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凌庄水厂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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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天津市凌庄水厂为天津市中心城区三大水厂之一,位于天津市的西南部,其现有净水设计规模为50 万m3/d,分三期建设完成(一期1963年投产距今已经有50年,二期、三期工程于上世纪80年代投产距今也有20多年),占地面积515.3 亩。水厂的供水范围为:河西区全部地区,和平区、南开区、西青区部分地区,以及静海地区的静海主城区、团泊新城东、西区、大邱庄地区和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园。凌庄水厂的三期工程建设均为1985 年以前立项开工建设完成,存在着建、构筑物陈旧、设备设施破损严重的问题。水厂一期工程设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1959 年版),二期和三期工程设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976 年版)。为了满足国家最新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凌庄水厂目前以牺牲水量来提高出厂水质。根据测算及实际运行情况,凌庄水厂净水系统的实际最大产水量仅为34 万m3/d,为原设计能力(50万m3/d)68%。根据对中心城区需水量预测和正在编审的《天津市城市供水规划》(2011-2020 年),凌庄水厂2015年供水规模将达到50 万m3/d,2020 年供水规模将达到75 万m3/d。而凌庄水厂现在已经面临供水区域需水量日益增加,产水量随着水质目标的提高逐渐降低的矛盾。如果现在对水厂原有构筑物进行改造,水厂的产水、送水能力将会更低,水厂就更难达到送水目标。因此为保证凌庄水厂的供水安全,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拟投资3.58亿元在凌庄水厂的北侧预留空地内建设一期工程30万m3/d净水处理系统,满足国家最新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目前实际需水量的要求,后期再对现有产水系统进行改建。本工程建成投产后,凌庄水厂的净水处理规模仍维持现有50万m3/d规模。本次环评只针对一期工程进行评价,对现有产水系统改建不包括在本工程范围内。本工程预计2015年6月全部竣工。

本项目本项目无废气排放;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固废不新增,维持现有,现有固废污泥泥饼、生活垃圾均落实了合理处置去向。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南开区规划要求,因此,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说,具有建设的环境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部令[2008]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办法》及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中心对本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人员在阅读有关资料、现场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踏勘、类比调研、资料分析和计算,依据评审后的环评大纲,编写完成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 总论

1.1编制依据

1.1.1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10月28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1.1.2环保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年3月18日起施行;

(3)原国家环保总局[2001]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08]70号《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5)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6)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98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7)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58号《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8)天津市人大常委会[2004]第25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04年11月12日修订;

(9)津环保固函[2010]398号关于调整《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函;

(10)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筑[2004]149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16日;

(11)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6号《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12)《天津市住宅建设中水供水系统技术规定》,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1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1月7日;

(1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10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5)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16)天津市建交委《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2009年9月;

(17)《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2005修订);

(18)天津市人大常委会[2001]年第31号《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19)《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05年);

(20)《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1993年6月1日起实施;

(21)《天津市工程渣土排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5月25日修改;

(22)津环保监测[2007]57号《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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