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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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商场搜身法律案例(3篇)

逛商场搜身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商场作为城市商业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模和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然而,在商场购物过程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逛商场搜身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消费者在商场购物过程中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的法律问题。

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大型商场,消费者张某在商场购物时,被商场保安以“涉嫌盗窃”为由进行搜身。

在搜身过程中,张某的手机被保安查获,手机内含有若干购物记录。

商场方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遂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张某并未盗窃,遂将其释放。

张某认为,商场保安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其搜身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遂将商场告上法庭。

二、法律分析1. 消费者人身自由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在本案中,商场保安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消费者张某进行搜身,侵犯了张某的人身自由权。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商场保安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2. 商场责任商场作为公共场所,其保安人员有维护商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安全的职责。

然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商场保安人员的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

在本案中,商场保安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消费者进行搜身,已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

商场作为雇主,对保安人员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商场保安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消费者维权途径消费者在商场购物过程中,如遇到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与商场协商解决: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场对保安人员的行为进行道歉、赔偿损失等。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描述:某地发生了一起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件。

受害者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大学生,他晚上回家的路上被一群陌生人强行拖进一辆车里,并被控制住无法自由行动。

绑架者将小明带到了一个偏远的地方,拿走了他的手机、钱包等财物,并威胁他如果不服从命令就会对他进行殴打。

小明经历了几个小时的恐惧、恐吓和身体上的虐待,直到他的家人支付了一大笔赎金,他才得以被释放。

该案件中存在明显的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首先,绑架者对小明实施强制控制,将他限制在车内,并禁止他离开。

这严重侵犯了小明的人身自由权,使他无法自由行动和选择。

其次,绑架者搜查了小明的个人物品,并非法拿走了他的手机、钱包等财物,进一步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和隐私权。

最后,绑架者对小明进行了恐吓和殴打,对他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和伤害,这是对他身体权利的侵犯。

该案件对小明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他在被控制和恐吓的情况下度过了几个小时,经历了巨大的恐惧和压力,对他的人身自由权造成了长期的负面影响。

他可能会在精神上受到创伤,对社交和生活产生不安,并可能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类似事件产生恐惧和焦虑。

在这种情况下,绑架者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他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明的人身自由权,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和隐私权,并对他进行了虐待。

依据刑法相关条款,绑架者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如拘留、有期徒刑等。

此外,小明有权要求绑架者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赔偿等。

该案例凸显了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保护人身自由权是社会和法律应尽的责任,任何对个人自由的侵犯都应受到制裁。

同时,该案件也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受害者。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编者:张明楷※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

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

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

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

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

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

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

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

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

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

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

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关于人身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人身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人身自由权的真实案例一、侵犯人身自由权案例2002年12月24日19时许,河南省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副所长赵志远在派出所带班期间,应邀与其同学和朋友共5人一起到该镇“昊睛”火锅店吃饭、饮酒,期间,5人共饮4瓶白酒。

当日21时许,赵志远提出让该店女店主刘美荣找2名服务员陪同到附近舞厅“蹦迪”,遭到刘美荣拒绝。

赵志远感到丢了面子,离开饭店后即用电话通知当晚在薛店派出所值班的民警孟祥辉、李松涛、赵晓勇、李建勇4人,以刘美荣开的火锅店没有办理消防合格证及服务员没有暂住证为由到该店检查,赵志远随后也返回该店。

赵志远等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刘美荣和服务员耿巧梅、许林萍3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并非法关押。

询问期间,赵志远还多次对刘美荣进行殴打。

25日9时许,薛店派出所所长毛志安得知情况后予以制止,并让刘美荣等3人离开派出所。

2003年2月27日,赵志远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此案发生后,河南省公安厅、郑州市公安局经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给予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副所长赵志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新郑市公安局主管治安的副局长时超英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并瞒报此案的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所长毛志安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涉案民警孟祥辉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涉案民警李建勇、赵晓勇、李松涛行政警告处分。

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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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

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

健康。

人格。

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案情介绍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

