于自然垄断的法律规制问题 [J], 周林军
3.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 [J], 李慧敏
4.浅析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J], 柴英红;杨思敏
5.论经济法视角下的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 [J], 高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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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
[摘要]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由于自身特点和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直被视作反垄断法的例外。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颁布施行,这部“经济宪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现状如何,未来怎样进一步完善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垄断;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
一、自然垄断行业的概念、成因及特点
(一)自然垄断行业的概念
自然垄断是一个传统的经济学概念。
早期的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
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然资源决定论的片面性日渐显露,经济学家在法罗和亚当斯的规模经济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传统的自然垄断的概念:单位产品或者服务的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提高而下降,要求该行业从最小有效规模出发,只是由一个企业进行生产。
[1]20世纪七八十年代,规模经济决定论又受到了范围经济和成本可次加性的影响。
如果单一企业生产所有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企业的成本方程就是部分可加的;如果在所有有关的产量上企业的成本都是部分可加的,某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
即使规模经济不存在,在平均成本上升的情况下,只要单一企业供应整个市场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就仍然最小,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
[2]
(二)自然垄断行业的成因
如前所述,自然垄断行业经历了从经济学上讲受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成本可次加性理论的影响。
以经济学为基础,法学进一步对自然垄断作了深层次的思考。
1.竞争与垄断的相互性
竞争是市场的灵魂,但过度的竞争可能带来资源的浪费;垄断虽然可能限制和排斥竞争,但它会带来效率提高。
竞争与垄断的相互性必然要求法律对竞争和垄断作出思辩性的规定,在反对垄断的同时也要建立合理的反垄断法适用例外制度。
2.社会本位的需求
人类社会经历了由国家本位到个人本位再到社会本位的变迁。
社会本位的确立促使国家、个人与社会组织必须考虑社会整体的利益。
自然垄断行业是社会本位需求在法律领域深层次作用的产物。
(三)自然垄断行业的一般特点
1.固定的网络系统。
网络是指一定地域内为运送人员商品或者为了传递信息而形成的系统。
[3]自然垄断行业一般通过网络系统向公众提供商品和服务。
这种网络系统建设成本很高,但建成后边际成本趋向于零。
所以一定区域内只存在一家企业就足够了。
如果同时存在多家企业,则各家企业要重复安装各自的管道线路,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成本的提高。
因此,传统上人们认为,如果在自然垄断领域引入竞争,那将是不经济、不稳定和破坏性的。
[4]
2.固定资本投入的“沉淀性”。
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具有网络经济的特点,建设网络的投资变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沉淀下来。
这些固定资产数额大、折旧时间长、用途专一、难以变现,最终导致自然垄断行业的大量资本沉淀,企业投入后难以短时间内回收或转为他用。
3.公益性。
自然垄断行业一般提供社会必须产品或服务,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具有公益性。
从该类行业的运行目的来看,主要是为满足社会的普遍需求、提供安全稳定的产品与服务。
二、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一)我国《反垄断法》有关自然垄断行业的现行规定
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除了上述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兼具国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性质。
其次,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生产效率较低,服务质量较差。
政策性亏p(二)我国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
政府管制是指在自然垄断或者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领域,为了防止发生资源配置低效和确保利用者的公平利用(克服市场失灵),政府机关依法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管制。
[5]在实践中,政府管制有待完善。
第一,我国在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如铁路、民航、烟草等领域,一直未能解决政企分离,政监分离问题,不可能为管制提供制度基础和保证。
第二,管制机构未能体现现代依法行政的要求,不论是执法程序,还是规章制定程序,均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和调整;管制机构的工作人员素质尚待提高。
第三,自由裁量被滥用与寻租。
[6]对于有关法律的条文表述模棱两可的情形,政府规制方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而自由裁量权又因为其“自由”性而有可能被滥用的危险,从而使违法或者不当的政府规制行为有了可能。
这时,欲取得相关特许权的企业势必会利用政府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其他企业的进入,以确保其超额利润。
这就必然产生寻租行为,滋生腐败。
综上所述,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反垄断法具有更大的优势。
从法理学角度看,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制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此它具有普遍适用性。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它区别于行政规章的重要之处。
行政规章没有普遍适用性,且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执行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反垄断法以维护交易自由,增强竞争,制约垄断,保障竞争机制为首要目标。
其主要通过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企业并购行为的禁止来促进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
而政府管制则通过实施市场准入限制,价格管制来限制竞争。
三、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不足及对策
(一)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不足
《反垄断法》虽然对自然垄断行业作了一定的规制,但从总体上看,它仍然带有“过渡”色彩,具体来说,不足之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未能科学界定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
对自然垄断行业不加区分,统一豁免。
第二,有效竞争机制缺失。
对自然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攫取超额利润无能为力。
第三,针对行政垄断立法不明,执法机构设置不清。
《反垄断法》第七、八条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一词,将行业性行政垄断从规制对象之中排除了。
因为绝大多数国有垄断企业,其垄断权力都是政府所赋予的,不存在“滥用行政权力”的情况。
另外,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为上级监管部门的权力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极易导致权利滥用,且“上级机关”本身就是一个极不确定的概念。
第四,法律责任缺失,救济途径不足。
反垄断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从根本意义上来讲还是属于自我监督的范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这样的自我监督都不仅难以奏效,也不利于对行政垄断的预防和制裁。
我国对于行政垄断行为的救济往往只采用行政内部救济,而不能采取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救济手段。
(二)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对策
第一,确立反垄断法的普遍性适用的法律地位。
首先,提升其适应性和确定性。
针对自然垄断行业发展水平不同,行业技术内容多样等特点,在具体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时,适当适用合理性原则进行判断。
其次,明确反垄断法“经济宪法”的权威性,对于反垄断法与行业法规竞合时没有适用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反垄断法。
第二,建立科学,权威,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该机构必须独立于被管制的企业和政府政策部门,对企业不负任何责任,有独立的裁决权和高度的权威性。
另外,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经济学、法学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的经验,并不允许其在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企业中兼职以保证其公正无偏私。
第三,科学界定自然垄断行业的自然垄断业务部分和非自然垄断业务部分。
自然垄断业务与非自然垄断业务分别不同的市场主体来运营。
自然垄断业务部分应允许垄断经营;非自然垄断业务部分适用一般的市场竞争规则。
第四,导入竞争机制,规范企业竞争行为。
规范企业竞争行为的核心思想是“抑制强者,容忍和保护弱者,给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强加特殊的义务,以保护有效竞争和公共利益。
”[7]特别应对内部业务交叉补贴行为进行规制:一方面法律明确禁止内部业务交叉补贴行为,将自然垄断业务与非自然垄断业务相剥离。
第二种方法则是对垄断企业的自然垄断业务进行较为严格的价格管制。
为了防范因信息不对称而致价格管制出现失误,政府管制机关可通过投标竞争获得价格管制所需的全部信息。
第五,进一步规制行政垄断,实现彻底的政企分离。
明确界定自然垄断企业的管理职能与营运功能。
p
[3]顾功耘,罗培新.经济法前沿问题[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蒋安.经济法理论研究新视点[M].检察出版社,2002.
[5]徐世英等.竞争法新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6]邹贤明.论反垄断法对我国石油行业垄断的规制[D].西南石油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7]刘卫华.论我国对公用企业垄断规制的不足及完善[D].贵州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8]邓正亮.浅析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D].贵州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9]陈彤.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模式及制度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