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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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与意义
农业合作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以草案的形式发给各地党委试行。此后,各地党委加强了领导,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830余万个,参加的农户达到全国总农户的40%,其中,各地还个别试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3600余个。
第二阶段是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9.5万个,参加农户达170万户,大大超过了中央提出的数字。4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互助合作运动的形势,指出农村将相继出现一个社会主义革命高涨的局面。为了吸引更多的农民入社,国家从各方面大力支援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同年秋,全国新建农业生产合作社13万多个,加上原有的共22.5万多个。
第三个阶段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也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195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在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党的农业合作化的理论和政策作了系统阐述,并对合作化的速度提出新的要求。报告还严厉批评了邓子恢等人的“右倾”。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会后,农业合作化运动急速发展,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参加高级社的达总到农户总数的87.8%,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土地改革的意义表现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所进行的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剥削制度,消灭了地主阶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经济上翻了身;解放了生产力,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摧毁了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国民党集团的社会基础,巩固了工农联盟,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其实作为一个行业,农业必须向两个方向过渡,一个是向工业化过渡,走集约化生产的道路,一个是向观赏性田园农业过渡,走休闲型农业的道路。作为农民也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是通过技术培训从事现代化的农产品生产,一种是安于现状,建立自给自足的农村自然经济。我们现在的问题是,既不想改变中国当代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又想将这种经济形态融入现代化的大市场,为农民带来更多的财富。这是一种异想天开的发展道路。农民要么适应现代化的大生产,要么满足于自然经济的田园风光。以自然经济的耕作方式来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的需要,无疑是中国当代存在的最大问题。农业要么进行彻底的工业化改造,要么就变成博物馆式的行业。我们当代的农业专家将农业的生产定位在传统的模式上,但却想用传统的耕作模式来实现农业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这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农业发展一定要摆脱传统思想的羁绊,建立新的农业发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