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包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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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包装
1、上海某出口公司与日商成交出口200吨大米,合同规定用袋装,每袋净重为70公斤,总量可以有4%的机动幅度。请问:在信用证金额也有5%增减的情况下该批货物最多能装多少袋,最少应装多少袋才不至于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
2、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自行车厂洽谈进口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永久”自动车1,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3、国内某贸易公司向俄罗斯出口大豆,合同中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用麻袋装。我方在装运中由于麻袋数量不足,有100公吨的货物擅自改用塑料袋代替麻袋装运。请问,我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对方是否有权拒收或以此向我方提出索赔?
4、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合同上规定为每筐30只,共有100筐。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每筐50只,共装60筐,灯具的总只数不变。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会构成违约?
5、上海某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自行车到国外,合同规定用木箱装运。开来的单证上也注明为Packed in Wooden Case,但在Case 之后又有C.K.D三个缩写字。我方所有的单据均未发现差错。但货物运到国外目的港后,被海关罚款并多上税。外商向我方提出索赔要求,请问我方有无责任,是否应接受其索赔要求?
6、出口商品已刷制唛头,目的港通关时,海关未发现而要求买方补制,买方照办后要求我方赔偿其支出的费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1]
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问其故何在?
评析:问题主要出在文字说明方面。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牌名、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使用的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并让顾客能看懂,必要时也可中外文同时并用。具体到本案例,当地人除了对仕女图投入一瞥外,不知内装何物。即使消费者知道内装为茶叶,但是红茶还是绿茶?分量多少?质量如何?还是无从知道。因此上述包装不便于消费者了解商品,不了解何谈购买?
[案例2]
英国穆尔公司以CIF伦敦的条件,从兰陀公司购买300箱澳大利亚水果罐头。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箱装,每箱30听。”卖方所交货物中有150箱为每箱30听装,其余150箱为每箱24听,买方柜收。卖方争辩说,“每箱30听”字样并非合同的重要
部分,不论是24听还是30听,其品质均与合同相符,因此,买方应接受。
评折:有些国家的法律,把买卖分为两类,一种叫凭样品买卖,一种叫凭说明买卖。后者所包括的范围很广,不仅涉及商品品质方面的问题,也包括数量,甚至包括合同中有关装运期、包装和货物花式搭配方面的陈述。按照英国买卖法的规定,凡合同中一切有关货物“说明”的事项都是合同的要件,如有违反,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提出索赔。本案例中,英国法认为,包装是属于“说明”的组成部分,屑于要件,卖方违背合同要件,买方有理由
拒收全部货物,也可以接受合乎规定部分,拒收不合规定部分,并提出损害赔偿。
[案例3]中国台湾的一家公司往中东运输玻璃杯,用木箱作为包装箱,用干草作为填充物。然而,等货物运到目的地时,大部分玻璃杯都碎了。因为,中东地区的天气比较干燥,当木箱运抵中东地区时,木箱里作为填充物的干草里的潮气全散发掉后体积变小了,结果在箱子里就有了多余的空隙,船的来回颠簸使得玻璃杯互相碰撞而破碎。这就说明在不同地点对包装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同样的包装方法,一个地方有效,另一个地方可能是无效的。
另一个中国台湾公司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当这家公司将一批羊毛运到伊朗时,伊朗人拒绝接受货物,他们认为中国台湾人
在货物的重量上欺骗了他们。在拖延了很长时间后,他们才发现羊毛在从中国台湾这样的气候比较潮湿的地区发出时含有许多潮气,当运到伊朗时由于这里的气候比较干燥,原来羊毛里的潮气都散发掉后,重量当然就轻了。而到这时,双方都已浪费了许多宝贵的时间,在经济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分析提示:
该案例说明在不同的气候条件下,对商品的包装要进行专门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