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2001年度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分配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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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2001年度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分配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16日)
市直各党政机关、各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和市房屋委员会会议精神,现将《2001年度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文件精神及时通知到本单位相关的住房申请人,由各单位专办人协助做好有关申请登记工作。
2001年度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分配办法
一、分配对象
(一)分配对象为:市财政拨款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
(二)按申请人的家庭结构及分、调房的不同要求,将分配对象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分房申请人和调房申请人。
1.分房申请人
由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中,申请人为职务或职称高的一方,职务、职称相同时,申请人可以任选一方。职务、职称高低的界定以《职务、职称高低划定分类表》(详见附件1)为准。
分房申请人须有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户籍户口。
(1)家庭分房申请人
①申请人的配偶有深圳市(含宝安、龙岗区)户籍户口的家庭;
②申请人的配偶为符合转业进入特区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的家庭;
③申请人为离异、丧偶且带有抚养关系、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子女的单亲家庭;
④申请人为烈士的配偶。
(2)单身分房申请人
①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职工;
②申请人为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且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职工。
2.调房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人须有特区户籍户口,家庭申请人的配偶须有深圳市户籍户口,单亲家庭的子女须有特区户籍户口)已购一套属市住宅局产权或市住宅局分房单位产权的单元式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和社会微利房并符合调房条件。
二、申请条件
(一)分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在深圳市(含宝安、龙岗区)内没有购买单元式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自建私房和拥有建私人住宅用地;
2.家庭分房申请人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时间、夫妻双方户口迁入特区(或配偶户口迁入宝安、龙岗区,单亲家庭子女的户口迁入特区)时间、结婚时间或离异丧偶时间均须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
3.单身分房申请人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且户口迁入特区时间、年满35周岁的时间均须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
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职称的聘任及特区津贴档次的确认均以2000年12月31日以前的状况为准。申请人的编制情况以2000年12月份的状况为准。
(二)在编人员调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已购一套属市住宅局产权或市住宅局分房单位产权的单元式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和社会微利房,购房年限满5年(即1995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满足下列第1、2项其中之一条件。申请人职务的任命和职称的聘任年限、特区津贴档次的确认、现住房的购房年限的计算截止期为2000年12月31日。
1.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职称聘任(工资已兑现)满两年(即1998年12月31日之前任命或聘任),现住房达不到相应级别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下限者;
2.家庭申请人为特区津贴档次16档(含16档)以上的无行政职务和中级职称以下(不含中级职称)职称的干部职工,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者;
3.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个人,不予以调房:
(1)现住房已申请批准取得住房全部产权;
(2)现住房已由市住宅局给予微利价补差;
(3)配偶购买了非市住宅局分房单位产权的安居房。
4.申请人原购买了非市住宅局分房单位产权的安居房,现符合本年度分房申请条件或在编人员调房申请条件,只能参加相应类别的调房排队。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其分、调房条件不受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3.市人事部门直接引进的留学生;
4.烈士的配偶;
5.申请人为副局级以上干部和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离退休人员调房申请条件
1.原在市财政拨款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已离休的人员,按离休时的职务(职称)确定相应级别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其标准下限者,可参加本年度调房;
2.原在编职工于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前符合本次在编人员调房条件的,可参加本年度调房。
(五)2000年1月1日以后,凡符合调房条件的住户,只允许调房一次。
三、申请办法
(一)所在单位报送申请人的编制信息材料
符合分、调房条件的申请人,其所在单位须按要求(市住宅局另发通知)向市住宅局报
送单位成立批文及《编制管理册》等编制信息材料,如属增编单位和撤并单位,还须同时报送增编和撤并批文。报送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申请人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须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市住宅局编印的《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申请登记表》,按登记表的要求准备齐有关申请资料(详见申请登记表的说明部分),于7月31日至8月22日(星期日休息)到市住宅局售房中心递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申请程序详见附件3《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申购工作程序》)。
四、分配方法
(一)各类住房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确定办法
以职务、职称确定以下符合分房和调房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第一类:家庭申请人为局级干部和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130—150平方米;
第二类:家庭申请人为处级干部和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身申请人为局级干部和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100—120平方米;
第三类:家庭申请人为科级干部和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身申请人为处级干部和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80—90平方米;
第四类:家庭申请人为特区津贴14档(含14档)以下的干部职工;单身申请人为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和中级职称(含中级职称)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70—80平方米。
特区津贴档次为15档(含15档)以上的干部职工家庭分房申请人,可选择参加第三类或第四类分房排队;
特区津贴档次为16档(含16档)以上的干部职工家庭调房申请人,只能参加第三类调房排队。
(二)各类房源的划分办法
根据本年度可提供的房源总数以及各类申请人的数量,按相应比例划分出各类申请人可供分配的房源数。
(三)申请人的选房办法
1.分类排队。将符合分房、调房条件的各类申请人,按其相应级别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分类进行排队;
2.计分排位。按《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选房排位计分标准》(详见附件2)的规定,分别计算出各类申请人的选房排位分数,并按分数的高低排出各类申请人的选房排位顺序号;
3.自选房号。各类分、调房的申请人,分别按其选房排位的顺序号,依次挑选可供选择的住房栋号、房号。分数相同的,再以抽签办法确定其先后顺序。
每类房源只能由参加此类排队的申请人挑选,不能越类挑选。
五、其他
(一)房价的确定
安居房房价按市政府令第88号的规定执行全成本微利价,取消原来的住房面积差价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