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doc

合集下载

论正当防卫制度(论文)

论正当防卫制度(论文)

目录摘要:目录:前言: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概况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三、防卫过当和无过当防卫 6(一)关于防卫过当 6(二)关于无过当防卫 7四、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 7(一)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陷。

7五、参考文献: 8论正当防卫制度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

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无过当防卫正文: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

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概况正当防卫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其历史渊源一直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

人类经过几千年的进化,使动物自身本能的防卫在人类得以继承下来,原始社会人们对来自人的攻击的防卫反应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充满了自然复仇的意味。

随着社会的进步,奴隶社会阶级的出现,更需要良好而稳定的统治秩序,因此,复仇形态的正当防卫通过法定形式得以肯定。

但奴隶社会的法律规定一般限于对私人利益侵害的正当防卫。

到了封建社会,正当防卫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我国《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车船国,牵引人欲犯法者,其圣贤格杀之,无罪。

正当防卫分析论文

正当防卫分析论文

正当防卫分析论文1.防卫挑拨防卫挑拨是故意挑逗、引诱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对方的行为。

在防卫挑拨中,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实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正是这种客观表现上的相似性,造成了正当防卫防卫意图和防卫挑拨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认定上的困难。

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在查明客观的预谋和挑逗、引诱行为有无的同时,更要注意查明行为目的这一主观内容,防卫挑拨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是因为挑拨人故意诱发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对方,主观上具有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而非防卫意图。

通常预谋作为防卫挑拨案件的情节,是因为预谋的内容反映了这种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诱发不法侵害便是这种犯罪意图的体现。

2.相互斗殴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的互相侵害的行为。

一般认为,相互斗殴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因为斗殴双方主观上都具有伤害对方的目的而不具有防卫意图。

如果确实参与斗殴,不得主张正当防卫权利。

但是如果虽在斗殴现场,与斗殴事件有一定联系,而确实没有参与斗殴,客观上无殴打对方或指挥殴打对方的行为,主观上无斗殴意图,在遇多人围攻并有可能受到伤害的情形下,应该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3.随身携带凶器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防卫人随身携带凶器,在遇不法侵害时便加以使用,其防卫意图的认定便因随身携带凶器而出现干扰,尤其是其给对方造成了较重的人身伤亡时。

随身携带凶器并不足以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防卫意图的体现,不是带有凶器与否,而是其凶器的动用,即行为人在什么情形下动用携带的凶器,是随身携带刀子,主动向人挑斗,或者一遇轻微的侵害,便掏刀就捅,还是在遇害、情况紧急时,被迫举刀自卫?不同的情况反映了行为人不同的主观心理,在最后一种情形下动刀自卫才是防卫人防卫意图的体现,因此,不能因随身携带凶器而排除其拥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新刑法第20条第2款放宽了防卫限度,在确定防卫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时,必要限度成为参照标准而不再是绝对标准。

正当防卫的问题和不足

正当防卫的问题和不足

正当防卫的问题和不足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行为。

它是一种合法的、有限度的自卫权利,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国家赋予的权力。

在正当防卫中,个人可以使用必要的手段来应对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理念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被广泛接受和承认,它的存在是为了平衡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的关系。

正当防卫的依据是人权和法治原则,它旨在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即使正当防卫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下面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和探讨。

深度上看,正当防卫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问题:1. 主观判断的难题:正当防卫的执行需要个人对情况的判断和评估,包括判断侵害程度、应对手段等。

然而,在实际行动中,人们的主观判断可能受到情绪、个人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判断偏颇或不准确。

2. 执行力度的难题:正当防卫要求采取必要的手段,但“必要”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较大的模糊性。

个人在受到侵害时,会面临执行力度的选择和控制问题,如何确保力度的适度和合理性是一个关键的挑战。

3. 后续责任的问题:虽然正当防卫是合法的,但在实际执行后,行动者可能面临审查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如果无法证明自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或民事索赔,这给行动者带来了额外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广度上看,正当防卫在社会层面也存在一些问题:1. 法律边界的模糊性:虽然正当防卫在法律体系中被确认,但具体的法律条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法律边界常常存在模糊性。

这给执法者和行动者带来了困惑和争议,也为法律的公正执行带来了挑战。

2. 利益冲突的困境:正当防卫保护的是个人权益,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同个体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

