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质证指引(2019年版)【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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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质证指引(2019年版)
民事案件质证指引(2019年版)
一、概述
(一)民事案件质证的含义: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围绕在法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针对及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以便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审判人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的诉讼活动。
(二)民事案件质证的目的:
1.对于法院来说:
通过质证,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其他(“盖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
其法律依据包括:
(1)《民诉法解释》第103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民诉法解释》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民诉法解释》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对于质证方来说:
在于通过与举证方就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的质疑、说明与辩驳,在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等问题上对审判人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最终使法庭做出对质证方有利的事实认定。具体包括:
(1)通过从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等方面直接否定举证方证据的证明力,使举证方请求赖以存在的事实丧失证据支持,从而不被法庭采信;
(2)通过质证有效降低举证方证据的证明力,以影响举证方当事人的在法庭心中的诚信状况,从而增加举证方当事人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
(3)通过否定或利用举证方证据,进一步强化质证方主张事实的客观性,以增强质证方在法庭心中的诚信度,降低我方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
(4)通过质证减小法庭在对质证方有利事实认定上的自由裁量权。
二、质证前的准备工作
(一)对法庭在庭前送达的证据,应当及时提交委托人并组织核实;
(二)进一步向委托人了解如下情况:
1.听取委托人对该等证据的综合性意见;
2.向委托人充分了解证据的形成过程和背景;
3.向委托人了解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评估举证方是否能够出示证据原件、原物;
4.向委托人确认是否认可举证方当事人的证明对象(待证事实)。
(三)依据向委托人了解的情况,确定举证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中哪些属于证明其主张的关键性证据,哪些是影响我方主张事实的关键性证据,然后充分评估该证据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整体影响,并依据举证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进一步完善质证策略。
(四)组织委托人进一步收集和整理证据,通过提交新证据、制订反制策略等。
(五)依据前述的核实、评估和分析,撰写质证意见,并在庭前将签名的纸质《质证意见书》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交书记员,以方便法庭准确记录。
三、《质证意见书》的格式
XX诉XX(案由)一案
(质证方)就(举证方)提交证据的
质证意见书
(受理法院全称):
在(举证方)能够提交其证据原件的前提下,(质证方)对(举证方)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质证的对象:证据一(指第一组证据编号)《XXXX(证据名称)》(不得改变举证一方的证据编号和证据名称,下同)。
质证意见:
(质证内容正文,包括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否有异议以及证据证明力大小的明确意见,如有异议则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质证的对象:证据二(指第二组证据编号)《XXXX(证据名称)》。
质证意见:
(质证内容正文,要求同上,略)。
质证的对象:证据N(指第N组证据编号)《XXXX(证据名称)》。
质证意见:
(质证内容正文,要求同上,略)
以上质证意见仅便于书记员记录,原则上不提交举证方当事人,最终的质证意见以当庭陈述的内容为准。
提交人:(质证方的姓名或名称)
委托代理人:(签名)
提交日期:二〇一九年月日
四、质证的注意事项
(一)质证时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大小发表如下一种意见:
1、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如果认为证据虽有证明力,但存在证明力较小的问题,说明理由);
2、对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不予采信,理由如下(说明理由)。
3、对合法性有异议,请求不予采信,理由如下(说明证据形式、取证的主体或取证的方法等方面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
4、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请求不予采信,理由如下(说明理由)。
(二)对各类证据质证的要点
1.对“当事人陈述”质证的要点
当事人陈述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就有关案情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叙述。
(1)真实性:一是根据生活常识判断其陈述是否违反常识;二是其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或有矛盾;三是陈述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或有矛盾。
若以上涉及真实性的三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真实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方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真实性。
(2)合法性:当事人陈述的主体、形式和来源的合法性一般不提出异议。
(3)关联性:一是判断其证明性,即其陈述是不是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成立;二是判断其实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