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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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满后,可以延长三年按10%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开发区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8、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9、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辽政办发[2004]93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辽政办发[2004]93号)《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决定,保留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省外经贸厅),正厅级建制。

省外经贸厅是主管全省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和转变(一)划入的职能1.原省发展计划委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

2.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协调内外贸政策、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1.将省外经贸厅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能,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2.取消省外经贸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参与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实施办法。

(二)拟定全省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适时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协调内外贸政策的建议;负责全省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对外经济合作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工作;综合管理全省开发区的工作,负责对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报批、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火炬年报)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火炬年报)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火炬年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国家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6年月调查表式(一)企业概况表号:GQ-001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 ) 号有效期至:201 年月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110 国有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310 中外合资经营120 集体 160 股份有限公司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20 中外合作经营130 股份合作 171 私营独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 330 外资企业141 国有联营 172 私营合伙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42 集体联营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90 其他港澳台投资 390 其他外商投资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49 其他联营 190 其他151 国有独资公司QB07_1 企业是否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QB07)□ 1.是 2.否如是,请填写高新区名称(QB07_1)已进区企业被批准入区时间(QB08)□□□□年企业是否进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QB21)□ 1.是 2.否如是,请选择所在自主创新示范区名称(QB22)QB09 企业集团情况:本企业是(QB09)□ 1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 2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QB09如为2,请填直接上级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QB10)□□□□□□□□—□或上级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是否为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QB11)□ 1.是 2.否如是,高企认定证书编号(QB13)□□□□□□□□□□□□□□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时间□□□□年QB14_1 QB14_2 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关系(QB14)□1.孵化器在孵企业入孵时间(QB14_1) □□□□年2.孵化器毕业企业毕业时间(QB14_2) □□□□年3.与孵化器无关上市及新三板、四板挂牌情况(QB15)□1.深交所主板(含B股) 4.香港 7.东京 10.深交所创业板 13.地方四板2.上交所(含B股) 5.纳斯达克 8.伦敦 11.新三板3.新加坡 6.纽约交易所 9.其它海外市场 12深交所中小板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月日表GQ-001指标解释是否填写国家统计局一套表 1.是 2.否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鲁国税发[2006]17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17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正确执行国家有关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管理,正确执行国家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包括内资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优惠。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等国家级园区。

在上述国家级开发区内注册登记经营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区外企业或者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的区外经营所得不得享受区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开发区范围,以及扩大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

未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或扩大的开发区内企业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省及省级以下开发区不得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或比照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省及省级以下开发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制定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主要有:(一)企业只在开发区内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全部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区外进行;(二)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区内且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区外;(三)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区内且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区外,但区外生产机构所生产的产品均由管理机构(总机构)统一对外销售;(四)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区内且直接从事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区外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税务登记与申报流程详解

外资企业税务登记与申报流程详解

外资企业税务登记与申报流程详解外资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开展经营活动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及申报。

本文将详细介绍外资企业税务登记与申报的流程,以帮助企业了解并顺利完成相关手续。

(引言)外资企业税务登记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企业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资格的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是外资企业申请纳税人资格的第一步,必须在企业设立之后及时办理。

一、税务登记准备工作税务登记前,外资企业需要准备以下相关材料:1. 企业设立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 办理委托代理税务登记的授权书:如果选择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则需要提供委托代理书;4. 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申请银行开设基本账户时,需要提交的开户许可证明;5. 企业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证明企业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6. 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根据不同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税务登记流程1. 选择登记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在地,选择合适的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2. 准备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按照登记所需材料清单,将准备好的材料整理齐全,并填写相关税务登记表格。

3. 提交登记申请并办理现场核验:将准备好的材料和登记表格提交至税务机关,并按要求参加现场核验。

核验完成后,税务机关将出具税务登记证明。

4. 领取税务登记证明:凭借核验通过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前往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明。