如何权衡不同个体的权利,确保正当防卫的平衡性和公正性,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3. 防卫过度的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正当防卫可能被滥用,导致防卫力度过大,超出了必要的范畴。

论正当防卫论文范文4000

论正当防卫论文范文4000

论正当防卫论文范文前言正当防卫是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被侵害者在受到非法侵犯时,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要件的解读出发,探讨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限制问题,并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阐述正当防卫的作用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要件正当防卫是指在被侵害者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防卫手段进行抵抗的行为。

其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非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要求被害人只有在受到非法侵害时才能采取防卫行为。

所谓非法侵害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威胁、伤害、侵占等行为。

2.危害迫在眉睫:被害人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时机必须是在受到侵害的即时威胁下。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为了自我保护必须立即作出反击,而不能等待其他救助措施。

3.必要防卫手段:正当防卫要求被害人采取的防卫手段必须是必要的、适度的。

即被害人在自我保护的过程中,不能超越对抗非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限制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它是人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合理手段,但也有一些限制:1.非法防卫的排除:正当防卫要排除任何非法的因素。

即被害人无法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去实施非法行为,正当防卫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防卫行为是否必要和适度:被害人在使用防卫手段时,应该充分评估被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并选择必要和适度的手段进行反击。

防卫行为不得过度,否则可能对他人人身、生命造成不必要伤害。

3.法定防卫情节的限制: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具体限制情节,例如必须在夜间、侵害人必须使用凶器等。

被害人的防卫行为应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三、正当防卫的作用和意义正当防卫作为一种合法手段,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和意义:1.自我保护的权利:正当防卫保障了个人和财产的安全,对于那些无法获得及时警察支援的人们来说,正当防卫是一种合理的自我保护手段。

2.维护社会秩序:正当防卫的存在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使潜在的侵权者在考虑自己行为后果时多一份顾虑,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

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

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定的条刊:,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下面就对正当防卫的构成和注意问题及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井就我国立法中的正当防卫有关问题做出阐述和分析。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应注意的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具有不同的观点.但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三种观点:,“五要件说”、“四要件说”、“二要件说”。

“五要件说”即认为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五个条件、即(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四要件说”即认为正当防卫应该具备四个条件:即(1)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3)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人的防卫:(4)。

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的唯一区别在于“五要件说”将防卫的目的作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之一,另外的四个条件与“四要件说”并不本质性的差别。

“二要件说"即首先将正当防卫的构成分为两个条件; 先决要件和合法性要件,然后在各个要件下分析出几个要素。

日本法律正当防卫案例(3篇)

日本法律正当防卫案例(3篇)

第1篇正文:一、背景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日本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以“东瀛飞刀案”为例,探讨日本法律在正当防卫方面的具体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7年,日本某市发生了一起“东瀛飞刀案”。

被告人小林,男,26岁,因生活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

在一次争执中,小林被邻居用飞刀袭击,险些丧命。

事后,小林持刀将邻居刺伤,并将飞刀夺回。

警方介入调查后,小林以正当防卫为由,拒绝认罪。

三、辩护观点1. 被告人小林在遭受邻居飞刀袭击时,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 被告人小林在夺回飞刀并反击时,并未超出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要求。

3. 被告人小林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即在遭受严重暴力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林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判决其无罪。

1.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林在遭受邻居飞刀袭击时,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林在夺回飞刀并反击时,并未超出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要求。

3.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林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即在遭受严重暴力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五、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日本《刑法》第38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3)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日本法律中,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应当与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和防卫目的相适应。

在本案中,被告人小林在遭受邻居飞刀袭击时,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其夺回飞刀并反击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要求。

3. 特殊防卫:在日本法律中,特殊防卫是指在遭受严重暴力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小林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摘要】本文主要对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分析,包括其历史背景、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改进方向和实际执行情况。

通过分析发现,日本正当防卫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也有一些进步之处和可喜的发展趋势。

在文章总结了日本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之处、进步之处和未来发展方向。

整体来看,日本正当防卫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仍有待进一步改进,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日本、正当防卫、制度、历史、法律、问题、改进、执行、不足、进步、发展。

1. 引言1.1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日本正当防卫制度是指在遭遇非法侵害时,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而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依据并不完善。

目前,日本的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歧义性,容易导致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性。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隐忧。

