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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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投资行为,提高项目投资的科学决策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自营项目的投资行为。集团承接的政府代建项目和市财力投资项目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以货币或实物等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自营项目的投资主体包括:

(一)集团公司;

(二)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

(三)集团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集团自营项目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符合集团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主业经营范围;

(四)项目前景明朗,具有良好经济效益;

(五)项目风险可控。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集团自营项目的投资决策权限规定如下:

(一)集团公司和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自营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在集团董事会,暂由集团党委会代为履行职责;

(二)集团所属控股子公司自营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集团委任的控股子公司董事必须按照集团董事会(党委会)的意见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做出自营项目的投资决策。

第三章投资风险控制管理机构

第八条集团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集团董事会(党委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承担集团自营项目投资的风险控制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对集团自营项目投资进行风险管理评估并提出审议意见,上报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决策。

第九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议意见,为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决策提供参考;

(二)对概算及调概进行审核,提出审议意见,报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审批;

(三)委员会在将审议意见提报董事会(党委会)决策前,应将审议意见报集团党委成员、监事会以及财务总监审阅。

第十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投资发展部承担,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工作规程》组织实施。

第四章项目评估决策

第十一条集团自营项目实行有分析、有论证、有决策的审议和审批程序,工作流程主要围绕(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集团自营项目评估决策依据项目前期条件和项目投资额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项目前期条件已经具备的;

(二)项目前期条件不完全具备,但可以推进的;

(三)投资额1000万(含)以下的技术改造类项目。

第十三条前期条件已经具备的项目按如下要求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一)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填制《自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备案表》,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中介机构的选聘流程参照《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由项目责任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质量负责。在编制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应与中介机构充分沟通,会同中介机构开展深入调研,按规定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要重点突出和明确下列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市场分析与预测;

3、拟建规模和建设条件;

4、项目具体运作模式与运营的具体实施方案;

5、投资估算;

6、资金筹措与运筹的具体实施方案;

7、财务评价和经济效益分析;

8、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评价;

9、投资风险分析及相关政策的揭示;

10、研究结论和建议。

(五)在编制深度方面,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达到:

1、能充分反映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成果,内容齐全、结论明确、数据准确、论据充分,满足定方案和定项目的要求;

2、重大技术、经济方案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比选;

3、主要工程技术数据应能满足项目初步设计的要求;

4、投资成本应采用分项详细的估算方法;

5、资金筹措和运筹方案应得到集团财务部的认可。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流程如下:

(一)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将按规定要求编制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至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对其内容的完备性进行确认。内容不全的,需通知项目责任单位限期完善。

(二)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将内容完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送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和法律部初审,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财务部、审计部和法律事务部需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独立书面初审意见。

(三)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初审责任如下:

1、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着重对行业前景、政策风险以及对是否符合集团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初审意见;

2、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对项目资金筹措、资金运筹方案提出初审意见;

3、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项目法律、法规风险提出初审意见。

(四)由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集团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议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除委员会常设单位外,会议需有外聘的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家参加。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向委员会汇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委员会常设委员及外聘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表审议意见。会后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综合形成委员会审议意见,报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五)对审议基本可行,但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做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根据审议意见逐条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调整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面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会商相关部门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六)对委员会同意提报董事会(党委会)审定决策的项目,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董事会(党委会)会议进行审定决策。董事会(党委会)召开前,项目责任单位需将拟向董事会(党委会)汇报的内容送集团投资发展部审核。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董事会(党委会)审定通过后,由集团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项目责任单位向国资委履行核

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前期条件不完全具备,但可以推进的项目按如下要求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一)由项目责任单位填制《自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备案表》,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的选聘参照《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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