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维护人身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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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享有的民事权利: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
变自己的姓名。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②构成侵权的条件:干涉、盗用、假冒行为的发生。
③侵权的法律责任: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8
探究:本案中小李是否侵害了小张的人 身权?如果是,侵害了什么权利?应承 担什么民事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批复认为,本案当事人是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 侵犯了权利人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 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既涉及对姓 名权的侵犯,也构成对受教育权的侵犯。相应的法律责任形式, 则不仅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还应当有赔偿经济损失。
人格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人
格独立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
人格权 (3)分类:
人 身 权
一种民事权利。
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 誉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维护 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
身份权
包括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的保护教养等 权利);
配偶权(夫妻双方间的陪伴帮助钟爱等权利);
2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有无财产内容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以实现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是以实现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
物权 债权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
人格权 人身权
身份权
①享有的民事权利: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②构成侵权的条件: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
③侵权的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 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
5
探究:教材19页,该公司是否应当对谢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 任?如果是,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该公司存在多个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形,致使谢某死亡,侵害 了其生命健康权。故应当对谢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 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 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
人格关系是基于做人的资格产生的,身份关系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
在民法上分别表现为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以及配偶、亲属、监护 等权利。
3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
(1)含义:人身权是以实现人身利益即人格和尊严为内容的权利。
(2)原因: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
尊严。
1
读读记记
5.民事权利的实现的要求(怎样) (1)必须具备法律依据,这需要完善立法。 (2)民事主体还要采取实际行动,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运用 法律来协调和解决冲突,自觉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3)既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要尊重他人的权益,使社会 健康和谐地发展。 (4)还应当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5)自觉履行民事义务。 6.民事法律责任的种类: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民事责任 7.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哪10种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 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 礼道歉。 8.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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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
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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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命健康权: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权利 (1)为什么? 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 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 (2)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 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 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 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 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 假冒。”
9
实例分析:
某中学高二学生林某嫌父母给自己取的名字太土气了,所以想 给自己换个名字,请问可以吗?如果对所改的姓名仍不满意, 还可以再改吗?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为了防止滥 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条例实施 后,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 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条例》还规定,出具虚 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 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 款。骗取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处800元 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补助其父母生活费。
6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为什么? 姓名是人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
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体现 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2)相应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 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读读记记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主体,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行为、 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格利益 )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 义务。 3.民事权利与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即对立统一关系。 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 通常是等价有偿和对等互利的。 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前者强调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资格,后者强调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公民不一定都具有民事 行为能力,公民分为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法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
变自己的姓名。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②构成侵权的条件:干涉、盗用、假冒行为的发生。
③侵权的法律责任: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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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本案中小李是否侵害了小张的人 身权?如果是,侵害了什么权利?应承 担什么民事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批复认为,本案当事人是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 侵犯了权利人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 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既涉及对姓 名权的侵犯,也构成对受教育权的侵犯。相应的法律责任形式, 则不仅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还应当有赔偿经济损失。
人格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人
格独立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
人格权 (3)分类:
人 身 权
一种民事权利。
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 誉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维护 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
身份权
包括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的保护教养等 权利);
配偶权(夫妻双方间的陪伴帮助钟爱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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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有无财产内容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以实现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是以实现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
物权 债权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
人格权 人身权
身份权
①享有的民事权利: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②构成侵权的条件: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
③侵权的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 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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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教材19页,该公司是否应当对谢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 任?如果是,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该公司存在多个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形,致使谢某死亡,侵害 了其生命健康权。故应当对谢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 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 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
人格关系是基于做人的资格产生的,身份关系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
在民法上分别表现为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以及配偶、亲属、监护 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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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
(1)含义:人身权是以实现人身利益即人格和尊严为内容的权利。
(2)原因: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
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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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读记记
5.民事权利的实现的要求(怎样) (1)必须具备法律依据,这需要完善立法。 (2)民事主体还要采取实际行动,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运用 法律来协调和解决冲突,自觉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3)既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要尊重他人的权益,使社会 健康和谐地发展。 (4)还应当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5)自觉履行民事义务。 6.民事法律责任的种类: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民事责任 7.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哪10种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 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 礼道歉。 8.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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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
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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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命健康权: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权利 (1)为什么? 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 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 (2)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 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 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 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 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 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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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分析:
某中学高二学生林某嫌父母给自己取的名字太土气了,所以想 给自己换个名字,请问可以吗?如果对所改的姓名仍不满意, 还可以再改吗?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为了防止滥 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条例实施 后,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 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条例》还规定,出具虚 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 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 款。骗取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处800元 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补助其父母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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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为什么? 姓名是人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
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体现 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2)相应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 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读读记记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主体,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行为、 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格利益 )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 义务。 3.民事权利与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即对立统一关系。 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 通常是等价有偿和对等互利的。 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前者强调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资格,后者强调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公民不一定都具有民事 行为能力,公民分为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法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