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

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

关于人生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人生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人生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案例概述:李某、刘某因货款问题与郭某产生纠纷。

为了解决此事,郭某雇佣赖某、吴某和唐某等人长期蹲守在李某、刘某的住所(同时也是办公场所),对两人进行跟随、尾随、强行进入车辆、拒绝离开住所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李某、刘某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

李某、刘某及其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当地派出所到场劝走了赖某等人,并对相关人员作了询问笔录。

李某、刘某遂以侵犯人身权为由,将郭某等人告上法庭。

此案例中,赖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李某和刘某的人身自由权。

他们采取了长期跟随、尾随、强行进入车辆等行为,使得李某和刘某在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和限制,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个人意愿,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赖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某、刘某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侵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赖某等人赔偿李某、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同时,法院也提醒广大市民要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人身权利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人身权利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李某,男,28岁,张某的邻居。

张某与李某同住一小区,两家相邻。

2019年5月,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李某在争执中故意伤害张某,导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二、案件经过2019年5月15日,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张某认为李某家的空调外机噪音过大,影响其休息,要求李某采取措施降低噪音。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张某无理取闹,双方争吵不休。

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拿起身边的木棍击打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

张某立即报警,李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张某头部受伤,经治疗,诊断为轻伤二级。

张某因此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三、案件审理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元。

李某承认在争执中用木棍击打张某头部,但辩称是出于自卫,并非故意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系邻里关系,双方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李某在争执中用木棍击打张某头部,造成张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李某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 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元;3. 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姓名、荣誉、名誉等权利。

在本案中,张某的人身权利受到了李某的侵害。

1. 故意伤害罪:李某在争执中用木棍击打张某头部,造成张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本文将介绍十种常见的侵权案例,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

二、侵权案例一:人身伤害侵权案例描述:甲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将乙撞伤。

乙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人身伤害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三、侵权案例二:财产损害侵权案例描述:乙公司将一批货物存放在丙仓库,由于丙仓库管理不善,导致货物丢失。

乙公司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丙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乙公司财产损失,构成财产损害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保管人、运输人、仓储人等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侵权案例三:名誉侵权案例描述:甲在某论坛上发表侮辱、诽谤乙的言论,导致乙名誉受损。

乙要求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五、侵权案例四:著作权侵权案例描述:甲未经乙同意,将乙的摄影作品用于商业宣传,并署上自己的名字。

乙发现后,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侵权案例五:商标侵权案例描述:甲在经营过程中,未经乙同意,使用乙的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乙发现后,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1、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

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

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

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

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2、战国时期秦王赢政为了夺得已灭亡的魏国的附属国安陵借口以方圆千里的地方换安陵,安陵君派唐雎出使秦国.面对秦王以秦灭韩亡魏,天子之怒流血千里的威挟,唐雎以布衣之怒流血五步,要离之刺庆忌等等的事例暗示自己要刺杀秦王的目的令秦王屈服向他道切歉.大大地打击了秦王的气焰.最终保卫了安陵。

4、一位妇女在深圳的一家超市购物时,偷了超市的东西。

在她走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保安随即对其进行了搜身,发现了赃物。

超市保安没有报警,而是写了一张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让其拿着当街示众。

5、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

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被周老师撤去班长职务。

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销。

6、1919年,徐悲鸿为了学习西方绘画艺术,到欧洲留学。

有一次,一个洋学生对他挑衅地说:中国人愚昧无知,生就是亡国奴的材料,即使把他们送到天堂里深造,也成不了才。

徐悲鸿被激怒了,他迎上前去,大声说道:那好,我代表我的祖国,你代表你的祖国,等学习结业时,看到底谁是人才,谁是蠢才!他进入巴黎国立高等艺术学校之后刻苦钻研,孜孜不倦。

进校第一年,他的油画就受到法国艺术家弗拉蒙的好评,并在数次竞赛中都获得7、有一次,周总理去会见某外国元首。

那个国家的元首,很看不起中国和中国人民。

法律法规十大案例(3篇)

