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提前与推迟毕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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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提前与推迟毕业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河南师范大学关于改进和完善学分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校字[2004]311号)精神,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就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提前与推迟毕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提前毕业
第一条学生提前修满主修专业毕业规定学分,同时符合学校规定的学生毕业的有关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的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条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前3个学期至少应修满主修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已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以上(含,下同)。
第三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二学年的第二学期4月15日至30日之间,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审查学业完成情况并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条对于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其所在院(系)应妥善安排他们的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保证学生能如期毕业。
第二章推迟毕业
第五条修业年限已满4年,但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推迟毕业。
第六条申请推迟毕业的学生,应在学制规定的毕业年度的4月
15日至30日之间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推迟毕业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审查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准予推迟毕业。但修业年限最多不得超过7年(含休学时间)。
第七条因重修课程太多无法随原年级继续学习或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可以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并随下一年级毕业。
第八条推迟毕业的学生保留学籍,但应根据延长修业期限内学生的应修课程情况,由所在院(系)编入适当的年级学习和参加集体活动等。各院(系)要加强对延长修业年限学生的管理。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九条凡被批准提前或推迟毕业的学生,其学籍列入学生计划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名单中。
第十条提前或推迟毕业的学生,在申请毕业的学年度内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届时未学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未修满学分者,允许延长修业年限继续修读;获准推迟毕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学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未修满学分者,按永久性结业或肆业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而未申请的,按永久性结业或肆业处理。
第十三条在校修读4年以上者,其继续修读期间,学校负责安排住宿,但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十四条在校4年以上者,其继续修读期间,不参加各种奖学金的评比活动,其他待遇(如学籍管理、借阅图书、医疗、伙食)与修读年限在4年以内的学生相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2005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开始试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二:
河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注:1、院系意见中须有对学生学习信息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2、此表一式三份,学生、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各存一份。附件三:
河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推迟毕业申请表
注:1、院系意见中须有对学生学习信息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2、此表一式三份,学生、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