一些报道显示,在日本社会中,一些人因为误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导致对他人的过度防卫行为,甚至涉及到过度暴力的情况。

日本的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也过于严格,使得一些被侵害者在实际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可能会因为超出法定限度而受到法律制裁,从而不利于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有必要对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法律完善和执行改进,以确保其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 正文2.1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背景日本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日本古代时期。

在日本古代,人们对于自我保护和争夺土地资源常常采取暴力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减少暴力冲突,日本开始建立起了类似于现代正当防卫制度的概念。

在日本的战国时代,战乱频繁,民众的个人安全常常受到威胁。

日本开始逐渐形成了一套关于自我防卫的法律制度。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日本的正当防卫制度是指在法律上对于个人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的一种制度。

正当防卫制度是保护个人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日本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条件、行使权利的限制以及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联等方面,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日本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条件并不明确。

根据日本刑法第36条的规定,个人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但没有明确规定何为“正当”,这使得判断是否是合法的防卫行为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此外,正当防卫的行为也需在“必要的限度内”进行,但并没有明确界定何为“必要的限度”,从而导致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差异,给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带来一定的困扰。

其次,正当防卫制度存在对于行使权利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36条的规定,个人在面对非法侵害时,只能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不能超出合理的防卫范围。

这一限制并未明确定义,使得个人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需要时刻注意自身行为是否符合“必要性”的标准,以避免超出防卫行为的合理范围。

这种限制可能导致个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犹豫和担心,影响到他们采取有效防卫措施的决心和行动力。

此外,正当防卫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交叉。

例如,在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利与民事法上的过当防卫责任等规定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晰。

过当防卫是指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个人行使防卫权利时对于侵害者造成的损害超过合理范围的情况。

然而,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并未明确说明过当防卫责任的范围和适用情况,这可能导致个人在正当防卫时面临对过当防卫责任的担忧,影响其有效行使防卫权利的决心。

综上所述,日本正当防卫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适用条件不明确,导致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界定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其次,行使权利存在限制,个人需要在行动中时刻考虑所采取行为是否符合“必要性”的标准;最后,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和交叉,尤其是与过当防卫责任等民事法上的规定关系不明确。

[_法学理论论文,1,浅析,正当防卫,防卫]浅析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情形

[_法学理论论文,1,浅析,正当防卫,防卫]浅析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情形

浅析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情形_法学理论论文(1)论文摘要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比较重视对于防卫问题的研究。

尤其是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重大修改以来,该问题直到目前仍是理论和实务研究的重点,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本着学术争鸣和服务司法的考虑,笔者对什么是防卫过当、怎样认定以及我国司法界的观点等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必要限度罪过形式司法认定定罪量刑古往今来,在人们的观念中,犯罪是一种绝对的恶,犯罪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灾难,给被害人造成难以挽回的物质和不可抹去的心灵创伤,犯罪破坏社会秩序,冲击社会伦常,腐蚀人的心灵,犯罪分子则是一群有别与他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的另类,他们不是野兽就是怪物。

处于本能的义愤,民众对犯罪深恶痛绝,必欲除以后快。

处于政治统治的需要,政客们往往也不遗余力的致力与对犯罪的打击甚至许诺以消灭犯罪来争取选民对自己的确支持;甚至本应该报中立态度的学者,也往往难免受感情因素的影响,从表面上看而犯罪是有害的、丑恶的,片面地、简单地从伦理意义上对犯罪进行否定和评价。

笔者认为,基于这种情感逻辑思维所形成的对犯罪的认识和态度是绝对主义的、机械主义的、形式主义和理想主义的,这种犯罪已经严重影响可我们组织社会对犯罪的反映方式,制约了抵制犯罪的实际效果。

我们不应该苛求直接的遭受犯罪侵害的民众也以宽容和理性的态度容忍犯罪,但是做为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应该摆脱对犯罪的情感思维,以中立、理性化的立场,客观、冷静、辨证的分析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存在的有益的理由。

以此为基础,科学的、合理的选择和组织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实现刑法的刑事政策化。

基于此,笔者从多角度对防卫过当进行多方面的讨论。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其罪过形式的认定(一)、防卫过当的概念: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行为必须在防卫限度内,才能成为正当防卫,如果超过了防卫的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其行为就是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试述对正当防卫问题的研究》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试述对正当防卫问题的研究》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试述对正当防卫问题的研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述对正当防卫问题的研究姓名:学校:学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论文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力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