法律法规十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王某某交通肇事案案件背景:王某某,男,32岁,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道路上,因超速行驶,与前方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受伤,车辆损坏。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案例二:张某某非法集资案案件背景:张某某,男,40岁,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及金额达1000余万元。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严惩,有力地打击了非法集资犯罪。

三、案例三:李某某污染环境案案件背景:李某某,男,35岁,经营一家化工厂,长期违法排放废水,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某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长期违法排放废水,严重污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依法严惩,保护了生态环境。

四、案例四:赵某某合同诈骗案案件背景:赵某某,男,30岁,以虚假身份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涉及金额达500余万元。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赵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严惩,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五、案例五: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案件背景:刘某某,男,28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涉及金额达10万元。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关于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关于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关于人身自由权的案例案例一:被非法拘禁的老王。

老王啊,是个普通的小商贩。

有一天呢,他去收货款,遇到了一伙恶霸。

这伙恶霸觉得老王看起来好欺负,就想从他身上捞点钱。

他们把老王强行拉到一个废弃的仓库里,然后把老王锁在里面,还威胁他说如果不把身上所有的钱交出来,就别想离开这个地方。

老王当时害怕极了,他的人身自由就这么被限制住了。

他想大声呼救,可是那仓库在很偏僻的地方,根本没人能听到。

这就是典型的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情况,那些恶霸没有任何权力把老王关起来,限制他的行动自由。

案例二:超市里的误会。

有个年轻的姑娘叫小丽,她去超市购物。

在超市逛的时候呢,她走到一个摆放化妆品的货架前,正拿起一支口红看呢,突然旁边冲过来一个保安。

这保安也没搞清楚状况,就认定小丽是小偷,要把她带到保安室去。

小丽说自己只是看看,没有偷东西,可是保安根本不听,强行拉着小丽就走。

小丽挣扎着,周围很多人都看着,她感觉特别委屈。

在保安室里,保安把小丽扣留在那里,一直到后来超市经理过来查看监控,才发现是误会了小丽。

这保安和超市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限制小丽的人身自由,这是不对的,哪怕是怀疑小丽偷东西,也不能这么随意地剥夺她的人身自由。

案例三:学校里的过度惩罚。

小明是个调皮的学生。

有一次,在学校里他和同学打架了。

班主任老师特别生气,觉得得好好教训一下小明,让他长点记性。

于是,老师就把小明带到办公室,然后把办公室的门反锁了,让小明在里面站着反省。

这一站就是好几个小时,小明想出去上厕所都不行。

虽然小明打架是不对的,但是老师这样把他锁在办公室里,限制他的行动自由,这就侵犯了小明的人身自由权。

老师可以用其他合理的方式来教育小明,而不是用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

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

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公民基本权利是指每个公民在法律规定下所享有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利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人的基本权利遭到侵犯,下面列举了10个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

1. 平等权利被侵犯:某公司招聘时,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原因对求职者进行歧视,拒绝他们的申请,侵犯了他们的平等权利。

2. 言论自由被限制:某国政府对媒体进行审查,限制了媒体的言论自由,禁止报道政府不愿意公开的信息,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受限:某国政府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禁止一些宗教活动,迫使公民放弃自己的宗教信仰,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

4. 人身自由受侵害:某国政府以打击犯罪为名义,任意拘留、关押公民,违反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5. 隐私权被侵犯:某公司未经公民同意,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6. 财产权受到侵犯:某官员以强拆为名义,非法占用公民的房屋或土地,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7. 教育权被剥夺:某国政府限制公民的教育权利,对特定群体的人员剥夺教育机会,侵犯了公民的教育权。

8. 婚姻自由受限:某国政府限制公民的婚姻自由,禁止同性婚姻,侵犯了公民的婚姻权利。

9. 工会权益受限:某公司限制员工组织工会,限制工会活动,侵犯了公民的工会权益。

10. 司法公正受损:某国政府干涉司法独立,指使法官作出不公正的判决,侵犯了公民的司法公正权利。

这些案例都是真实发生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基石,必须得到保护和尊重。

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加强法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同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共同努力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法律十种侵权行为案例(3篇)