三、税务申报流程税务登记完成后,外资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分为以下环节:1. 纳税申报准备:企业在纳税申报前,需准备相关纳税申报表,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2. 填写申报表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相关纳税申报表格填写完整,并核对准确性。

3. 缴纳税款:根据填写的申报表格计算出的应缴税款,通过指定银行或电子渠道缴纳。

4. 提交纳税申报表:将填写完整的纳税申报表格及缴纳税款凭证提交至税务机关。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20)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20)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4月28日证监会令第140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是指:(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三)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投资者,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以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境外股东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初始业务范围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经营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二)为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三)持续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填表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填表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填表说明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一)注册地址:填写注册地址后,需勾选是否位于自贸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指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

“股份制”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其中非上市公司中的“公众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四)成立方式:1.新设合并:系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吸收合并:系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1)内资企业吸收合并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吸收方的内资企业应填写此表,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勾选此处的“吸收合并”项,被吸收的原外商投资企业应另行办理相应的解散手续;(2)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外商投资企业,吸收方和被吸收方不填写本表,应分别办理相应的变更备案或审批手续;(3)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内资企业,吸收方和被吸收方不填写本表,作为吸收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相应的变更备案或审批手续,被吸收的内资企业应办理相应的解散手续。

3.存续分立:系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4.解散分立:系指一个公司分立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五)投资行业: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勾选填写涉及的行业,再从中勾选确认一个行业作为企业的主营行业。

(六)业务类型:需勾选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不涉及各特殊类型的,勾选“不涉及以上各类型”。

1.高新技术企业:系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2.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等方式设立的研发中心。

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5.04•【文号】商资函[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现就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现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下述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二)拍卖企业;(三)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四)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五)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六)各类非油气采矿企业。

二、外资并购事项按并购交易额划分审批权限,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并购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拍卖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履行市场准入职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应取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涉及设置人(合作方)、名称、类别、床位数、执业地址、诊疗科目以及合作期限和筹建期限等事项变更的,应先取得卫生部同意;外商投资设立和变更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应取得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设立或变更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和采矿企业应征求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后审批;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应取得省级拍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在下发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同时,通过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和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向商务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12.12•【文号】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0.12.1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程序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第四章出资方式与期限第五章用地及其费用第六章购买与销售第七章税务第八章外汇管理第九章财务与会计第十章职工第十一章工会第十二章期限、终止与清算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一)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二)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第四条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二)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三)邮电通信;(四)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第五条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一)公用事业;(二)交通运输;(三)房地产;(四)信托投资;(五)租赁。

申请在前款规定的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六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修正)(2004年11月17日商务部令二○○四年第22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外商投资商最新业等企业准入管理指引手册

外商投资商最新业等企业准入管理指引手册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2008年12月《外商投资商业等企业准入管理指引手册》目录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 (9)一、一般商品分销 (9)(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二)申报材料1、新设立商业企业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3、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4、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二、特殊商品分销 (13)(一)汽车(二)成品油(三)药品(四)音像制品(零售)三、审核要点 (19)(一)新设立商业企业(二)并购境内商业企业(三)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四)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五)涉及配额许可证专项管理商品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备案要求 (23)五、其它 (26)(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分销业务(二)关于特许经营备案第二部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等部分行业审批指引 (29)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 (29)(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二、城市规划服务 (30)(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32)(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四、国际船舶运输、代理 (34)(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五、光盘复制生产 (35)(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六、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 (37)(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二)申报条件(三)申报材料第三部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审批指引 (39)一、审批部门及权限二、申请材料(一)发起设立(二)募集设立(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股份公司(四)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B股的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五)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七)并购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八)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等变更事项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解答 (48)一、公司登记机关审查职责与内容 (48)(一)内外资公司登记注册的比较(二)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三)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环节(四)审查公司设立登记环节(五)审查公司变更登记环节(六)审查公司注销登记环节(七)审查公司章程(八)公司登记机关审查标准和责任二、外资审批与登记衔接问题 (56)(一)设立形式(二)不同类型公司的组织机构(三)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四)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其比例(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六)服务类外商投资企业设分支机构的审批登记第五部分下放或委托审批的有关说明 (61)一、关于下放或委托审批的说明 (61)(一)改进审批内容,转变管理方式的问题(二)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三)文件一致性的问题(四)对专项规定的解释(五)对前置审批、征求意见等程序的解释二、关于下放或委托审批事项的说明 (63)(一)具体范围(二)地方审批部门(三)其他几点说明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说明 (66)四、关于制造业宏观调控行业的审批说明............(67)五、关于并购的审批说明.. (68)(一)并购适用对象(二)关联关系并购(三)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或导致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实际控制权转移(四)适用标准(五)审核权限(六)宏观调控行业外资并购六、其他几个问题 (70)(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问题(二)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三)限额以下上市公司股权变更(增资、转股等)与证监部门审核衔接问题附件:商务部近期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有关文件 (74)一、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公告二、商务部关于委托审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公告三、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行政许可的通知四、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五、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六、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一、一般商品分销(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3)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中,注册地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批复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4)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按总投资属地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工作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工作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03.01•【文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正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工作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3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管理,规范批准证书发放工作,根据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批准证书发放机关为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授权发放批准证书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及其他组织机构。

