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块地是民安国强之根本-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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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块地是民安国强之根本
作者:邹金宏
(缘起:世人能够生活得好、更好的梦想,总是在我心头。
行走很多地方,听了很多人群的心里话,人们谈得最多的是住房和事业,乃到死后的恒安与依归。
可现实中,很多人还在为根本的事情感到纠结,感于此,故生此文,以供参考。
)
宅基地、口粮田乃民生之根本,安居乐业之所依,国强之根基。
墓地乃人安葬先人之地,怀念先人之处,无先人乃无今人,敬重先人是孝德之一,是人心归依,凝聚力所在。
三块地是民安国强之根本,所以不可以不重视,维护天下安定和谐,致长久昌盛者,必当以思己及人,以恭敬之心对待。
自古以来,人们多次英勇起义莫不与土地权利受到侵犯有关,如果人民能够安居乐业,天下自然安定。
人生而平等,所以作为地球之公民,必有三块基本之地,不可掠夺,政府替之维护正义。
人生而平等,国为人民之国,所以作为一国之民,必是生而即能够获得国家代其先民给予的三块地。
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死者有其墓。
生死能得其所,心不再忧居,业不忧无开展之地,饿不忧吃,则天下安。
居者有其屋的宅基地政策建议
凡男子出生,长到18岁,如果没有继承的房屋,国家就应给予他一块100平方(据地方人口密度制定,但最小不宜小于50平方,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划出200平方的花园用地)的宅基地,到其死后才收回,如有转用宜待一年后,如有继承,则由其子女等继承。
若女子出生,嫁人则自然与男方有地,若结婚后男方随其入户生活,则自结婚登记起享有与男人相同的分得一块宅基地的权利。
办此手续,是国家应有的责任,收费不能超过当时2斤米的价钱。
(注:目前的规定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
建议,公民就是具有使用权,有继承人就让其继承,因为继承房子而没有宅基地也是不能存在的,而传之以恒有其积极的意义。
)有了宅基地,需要建房,政府有责任向其提供一笔能够建起房的低息贷款,可分期20年内还。
因为是人民,所在国家的政府最基本的就是相信并支持他能够在今后的人生中还得起房款,而且是无条件的相信和支持。
此条能够确保“居者有其屋”。
如果未还房款的,一生不能另购第二套房。
人的一生,基本宅基地不能买卖,即有钱不能买,缺钱也不能卖,以保其有住所,如果买卖,必须要求其获得了另外一块最少50平方米以上的住所,或者其出家当和尚等。
可以多人将所得宅基地合一起建设住房,产权按均分。
凡作为社会杰出贡献人物者、为国捐躯者,其之宅基地,当更为之保护,视其情况决定是否作长期文物。
并将确保其亲人享受有足够的居住地方。
凡个人超出100平方宅基地的部分,总计最多可以拥有600平方米,多出即属违法。
凡多出部分,可以买卖。
凡多出部分,只能以个人名义向国家租用,或者联合其他没有超标人员一起使用。
凡个人购住房,不得超出600平方米,且合计不得超出2套以上,超出部分必是用以经营出租或者企业、集体经营用地,需向国家申报,并在有限时间内租用,一般控制在70年内。
此条有利控制房地产的不良扩张及有房无人住现象;有利控制以某些人成为过多宅基地控制方,减少不合理现象的出现;有利避免一个人购过多的房,侵占了他人的基本生存空间。
(注:为什么两套为合法呢?因为人有可能在家乡有一套房,在外工作有可能有一套房,如
果超过这个范围,建议就是临时租房。
如在继承中有增加,宜将多出部分交国家管理)。
买房不住,罚款坐牢。
对哪些有多套房,而又不能住,且不租给他人住的,房又不是文物保护对象的,应当实施罚款坐牢,以减少浪费社会资源。
如果生于城市者,没有宅基地,又没有继承房屋的怎么办?必须给其房,最少50平方以上,只收建筑成本费用,可零首付分期还款。
如果说有条件的城市居民,能够得到100平方的宅基地,那么建房后,一楼作为出租,或者经营点小生意,二三楼作为居住,则其生活也是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
以上的逻辑,人人自然会有房,所以不会为房而忧愁,房可以继承,正常情况下大部分人会获得继承房。