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特殊防卫、目录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4)二、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和立法取向 (4)三、正方防卫构成的条件 (4)正方防卫必须具有防卫意图 (4)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有不发侵害行为发生 (5)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5)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 (5)正当防卫具有合适的防卫限度 (5)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6)五、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7)六、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8)七、结束语 (8)试述对正当防卫问题的研究正当防卫是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对震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的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论正当防卫(论文12篇)

论正当防卫(论文12篇)

《论正当防卫》论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法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始终同人类社会的礼貌、进步齐头并进,与人类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同步发展。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是激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预防和打击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概念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职责。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职责。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职责,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这一具体规定出发,我国学术界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出现了多种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指采取损害不法侵害人利益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①笔者较为赞同以下这一观点;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笔者认为不论什么观点都应强调:(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是因为它更多的强调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既体现了对正当防卫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被防卫人的保护,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平等的价值取向。

(2)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合法性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又称基础性条件即指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什么是不法侵害行为呢有的学者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危害社会的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doc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doc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论文正文: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正当防卫是指在没有充足的时间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场合下,国家承认私人通过行使武力以保护权利的一种紧急行为。

在权利的私力救济原则上被禁止的法治国家中,可以说正当防卫是例外的存在。

在怎样的范围内承认正当防卫当然是实定法的解释问题,但是,也可以说这一问题与法律制度的社会、政治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①。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被认为是作为国家垄断(Gewaltmonopol)行使武力的例外,因此,出现怎样的状况才能认可通过正当防卫的武力行使这一问题,与对于国家和个人之关系的应有状态的理解是紧密相连的。

例如,这种观点对于是否肯定针对国家或社会法益之侵害的正当防卫这一问题的确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确实期待国家机关的权利保护这一事实认识,也与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联系在一起。

而且,应当将什么范围内的对抗行为作为正当防卫而正当化这一问题,是如何调整侵害人与被侵害人这一私人之间的对立关系的问题,同时也是在多大程度上重视法对不法的优越性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在怎样的限度内要求退避或回避不正当行为这一基本价值观也是很重要的。

此外,这也对私人持有枪支是否被合法化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样,正当防卫论就不限于实定法的解释,而是一个与文化和社会的基本理念均有密切关系的问题。

我认为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比较法研究的主题。

在本文中,我想就日本的正当防卫论进行介绍,重点放在其具有特色的方面。

首先,我想说明一下日本刑法正当防卫规定的概要。

日本刑法第36条第1项规定:对于急迫的不正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而实施不得已的行为,不受处罚。

该条第2项规定:对于超过防卫程度的行为,根据情状,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

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在法条表述上虽然仅仅规定了不受处罚,但对于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这一点,在学说上基本没有异议。

而且,关于权利这一文字表述,其权利性也没有必要是明确的利益,只要是为了保护值得保护的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就可以被解释为符合正当防卫。

日本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3篇)

日本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正当防卫是法律上对于个人在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日本,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日本刑法》中。

本文将详细阐述日本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包括其定义、适用条件、法律效果等方面。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在日本刑法中,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对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防卫行为,不受刑罚追究。

二、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根据《日本刑法》第36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如下:1. 非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进行中的非法侵害行为,如果侵害已经结束或者尚未开始,则不适用正当防卫。

2.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且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存在必要的因果关系。

3. 防卫行为具有合理性:防卫行为必须与侵害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4. 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正当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能为了其他目的。

三、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1. 不受刑罚追究:在满足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下,防卫人不对防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 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后果,防卫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3. 紧急避险: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但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四、正当防卫的具体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些日本正当防卫的案例分析:1. 自卫行为:甲在夜间回家途中,被乙持刀抢劫。

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对乙进行反击,导致乙受伤。

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 防卫过当:甲在乙进行轻微的身体侵犯时,出于激愤,将乙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虽然是为了保护自己,但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3. 紧急避险:甲在驾车途中,发现前方有行人突然横穿马路,为了避免撞到行人,甲紧急刹车,导致车辆失控,撞到路边的树木。

日本自卫反击法律规定(3篇)