第三条申请发证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一把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或部分吸收外资较多的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三)具有与批准证书发放管理系统和利用外商统计管理系统联网管理相适应的硬件条件;(四)具有经外经贸部和外经贸部授权培训合格的批准输入及利用外资统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五)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经贸部反馈发放批准证书的有关信息;能够按照全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统计,并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外经贸部报送统计数据。

第四条申请发证单位按照《办法》第三条的要求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外经贸部对申请发证单位的发证资格进行审核。

经授权的发证机关不得自行将发证权限下放。

第五条各级发证机关应统一使用由外经贸部组织开发的“全国利用外资统计管理系统”。

第六条批准证书发放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管理,各级发证机关需与外经贸部“全国利用外资统计管理系统”中心数据库实现计算机联网,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向外经贸部报送企业批准、变更的信息。

第七条各级发证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越权审批项目和发放批准证书,批准证书及存根的各项内容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完整。

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

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国内外投资商来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的吸引力,加大对入区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实现兵团、八师石河子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优惠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

(一)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优惠期满后,企业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执行。

(三)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自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它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自治区外投资者设立独资或出资额达到25%以上的企业:(一)对国家、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第1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四)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新疆境内投资者(一)对国家、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自治区境内办的内资企业,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农产品加工、旅游等企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10年修正)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10年修正)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施行日期】1987.07.25•【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87年6月25日大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25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198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根据1992年11月3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四个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10年10月25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东南沿海马桥子一带。

第三条开发区实行中国经济特区某些政策和新型管理体制,利用大连和东北地区的优势,遵循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经验相结合,外引和内联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兴办新兴产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展外向型经济,为大连、东北地区以至全国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繁荣服务。

第四条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科研机构;同时鼓励国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内联企业)和事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5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5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50号1994年3月21日发布施行)现发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用工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三、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用工暂行办法附件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加快建设进程,保障区域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及《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开发区区内从事城市规划,进行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开发区区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依照《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规划管理部门,受市规划局委托,对开发区内的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

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有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局的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开发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遵循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完善配套基础设施。

第六条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并使用土地的中外投资者,应向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并根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核发由市规划局监章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低薪酬对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发展制约影响的实证性研究——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

低薪酬对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发展制约影响的实证性研究——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

