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社保办事流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巴南劳社发[2006]69号

重庆市巴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信息系统一期工程业务系统联网运行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适应社会保障管理的需要,整合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资源,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56号)文件精神,我局将于2006年11月8日启动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申报联网运行,实现社会保障数据集中管理、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统一受理、社会保险业务专项操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便捷服务。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公共业务窗口

(一)公共业务办理地点

巴南区社会保险局公共业务窗口。

(二)公共业务窗口设置

1.参保登记变更注销申报窗口;

2.人员增加申报窗口;

3.人员减少申报窗口;

二、公共业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的范围

公共业务窗口目前暂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申报。

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其他相关业务仍由原经办机构办理。

四、实施方式

从2006年11月8日开始,参保单位到公共业务窗口相应业务工作窗口领取表格或登录巴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相应表格,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

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必须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巴南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事细则》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巴南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事细则

为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适应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的需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文精神,辖区内用人单位申报办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等业务,统一到巴南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申报办理。

一、巴南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资料,经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将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信息传递给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二)负责受理单位参保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资料,并将信息传递给各经办机构。各经办机构确定本险种的参保人员,反馈给统一登记机构,由统一登记机构通知参保单位。各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或个人参保记录。

(三)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申请,并告知各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补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后反馈信息,统一登记机构再办理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四)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的缴费申报资料,并将信息传递给各经办机构。各经办机构确定本险种的缴费人员,核定缴费基数,制订征缴计划,提交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五)负责公共信息的维护。根据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有关机关提出的复查请求或建议,组织对复查事项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或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修改相关信息。

(六)负责公共信息资料的档案管理。

二、巴南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大厅窗口设置及职责

(一) 参保登记变更注销申报窗口

1、负责管理公共业务窗口各项业务;

2、负责受理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3、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4、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撤销等原因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注销业务。

5、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发生兼并(合并)、拆分等变更登记业务;

6、负责受理参保单位整体转移。

(二)人员增加申报窗口

负责受理参保单位的人员增加申报。

(三)人员减少申报窗口

负责受理参保单位的人员减少申报。

注:以上窗口除上述各自职责外,同时还要受理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申报的业务及公共信息维护业务。

三、办事流程

(一)单位参保登记申报

1、参保单位提供资料办理参保登记,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渝劳社综1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

(1)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有地税登记证件的,还应出示地税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5)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还应出示改制的批文。

(6)跨统筹区转入的单位,还应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7)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A.有职业伤害的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提供参保职工的体检报告;

B.养老保险补漏投保单位应提供补漏开始年份以来的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应经职工本人签字。也可由用人单位根据现有资料填报,公共窗口接收并记录后,再通过用人单位返交参保人员核对并签字,用人单位集中收回交公共窗口保存。

3、公共窗口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资料,对参保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补正;对符合要求的,为用人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即参保单位社会保障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于受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经办机构核定本险种参保人员,办理后续业务。

4、各经办机构收到公共窗口发送的参保登记信息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书面反馈到公共窗口。公共窗口向参保单位通报审核结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向参保人员核发参保证件(卡);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 参保单位变更登记

1、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