法律十种侵权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名誉侵权案例案例:某甲在网络上散布关于某乙的虚假信息,称其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某乙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隐私侵权案例案例:某丙在未经某丁同意的情况下,将某丁的私人照片发布到网络上,导致某丁的隐私权受到侵犯。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7条,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丙的行为已经构成隐私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著作权侵权案例案例:某戊未经某己的同意,将其创作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并上映,侵犯了某己的著作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某戊的行为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专利侵权案例案例:某庚在未经某辛的许可下,生产并销售某辛的专利产品,侵犯了某辛的专利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某庚的行为已经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商标侵权案例犯了某癸的商标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某壬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肖像权侵权案例案例:某甲在未经某乙的同意下,将其肖像用于商业广告,侵犯了某乙的肖像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8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肖像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人格尊严侵权案例案例:某丙在公共场合侮辱某丁,导致某丁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人身权利纠纷案例

人身权利纠纷案例

人身权利纠纷案例案例名称:人身权利纠纷案例——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例概述:此案是关于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肖像权侵权纠纷。

王某主张其肖像权受到了李某非法使用并造成了名誉侵害和经济损失,因此提起了诉讼。

本案涉及事件发生的确切时间等具体细节。

一、案件背景:事发时间:2008年6月10日地点:某城市街头2008年6月10日,王某作为一名知名演员,应邀参加了某家电品牌的广告拍摄活动。

在活动现场,王某被邀请并同意成为该品牌的代言人。

王某与该品牌签订了一份代言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了使用王某肖像的条件和报酬。

当天活动中,李某是一名狂热的影迷,他提前了解到王某将会出现在该电品牌的宣传活动中。

为了接近其偶像,李某特意到达活动现场并携带了一部相机。

活动结束后,他积极地向王某靠近并请求合照留念。

王某表示拒绝。

然而,李某并没有停下他的行动,在未经王某许可的情况下,他偷拍了一张与王某合照的照片。

之后,李某将这张照片上传到了互联网社交平台,并添加了一些侮辱性和中伤性的文字。

二、诉讼程序及结果:1.案件起诉:王某被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和遭受了名誉侵害后,于2008年9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她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停止使用和删除该照片,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

2.一审判决: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侵犯了王某的肖像权,并对其做出如下判决:(1)李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侵权照片;(2)李某要向王某公开赔礼道歉;(3)李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3.二审判决: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的李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过进一步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0日作出二审判决支持一审判决结果,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律师点评:这起案件涉及了王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和第101条的规定,未经当事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权;同时,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散布谣言,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分析(3篇)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

本文将分析十种常见的侵权案例,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

二、案例分析1. 侵犯人身权案例案例:某小区业主甲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导致乙不慎摔倒,造成骨折。

分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人身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在楼道内堆放杂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乙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侵犯财产权案例案例:乙在丙的店铺内购物时,丙将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丢失。

分析: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丙作为店铺经营者,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乙的笔记本电脑丢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侵犯著作权案例案例:甲未经乙同意,在其作品上署名,并将该作品用于商业用途。

分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展览、摄制电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未经乙同意,擅自使用乙的作品,并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4. 侵犯商标权案例案例:甲在其生产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乙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分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权。

甲擅自使用乙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乙的商标权。

5. 侵犯专利权案例案例:甲在其生产的产品中使用了乙的专利技术,未支付专利使用费。

分析: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人身自由权案例

人身自由权案例

人身自由权案例人身自由权是指个人不受非法拘禁和非法侵犯的权利,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在法律的保护下,人身自由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典型的人身自由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这一基本权利。

案例一,非法拘禁。

在某地发生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例。

一名市民因为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对方非法拘禁在一个偏僻的地方,长达三天之久。

在这期间,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自由行动,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身体损害。