日本自卫反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国际安全形势的日益复杂,自卫反击成为各国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

日本作为二战后崛起的国家,其自卫反击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际和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日本自卫反击的法律规定出发,分析其历史背景、法律体系、实施原则以及相关案例,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一、引言自卫反击是指一国在遭受武装攻击时,为了保卫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采取必要的军事反击行动。

日本自卫反击法律规定是指日本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自卫反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在当今国际安全形势下,研究日本自卫反击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国际法、地区安全以及我国在自卫反击方面的立场和策略。

二、日本自卫反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1. 日本战败与和平宪法二战结束后,日本战败国地位确立,美国占领日本。

在美国的主导下,日本进行了民主改革,颁布了新的宪法。

1952年,日本颁布的和平宪法规定,日本放弃战争、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潜力,为自卫目的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防御力量不得保持。

2. 安全保障环境的变化冷战时期,日本面临来自苏联的威胁,自卫反击需求逐渐凸显。

19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日本面临的安全威胁日益多元化,包括朝鲜核问题、中国崛起、恐怖主义等。

在此背景下,日本自卫反击法律规定逐渐完善。

三、日本自卫反击法律体系1. 宪法日本宪法第9条规定:“日本国民永远放弃以国家名义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潜力。

”这是日本自卫反击的法律基石。

2. 防卫大纲《防卫大纲》是日本自卫队行动的基本指导原则,规定了自卫队的任务、编制、装备、训练等方面。

其中,关于自卫反击的规定包括:在遭受武装攻击时,自卫队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卫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

3. 防卫计划《防卫计划》是日本自卫队年度行动的具体安排,包括自卫队的部署、训练、演习等内容。

其中,自卫反击行动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在《防卫计划》中有所体现。

试论正当防卫制度的若干问题

试论正当防卫制度的若干问题

试论正当防卫制度的若干问题摘要:正当防卫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的一项重要权利。

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利被侵害,公权力无法及时救济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对国家公权力的一种补充。

该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必须正确行使,才能真正达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若该制度行使不得当,反而会侵犯其他合法权益,转化为其他的犯罪。

因此,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要求极其严苛,在防止该制度滥用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它的运用。

合法合理的运用正当防卫制度才能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合法权益免收不法侵害的同时,不被别有用心之人钻法律漏洞,滥用法律赋予其的权利。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紧迫性;必要限度;相互斗殴2017年发生在山东的“辱母杀人案”让正当防卫制度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一审判决出来后,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舆论对正当防卫制度热议。

最终最高检介入调查,在该案二审时宣判被告人于欢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文旨在论述正当防卫制度在现实运用上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一、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一)正当防卫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正当防卫制度做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刑法》中,明确的规定了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这一目的对于我们理解正当防卫的内涵以及认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充分说明了正当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它是在合法权利被侵害,公权力无法及时救济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对国家公权力的一种补充。

作为法治国家,本该运用法律来阻却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但在实际中遇到的侵害具有的紧迫性使得当事人等不及公权力来救济,不得不运用自己或者旁人的力量来保护受侵害的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论文正文: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正当防卫是指在没有充足的时间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场合下,国家承认私人通过行使武力以保护权利的一种紧急行为。

在权利的私力救济原则上被禁止的法治国家中,可以说正当防卫是例外的存在。

在怎样的范围内承认正当防卫当然是实定法的解释问题,但是,也可以说这一问题与法律制度的社会、政治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①。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被认为是作为国家垄断(Gewaltmonopol)行使武力的例外,因此,出现怎样的状况才能认可通过正当防卫的武力行使这一问题,与对于国家和个人之关系的应有状态的理解是紧密相连的。

例如,这种观点对于是否肯定针对国家或社会法益之侵害的正当防卫这一问题的确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确实期待国家机关的权利保护这一事实认识,也与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联系在一起。

而且,应当将什么范围内的对抗行为作为正当防卫而正当化这一问题,是如何调整侵害人与被侵害人这一私人之间的对立关系的问题,同时也是在多大程度上重视法对不法的优越性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在怎样的限度内要求退避或回避不正当行为这一基本价值观也是很重要的。

此外,这也对私人持有枪支是否被合法化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样,正当防卫论就不限于实定法的解释,而是一个与文化和社会的基本理念均有密切关系的问题。