并有所限制,规避了不合理的占有大量房产现象(指自己不住,指望别人高价住而从中不劳而获利者)。
一段时间后,必能有利住房合理与平衡。
与此相对应的,必须有公共用地,必须有不可侵犯的公园、道路、保护林地。
使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空间,及有一定的弹性分配空间。
若要如此,并不是难事,因为目前估计50%以上的人还是有相应宅基地的。
若能如此,则可以预见,中国的房价将会回归自然。
而人民必将是人人有房可住,人人都能得到安居,人民对这自己的国家会更加的热爱,是因为这片土地与他密切相关,而且给予了应有的基本名份。
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的口粮地政策建议
口粮地,也叫口粮田,是指按照人口分配的土地,是每个农村人口都有的土地,是解决口粮问题的基本耕地。
口粮地目前在法律上说应该是属于家庭联产承包地。
现在的农村里,把家庭联产承包地分为口粮地和承包地,其中口粮地是为满足农民基本吃饭问题,依家庭现有人口数分配的土地。
其他承包地,开始也是平分给农户的,后来搞投标了,村里就把口粮地以外的地集中起来,承包给种田大户了。
现在,一般的农户,只有口粮地了。
口粮地,只要是合法公民,在年满18岁时,都有权利获得一块由政府安排分给的基本口粮地,大小据当地资源制定。
口粮地为终生使用地,这有利鼓励其终生爱护和用心耕种。
对一个人,只要他还活着,而且是一个农民,最少应该为其保留能够让其生活的口粮地,估计最少宜保持在0.5亩以上,如果在一年只耕一季的北方则最少在1亩以上。
因此在征地过程中,不能占用,如果说因社会建设等确实需要征用,必须保证让其能在另一地方获得一块相应大小的可用于耕种的土地,否则必须考虑保障其以后的生活来源。
至于牧民等其他与土地密切相关的,处理方式与口粮地原理相同。
由于口粮地是基本保障地,和承包地不同,建议不得流转,不得卖买,不得作非耕地用途占用,但可以换同等大小的地和租给他人耕种。
如果有冲突,必须慎重考虑相关对策,保
证口粮地拥有者的利益。
只有口粮田以外的承包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只要农民同意流转,则签订流转协议就可以流转,如果改变土地用途,则乡镇政府无权决定征地用地。
口粮地只要其有后人和直系亲属,都可以得到继承(自动续期耕种)。
但是,每人的继承,最多不能超过两份,超过的部分,交回作为公地。
(注:目前农户多为三十年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议变成“长久使用权”,使之安定。
)
除口粮地以外的耕地,称为公地,一般由村集体或者国家有关部门管理,可根据效率原则,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等三种主要方式承包经营。
至于城市人,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地发展,田地变成了厂房、商铺或者民居,渐渐没有了耕地。
对应的政策是分给一块商用地,或者说一个可作经营的房子或者铺位,以使其生活有所来源。
或者成某些原本是他们口粮地的出租上获得一定的分红,以保证其生活有所依靠。
因此,城市人尽可能“商者有其铺”或者“工者有其地”。
最重要的,不论农村还是城市,都可以用自己宅基地上建立的家庭住址申请成立个体户或者公司,让人人都能够做老板,让中国人成为世界上做老板人数最多的国家,实现很好的商业文明与发展。
改变目前农村人只是农民的身份,让他们成为“农民老板”,有合法的帐户对外经商。
给伟大的人民能够有发挥和施展才华的地方,给他们务实的爱和相对公平的机遇,给他们基本的保障和自由,他们将能够为社会创造出繁荣与美好的未来。
若要如此,应是较容易的,因为我们目前基本上也是如此做,只是没有将口粮地作为长期的归人民所有,只要取消承包年限即可,以及要在执行中严格遵守规定,保障拥有口粮地的基本权利。
而在城市化过程中,也是可以因地制宜,推行有关相似政策的。
若能如此,则可以预见,耕者有其田,商者有其铺,工者有其地,人们有一个发挥之地,有一个可供生活来源的事业,则可以乐业。
死者有其墓的墓地政策建议
对人的尊重,包括对人的信仰的尊重。
家是中国人的信仰,而祖先是家的开始,没有祖先,也没有今人,而明天的明天,今人也将作古人。
崇敬祖先,是中国传统核心价值观。
生生不息的信
仰,连接了天地与人类,连接了古人、今人和后人。
人死后(有去逝、仙逝等多种说法),中国的
传统做法是为其立一个坟地,立一块碑。