经过法律的调查和审理,对方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非法限制个人自由。

另外一个案例是关于非法限制个人自由的。

一名女性在外出时被一群陌生人强行带走,被关押在一个密闭的房间中,无法与外界联系。

在这段时间里,她遭受了严重的恐惧和伤害,直到被警方救出。

经过调查,这些人因非法限制他人自由而被依法处理。

案例三,非法搜查和扣押。

还有一起案例是关于非法搜查和扣押的。

一名商人在经营时被警方非法搜查,并扣押了他的财产。

经过多方努力,商人最终通过法律手段恢复了自己的权利,并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人身自由权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被侵犯的情况。

这些案例不仅造成了受害人的身心伤害,也对社会秩序和法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当更加重视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加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基本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注意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陷入可能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情况。

同时,对于发生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件,我们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人身自由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人身自由权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我们要加强对其的保护和维护,使之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一种常态。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让每个人都能够在自由和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

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

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对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侵害或剥夺的行为。

这些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隐私权等。

以下是一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1. 言论自由被侵犯的案例:某个国家的政府对媒体进行审查和限制,不允许记者报道真实的新闻情况,对言论自由进行打压。

2. 人身自由被侵犯的案例:某个国家的政府以政治理由,将异见人士非法拘禁,剥夺其人身自由,使其无法自由行动。

3. 财产权被侵犯的案例:某个国家的政府以征地为由,强制拆迁民居,剥夺居民的财产权,而且往往未能给予合理的补偿。

4. 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某个公司在未经公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和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5. 宗教信仰自由被侵犯的案例:某个国家的政府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禁止某些宗教活动,甚至迫害信仰不同宗教的人。

6. 受教育权被侵犯的案例:某个地区的政府对某些族群或社会阶层的公民进行教育歧视,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限制其发展和进步的机会。

7. 劳动权被侵犯的案例:某个公司将员工迫使加班,违法规定,剥夺员工的合法权益,对劳动权进行侵犯。

8. 结社自由被侵犯的案例:某个国家的政府限制公民的结社自由,禁止公民组织自由的社团或团体,剥夺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9. 婚姻自由被侵犯的案例:某个国家的政府限制公民的婚姻自由,规定婚姻对象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剥夺公民选择伴侣的权利。

10. 少数民族权益被侵犯的案例:某个国家的政府对某个少数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剥夺其享有的公民权益,限制其发展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

在上述案例中,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多涉及政府机构、公司组织或制度的限制和打压。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国家法治和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和社会监督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十种侵权责任案例(3篇)

法律十种侵权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概述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以下列举十种常见的侵权责任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名誉侵权案例简介:甲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中恶意诋毁乙公司产品,导致乙公司声誉受损,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甲公司构成名誉侵权,判决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名誉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恶意诋毁乙公司产品,侵害了乙公司的名誉权。

三、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简介: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丁公司注册的商标,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丙公司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判决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丁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传播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本案中,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使用其商标,侵害了丁公司的商标权。

四、案例三:人身侵权案例简介:戊公司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员工庚受伤,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戊公司构成人身侵权,判决戊公司赔偿庚公司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人身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等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戊公司因操作不当导致员工受伤,侵害了员工的人身权益。

五、案例四:财产侵权案例简介:己公司在其经营场所设置高空坠物警示牌,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导致路人辛被坠物砸伤,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己公司构成财产侵权,判决己公司赔偿辛公司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财产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己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坠物,导致路人受伤,侵害了路人的财产权益。

人权侵犯案例分析

人权侵犯案例分析

人权侵犯案例分析人权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基本权利,涵盖了诸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信仰、人身安全和尊严等。

然而,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人权侵犯的案例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对某些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人权侵犯的现象以及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案例一:虐待拘留犯的行为在一些国家的监狱或拘留所,由于监管不到位,虐待拘留犯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拘留犯可能被暴力对待、虐待或受到不人道的待遇,违反了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尊严权利。

这种侵犯不仅对个人造成身心双重的创伤,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

虐待拘留犯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的原则。

他们是已被判决或怀疑违法的人群,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失去了受到适当对待的权利。