我认为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比较法研究的主题。

在本文中,我想就日本的正当防卫论进行介绍,重点放在其具有特色的方面。

首先,我想说明一下日本刑法正当防卫规定的概要。

日本刑法第36条第1项规定:对于急迫的不正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而实施不得已的行为,不受处罚。

该条第2项规定:对于超过防卫程度的行为,根据情状,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

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在法条表述上虽然仅仅规定了不受处罚,但对于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这一点,在学说上基本没有异议。

而且,关于权利这一文字表述,其权利性也没有必要是明确的利益,只要是为了保护值得保护的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就可以被解释为符合正当防卫。

此外,为了他人的利益的正当防卫是被承认的,因此,如果将国家和社会解释为包含于他人之中,那么,肯定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至少在语义上是可能的。

但是,在判例上(最高裁判所昭和24年8月18日刑集第3卷第9号第1465页),一般而言,虽然也将可能成立针对国家、公共的法益的正当防卫作为前提,但是,既然防卫公共性利益是公共机关的任务,那么,判例指出:应该把这种正当防卫理解为,只有在无法期待有效的国家机关活动这种极其急迫的场合下才能例外地允许。

从而在结论上否定了正当防卫的成立。

实际上,至少在平常时期,应该认为没有承认为了国家利益的正当防卫的余地。

在学说上,有学者也有力地主张这种观点,即除了可以同时想象个人的利益侵害的状况以外,应当全面否定为了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

以下,我想依次对不正的侵害、为了防卫的行为、不得已的行为这几个要件的解释进行研究。

一不正的侵害。

因为不正的侵害意味着违法的利益侵害,因此,是否不正,就要在犯罪论中根据违法性概念来进行判断。

例如,关于是否能够对无过失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就要以即使是无过失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否也可以评价为违法行为这一过失犯的基本理解为根据②。

此外,从严格区分违法性与责任的立场出发,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也可以被评价为不正的侵害,因此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是可能的。

在学说上,受到德国通说的影响,有学者也主张以下见解:正当防卫权受到所谓社会伦理的限制,因此限制对无责任能力者的正当防卫③。

但是,从被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一观点出发,我认为缺乏限制正当防卫的必然性。

在学说上,受到活跃讨论的问题是围绕对物防卫的问题,即在宠物狗等人的所有物对第三人实施危害的场合,是否也可以被评为不正的侵害,从而可以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

关于宠物狗的危害,在能够肯定饲养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场合,宠物狗的危害就可以评价为背后的饲养人的不正的侵害之延长,因此,被侵害人明显可以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

成为问题的是在饲养人的过失都不能被肯定的场合。

一直以来,这个问题都被理解为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对立的反映。

也就是说,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动物和自然现象也可以违法地侵害法益,因此肯定对物防卫;但是,从行为无价值论出发,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成为法评价的对象,因此,宠物狗的举动不能被评价为不正的侵害,对抗行为只能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被正当化。

但是,最近,学者们更多是在与正当防卫固有的基本原理的关系上讨论这个问题的。

例如,从重视作为正当防卫基本原理的法确证之利益这一立场出发,因为欠缺确证对于动物的法秩序之必要性,因此正当防卫的成立就被否定了④。

与此相对,从这一立场出发将正当防卫理解为由于受到没有正当理由的侵害而为了保护被侵害人法益的手段,那么,无论危险源是人也好,是动物也罢,既然没有正当的理由让被侵害人去面对法益侵害的危险这一点是不变的,那么就应该承认正当防卫的成立可能性。

因此,在结论上,对物防卫肯定说也应基本上得到支持。

我认为,只允许因无法回避人的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而否定对于动物侵害的正当防卫以及仅仅能够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进行对抗的结论是有失均衡的。

二、为了防卫的行为。

1.一个行为要被评价为为了防卫的行为,首先,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必须指向侵害者,更严密地说,是必须指向构成不正侵害的要素。

因此,例如,当X使用第三人Y的球棒对A 实施侵害行为之时,A为了排除侵害而损坏Y的球棒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为了防卫的行为。

与此相对,对于X的侵害,A使用第三人的B的木刀实施防卫行为,结果将B的木刀损坏。

在这种场合中,损坏B的木刀这一行为,因为并不是对于不正侵害的法益侵害,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仅仅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被正当化。