这种做法
是有其合理的理由的,从文化、人性角度看,我们
应给予适当的遵重和理解。
在世界上,很多国家也
是有相似的做法。
人去逝后,虽然身体渐渐化作尘土,但其精神
不朽,其依然值得尊重,所以民间有“敬如在”的说法。
即使凡人、平民,也是有精神和值得尊重的一面。
人皆有情,对去逝后的亲人,英雄,后人是
有权纪念的。
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一块墓地,是值得尊重的事情。
如果你认真地分析,你会发现墓地的意义很多,例如:千百年来,中国人坚信“祖有功,宗有德”,主张“敬天法祖,报恩思始”,推崇“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礼葬祖先并四时追祭和缅怀,如《孝经》说“春秋祭祀,以时思之”。
以孝道为核心,围绕坟墓发生的种种有关仁爱、忠义等价值观念和丧葬、祭祀等礼仪体系,有效解决了生死焦虑问题,赋予短暂生命以永恒的意义,成为中国人最朴素、最广泛、孔林图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孔林是孔子及其后裔的墓地)
最深厚、最悠久的天然信仰,是一种“不是宗教的宗教”或“超越宗教的信仰”,也是一种具有强韧生命力并高于明文法典的自然法和习惯法,更是中国文化的根基和动力,如《孝经》说“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是也。
作为一个国家,有责任让国人得到安葬,得到适当的祭祀。
因此,对人民,应当给予1平方或者以上的墓地(具体请参考事实需求和当地资源,一般来说,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有1平方米可以,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则可能需要数平方以上)。
在缺少墓地的地方,可以考虑用较深的土葬方法,使地面可以作为耕种地。
对于英雄、有杰出贡献的人物,墓地可以适当大一点,还可考虑设一些庙、碑,以作后人表达敬仰或者祭祀的场所,以弘扬正气,起到卓越精神的传递作用。
在大的城市,建议建立大的祖庙,供奉上至伏羲、炎黄,近至现代圣贤,广到千家姓氏先人,用作人们对自己祖先行礼祭祀,促进天下一家的在团结,而且统一的建设,有利减少人们私自建设上的过多花费,有利节约用地。
墓地的费用,正常用地没有超过有关标准的,应该是免费的。
人到60岁以上,就可以申领一块墓地,申领墓地不许卖买,不用时要及时交公。
建议设立明确的、合理的、有积极指导意义的“墓地管理法”,包括对墓地的尊重、保护,例如禁止强拆、毁坏墓地;对古墓尽可能保持原样;超过9平方以上建议需要审批,应是有大功之人才可以用。
有的地方,可用作墓地的地方真的非常少时,另行商议相关对策。
可以有预见性地留部分公地作为基本墓地,对已经形成公众墓地的地方,宜给予尊重和适当维护。
对于减少用地的,宜给予适当鼓励。
对于一些传统的家族墓地,应给予尊重,不要随便挖动。
简洁而自然的墓地设置应当给予鼓励,记得一次在北京大学散步,发现路旁有一块墓碑,记述了这里曾是某人士去逝后的安身之所,但是没有大土堆,周围自然地种了一些树木,心闪过的是对这位人士的一种敬意和善意,而没有恐惧。
今人与古人,若以尊重之心,自然之心待之,是可以和谐相处的。
若要如此,应是较容易的,因为长期以来,人们已经形成较好的共识,对墓地普遍有敬重之心,和经过多年历史形成了一定的合理处理方法,只要合理的认可或者稍加管理就可。
另外,目前部分地方,也有在建“公益性墓地”,费用仅是像征性收取。
如今专门为祭祀先祖设立清明节假,表达了尊重对墓地进行祭祀的民俗。
若能如此,则可以预见,就不会再出现部分人说的“葬不起”,也从法律的角度让人死后有安身之所。
如果人真有灵魂,那么在去逝之后也得到安息。
将土地赋予人民能够恒久的使用,将有利人民普遍树立恒心、恒爱之心,促进社会的良性循环。
以上是三块地的思考,愿能够有利这方面的建设,提升广大人们的生活品质,增益人们的精神安定,增益国家的富强,增益国家的可持续的良好发展,实现华夏的富强之梦。
最后建议,一种好的土地政策,要长久的坚持,让人们真正感受到平等、安定和安居乐业。
(注:写这篇文章,是以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富强、社会和谐为基本。
也围绕这些基本展开论述,限于水平,如有冲突或者误会,请从基本的善意去理解和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