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应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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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应采取的措施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来,我国的会计国际协调进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财政部也明确表示,在制定和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过程中,我国始终注意积极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回顾我国会计改革以及会计准则建设的历史,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一直是我国会计改革的一个中心议题,并且主要体现在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上,这对我国的会计改革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积极探讨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应采取的对策和途径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对策;途径
随着中国加入WTO,快速融入全球市场后,对外贸易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外贸争端也不断增多。中国企业海外上市以及逐渐增多的海外并购,会计准则所带来的经济影响越来越大,与之相应的是越来越多的经济领域和利益相关者,迫切要求加快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步伐。自1992年开始至今,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工作已经历了十几个年头,在这期间,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加快制定我国自己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建立一个统一的、体系严谨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制定框架,以确保我国会计准则不会偏离我国国家利益是当务之急。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通过理论演绎和归纳推理两种方法,通过调查研究,及早形成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只有这样,会计国际化才不会陷入迷茫。
二、加大我国会计准则的执行力度
在会计准则国际协调进程中,制定的会计标准内容本身与国际接轨固然重要,但是确保会计标准的有效贯彻与执行同样十分重要。如一份“有关会计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的作用”的报告就指出,由于缺乏恰当的执行机制,公司常忽视本国或国际会计准则,而根据自己的需要采用会计实务;欧洲会计师联盟通过调查欧洲各国的会计标准执行机制,于2001年4月提交了一份题为《欧洲的执行
机制——一些对监管体系的初步调查》的报告,希望引起大家对会计标准执行问题的重视。近年来,我国的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步伐较快,并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会计标准的具体执行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当前,我国企业所出现的会计造假问题并不是说会计标准存在问题,也并不是说是由我们的会计准则国际协调进程所导致的。目前我国企业由于自身或外部因素的促动,没有按照符合商业惯例的规则来运作,有一些企业甚至是公然做假,这样,适用于一般商业行为环境下的会计规则、方法自然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继续推进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进程,加快会计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工作的同时,应当加大会计准则的执行力度,强化会计监管,确保会计标准制定发布后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这一点上,我们要严格按照《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搞好各项会计监管机制的建设:强化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的会计监督制度,发挥会计监督三位一体的整体功效;界定清楚财政、审计税务、会计等监管的职能和范围,合理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真正起到惩戒作用等。
三、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
在会计准则国际协调过程中,应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使国际会计准则接近我国的会计准则,反映我国的会计意志。要争取国际会计准则最大的制定权,本文认为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
(一)介入国际会计准则制定过程,积极开拓中国会计准则的国际空间
利用我国现有的在国际会计协调中的地位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在这方面我国已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我们应继续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向双向主动的会计协调方向发展,既要有选择地使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又要将我国会计准则介绍出去,在欧美主导的国际会计标准体系中注入新的力量,同时也更能代表发展中国家的一些情况,使这个体系更加成熟和完善。应加强同国际会计联合会、欧洲会计师联合会等国际性会计师组织的联系,把与国家会计准则的协调放在一定的战略高度去认识,积极参与IASC的各项活动,并努力争取在IASC准则制定机构中占据一席之地,谋求国际会计准则对中国情况的包容,将中国会计纳入世界会计体系。
(二)制定我国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条件
一是不与我国的会计原则相冲突,并有益于我国公众利益;二是制定出经济决策、评价管理当局受托责任所必需的准则。这样我国既可以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取得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好处,同时又能通过这些条件拒绝国际会计准则中对我国不利的准则的进入。
(三)以区域会计协调(亚洲)推进中国会计的国际协调进程
相对于世界范围内的协调,地区协调所面临的矛盾和协调过程中遇到的障碍较少;地区性政治经济组织的形成,都是以一定的共同目标为基础,地区协调的愿望比国际协调的愿望更强烈。利用地区性政治经济组织的权威性和内部政治经济利益的一致性,推行会计准则的协调活动。其可能性比国际性协调大得多。
四、改进我国国际化会计准则制定的程序
在我国,准则的制定过程不仅有准则制定机构与作为准则需求者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多次博弈,即准则供需之间的竞争,而且还有不同的准则制定机构之间的多次博弈,即准则供给的竞争。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权主要在政府,属于政府主导型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这种制定模式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带来很大的弊端。对会计准则国际协调来说,主要的弊端是政府主导制定的会计准则对企业利益维护不够,在会计准则国际协调中的强制性会计准则变迁对国内企业造成负面经济后果,企业的做法只能是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应该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一)仍然采用政府主导型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制定适应会计准则国际化的会计准则,并且政府主导型的制定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国情,这里所说的国情包括,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我国现在的市场经济水平以及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等方面。
(二)在会计准则制定中适当分权给中国证监会
目前,依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国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是财政部会计司(虽然我国成立了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但该机构实质上是一个顾问咨询机构,并且依然由财政部会计司的技术专家主导);除此之外,上市公司的审计要求、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和信息披露应当要遵守的标准的制定权则归属证监会。由此可见,准则制定权主要应由财政部与证监会分享。不难发现,中国的准则制定权应是一种横向配置的格局。
但目前这种分权形式还远远不够,证监会在会计准则的制定权中作用太小。由于证监会经过多年的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具有制定准则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证监会更能代表企业的利益,维护企业在会计准则国际协调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