强力打击虐待拘留犯的行为,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他们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言论自由受限案例言论自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障了每个公民表达意见、获取信息的权利。

然而,在某些国家或地区,言论自由受到限制的案例时有发生。

政府对于媒体和社交网络进行审查,限制或禁止不同声音的出现,这不仅损害了公民的表达权利,也限制了社会舆论的多样性。

言论自由的受限对个人和社会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公民不能自由表达自己对社会问题的看法,政府的信息掌控也使得民众无法全面了解事实真相。

言论自由的限制还可能导致舆论被操控,助长腐败、不公和权贵的存在。

因此,加强言论自由保护,保障公民表达权利的实现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宗教信仰受迫害案例宗教信仰是每个人的自由选择和表达的权利。

然而,在某些地区,由于宗教偏见或政府政策,宗教信仰受到了迫害。

个体可能面临排斥、歧视、迫害或强制改变宗教信仰的压力,这违背了他们的宗教自由权。

宗教信仰受迫害不仅造成个体信仰自由的受限,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宗教的多样性是社会的财富,不同宗教之间的互相尊重和包容有助于加强社会凝聚力。

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打击宗教迫害现象,保护每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案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例事件一:恶意拘禁(2008年)时间:2008年3月12日细节:张某是一名在某公司工作的普通职员。

2008年3月12日,张某因与公司的领导发生争执,被公司安保人员携带暴力手段将其拘禁在公司办公室内长达48小时,期间未向其家人和律师提供任何消息。

在这期间,他被监禁、限制人身自由,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或接触。

最终,张某的家人通过报警并寻求法律帮助,才得以解救。

律师的点评:这起事件中,公司安保人员违背了张某的人身自由权,恶意拘禁了他。

根据《刑法》第238条,恶意拘禁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被拘禁者来说是对人身自由权的侵犯。

此案中,可要求赔偿为被拘禁期间受到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事件二:非法殴打(2009年)时间:2009年6月19日细节:赵某是一位职业司机,某天驾驶出租车途经某商业中心时,因错综复杂的道路导致交通拥堵。

一名商业中心的保安人员事先没有进行指挥和引导,对赵某产生了极度的不满情绪,随即对赵某进行人身恶意攻击。

保安人员联合其他保安人员,使用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对赵某进行非法殴打,导致赵某多处受伤,包括严重的脑震荡和颅脑损伤。

律师的点评:在这个案例中,商业中心的保安人员对于交通拥堵事件的处理方式严重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根据《刑法》第245条,非法殴打他人是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

被告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赔偿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事件三:非法虐待儿童(2010年)时间:2010年1月15日细节:李某是一名9岁的儿童,他在2010年1月15日被其父母的朋友李某文带到自己的住所。

李某文对于李某进行了长时间的体罚和虐待,包括打骂、剥夺食物和水等惩罚措施。

这些行为导致李某身心受到极大的创伤,最终被邻居发现并报警救助。

律师的点评:这起案件中,李某文作为成年人,在未经儿童父母许可的情况下对李某进行了虐待和体罚。

在中国,根据《儿童权益法》第34条,对儿童进行体罚或侮辱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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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

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

健康。

人格。

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 。

《刑法》第131 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 ,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案情介绍2009 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

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

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

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

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 元。

最终结果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刑法》第20 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因此,赵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赵某对女孩张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刑法》第21 条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有前提条件和合法性条件。

首先,其前提条件是: 其一,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即合法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

其来源主要是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自发性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者疾病的原因等。

其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实际存在的危险已经发生,尚未过去。

其次,合法性条件是:其一,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 其二,必须是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 其三,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