总体上 , 被调查 的 5 4家 开发 区外 企 管理 均 比较规 范, 职场环境相对 较好 , 员工的社会保险基本能够得到 保 障, 拖欠工资现象几乎 不曾发生 ( 见表 1 。 )
被调查 的 2 0家大型外企职工 总计 4 84人 , 82 月均标 准工资为 15 2 6元 , 年收入 约 16 5元 ( 70 含年度奖金 ) 其 ;
基 金 项 目 : 辽 宁 省社 科 联 百 项课 题 、 名 专 家 学者 服 务 振 兴 大 型调 查 活动 课 题 ” (0 0 ytj 一1 ) “ 千 2 1 dkj js 6 阶段 成 果 。
低 工 资 的 制 约 作 用进 而提 高 劳动 者报 酬 具 有 积极 意 义 , 酬 过低 不仅 直 接 影 响 到 劳 动 者 的积 极 性 , 直 接 制 薪 更
约着其素质的提 高 , 由此遏制我 国经济发展 内生性动 力的形成。
[ 关键词] 外商投 资工业企业 ; 薪酬 ; 低 劳动者素质; 大连开发 区 [ 中图分类号]1 2 7 4 [ 文献标识码]B [ 文章编号]10 2 8 (0 1 0 O 4 o 02— 8 0 2 1 ) 1一 10一 4 家服装类企业 单 独设 组。具 体数 据分 析 以大型 企业 为
代, 在我 国步入调整结 构、 加快 转型 、 新 发展 的关键 阶 创
段, 低工资对经济 发展方式转变的制约因素 , 已为政府 业
和业界 、 学界所关注 。2 1 00年以来 的本 田罢工 、 富士康员
工连续跳楼 自杀事件紧迫地呼唤着社会对一线 劳动者低 工资问题的关注 , 但工资问题牵涉到多方利益 , 劳动力 低 成本既是外商投资必然考量的因素 , 也关乎 G P产值和 D 官员政绩 , 直接关系到 我 国包括 外商投 资企业 在 内的经 济发展方式的转 变。笔者 以大连经济技 术开发 区为调研 基地 , 通过对各类企业 近年来工 资状况 及其 与产业 发展

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批准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4.09.25【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09.25【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1994年8月30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四条大连市税务机关主管全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税务机关应依靠社会力量,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新闻媒介或文件等形式向社会告知,并为纳税人阅知提供条件。

告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以不知道为理由,要求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由经税务机关确认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办理税务事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

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流程

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流程

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流程一、洽谈入园意向------------------------------------------------- 2二、提交入园申请材料----------------------------------------- 2三、评估入园条件、审批-------------------------------------2四、签订入园协议------------------------------------------------- 3五、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 3(一)个人独资企业申报资料------------------------------------------------------- 3(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开业登记有关申报材料---------------------------- 4 (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资料------------------------------------------------------- 5(四)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报资料------------------------------------------------- 6(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报资料------------------------------------------- 6(六)补(换)营业执照申报资料-------------------------------------------------- 7(七)建设项目定点选址及环境影响预审申报材料----------------------------- 7(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申报材料----------------------------- 8(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申请资料-------------------------------------------- 8(十)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名称、投资人、经营范围、住所申报资料-------- 8(十一)企业代码申请资料----------------------------------------------------------- 9(十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的材料----------------------------------- 9(十三)外商投资企业验资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0(十四)有限公司货币验资申请材料---------------------------------------------- 11六、交纳保证金、租金----------------------------------------- 11七、装修方案审批------------------------------------------------- 12八、企业(项目)进驻园区--------------------------------- 12一、洽谈入园意向与我公司员工洽谈入园意向,了解工业园情况及相关政策二、提交入园申请材料提交入园申请表三、评估入园条件、审批1、符合科技园重点发展领域,有产业化前景,能孵化成企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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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批准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87.07.25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7.07.25
【实施日期】1987.07.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四个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2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1992年11月28日)修改
【失效依据】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大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七年
七月二十五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批准后30日内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未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开业。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证书;
(三)合同(协议)、章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副厂长)名单;
(四)投资者的资本信用证明;
(五)投资者的开业合法证明;
(六)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应以中外两种文字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

登记的主要内容: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份额、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职工总人数、外籍职工人数、批准文件的机关、文号和日期。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告成立。

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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