本案中,赵某为了免受王某等几个人的杀害,而造成女孩张某的轻微伤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因此,赵某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二侵犯健康权案情介绍原告吕慢姣与被告颜保即相邻而居,2008 年10月10日下午,安平镇塘田村老一组的尹秀清在自家责任田里收割晚稻,并将收割包装好的稻谷堆放在被告颜保即的禾坪里,准备用车拖走,原告吕慢姣见状就进行阻止,认为其屋侧的路不是车道,不能过车,被告颜保即见此情形,就过来将原告堆放在路边上的柴、砖及石灰搬开,原告吕慢姣就冲上前阻止被告颜保即搬砖和柴,随后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在纠纷中,原告吕慢姣捡起一块石灰砸到被告禾坪里,双方发生打架,扭打过程中,被告颜保即将原告吕慢姣头、颈、胸部多处打伤,原告于当日入住安仁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血肿,经治疗,于2008年10月15日出院,花费医药费1503。

5 元,出院时医生嘱咐其休息2 周并加强营养。

原告吕慢姣现居住的房屋与老屋之间的部分路段属原告合法审批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准备用来建造厅屋。

最终判决一、原告吕慢姣可纳入赔偿范围的费用包括医药费1503。

5 元、误工费551元、护理费145元、营养费250元,共计2509。

5 元,由被告颜保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慢姣1254。

75 元,其余1254。

75元由原告自负。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 元,由原告吕慢姣承担150 元,由被告颜保即承担150 元。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颜保即在没有车路的情况下,将原告堆放在路边上的红砖、石灰搬开,引起纠纷的发生,并在纠纷中致伤原告,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在与被告理论过程中,捡起石灰砸到被告禾坪里,致使矛盾激化,继而发生打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损害的结果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被告颜保即辩称其没有打伤原告,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原告吕慢姣可纳入赔偿范围的医药费为1503.5元、误工费为551元(16 032元/年+ 365天X 19 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元(12天/人X 5天)、护理费为145元(16 032 元/年+ 365天X 5天)。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950元、护理费250元,因其计算标准过高,本院对其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营养费500 元,本院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结合医院的证明,酌定以250 元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争议焦点】原告的人身权是否受到了侵害?如果是,具体有那些被侵害呢?【法律评析】人身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所以又称非财产权利,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无法以金钱来衡量价值,同时也具有不可让与性,在遭受侵害时,主要是以非财产性方式予以救济。

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身权,只是权利内容有所不同。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其中人格权是我们民事主体经常被侵犯的,它是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而人格尊严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

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

人格权直接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尤其是其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一旦被剥夺,民事主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将受到影响。

所以生命权是不允许任何人剥夺的,除了当事人犯了极严重的罪行,被法定机关处以极刑外。

当然这同样需要法定的国家机关才能行驶。

生命对于人之重要,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

所以本案当事人受到的各种身体上的伤害,已经形成了对生命的各种威胁,所以本案原告生命权已经受到了损害。

另外,法律规定,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再者基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所以自然原告在身体受到伤害时,健康权也已经不再完整了。

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刑法、民法等多项部门法的共同任务。

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所以本案,原告有权要求得到基于健康权受到损害而赔偿。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综上,本案原告的人身权已经被侵害,具体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所以对于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加害方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但是我国民法规定,当损害结果和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时,加害人必须承担责任。

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基于相邻关系,因为一点纠纷而大打出手,双方都存在过错, 所以原告也必须对损害结果负起相当责任,所以最后法院判决由双方平等分担责任,原告对损失自担一半责任。

案例三侵犯名誉权案情介绍李某为深圳某公司员工,王某是该公司老板。

因工作原因,王某对李某产生不满。

之后某日,在该公司会议上,王某当众辱骂李某。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诉讼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录音资料,并提交了证人证言,拟证明王某侵权的事实。

王某没有作出答辩。

判决结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王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李某侵害名誉的后果。

故判决:王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

【评析】名誉权案件的性质在于侵权证据难以固定和收集,故名誉权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准备侵权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

对于网络证据,首先要进行公证,否则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一般难以确认。

其次,要证明网络证据的关联性,但一般来说网路证据的关联性难以认定。

网络证据的发帖人身份难以确定,一般要通过IP 地址查明,无法查明的,仍然难以认定证据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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