最近的学说上集中关注的问题是,虽然指向侵害者实施防卫行为,但结果却侵害了侵害者以外的第三人法益之场合的处理⑤。

例如,A面临着X的不正当侵害,向X扔石头,但该石头却砸到毫无关系的第三人B。

在这个事例中,因为B并没有实施不正的侵害,所以对于B的法益侵害并不为正当防卫所涵盖。

在学说上,因为A和B的利益对立可以说是正对正的关系,因此根据紧急避险阻却违法性的见解被有力地支持着。

但是,为了肯定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存在为了避免危险而没有其他方法这一关系(补充性)。

但是在本案中,(至少从事后看来)缺乏A为了避免危险而将石头砸向B的必然性,既然如此,我认为难以肯定补充性。

当然,在扔石头的过程中,石头会砸向谁并不确定,因此,在这个阶段中,也许可以认为不存在扔石头以外的其他有效防卫方法,进而肯定补充性。

但是,刑法的违法评价并不只是以行为样态为基准,也必须包含结果发生这一事后的状态,因此,我认为仅以行为当时的情状就轻易肯定补充性是不妥当的。

最近,在下级法院判例中(大阪高等法院平成14年9月4日,《判例时报》1114号第293页),关于大致上同样的问题,在否定成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基础上,法院判决指出:作为所谓的假想防卫的一种,例外地可以追究过失责任,但不能肯定故意责任。

我认为这种观点在结论上是妥当的⑥。

关于是否存在过失,虽然有必要研究各个具体的事例,但因为是在紧急状况下的行为,因此过失大多被否定。

2.为了防卫的行为,作为主观性要件防卫意思是否必要,在学说上从来都存在激烈的对立。

具体而言,有争议的是,以下两种情形是否成立正当防卫:(1)没有认识到侵害者的不正侵害,单纯地以犯罪的意图实施行为的场合(偶然防卫);(2)以受到不正的侵害为借口,并非基于防卫的目的,而是基于利用此机会积极地加害对方的目的实施对抗行为(借口防卫)的场合[1]。

学说的对立基本上是以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为根据的。

从结果无价值论出发,有学者根据侵害者实施了不正当的侵害这一客观性事实,作出了应该优先保护被侵害者的判断,进而倾向于主张防卫意思不要说;与此相对,从行为无价值论出发,有学者认为,关于是否可以阻却违法性的判断,也有必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层面,因此主张防卫意思必要说。

此外,在必要说的内部,存在围绕防卫意思的内容的讨论,对此,以下两种见解是对立的:一种见解认为,作为防卫意思的内容,防卫的目的或动机是必要的;另一种见解认为,只要认识到正当防卫的状况就足够了。

但是,即使是前一种见解,也认为在紧急状况中要求防卫行为人以纯粹的防卫目的实施对抗是不现实的,即使没有明确的动机或目的,但只有存在对应侵害的意思⑦、意识到了侵害并想逃避这种单纯的心理状态⑧就足够了。

根据这种见解,在面临侵害时,激昂亢奋地实施了对抗行为,即使存在对侵害者的攻击意图,也不能就此否定防卫意思。

但是对于借口防卫这样的事例,不能肯定其防卫意思,因此排除正当防卫的成立。

在判例中,自大审院判例(大审院判例昭和11年13月7日刑集第15卷第1561页)以来就一贯地维持防卫意思必要说,即使是出于激昂亢奋,也不能仅仅因此而丧失防卫意思(最高裁判所昭和46年11月16日,刑集第25卷第8号第996页)。

此外,即使防卫的意思和攻击的意思并存,也不能排除正当防卫成立的可能性。

但是,最高法院判例指出,借防卫之名而对侵害者积极地实施攻击之行为纯粹是基于攻击意思的行为,欠缺防卫意思,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最高法院昭和50年11月28日,刑集第29卷第10号第983页)。

这种判例的立场虽然有所缓和,但仍然要求意思的要素,可以将其评价为接近于上述学说的立场。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无论具有怎样的目的,对于客观上具有法益保护效果的行为都应该肯定其违法性阻却,因此,我支持防卫意思不要说。

因此,可以说在当前的讨论状况中,围绕防卫意思的问题已经相对地失去了重要性。

首先,以偶然防卫为例,从防卫意识不要说的立场出发,一般认为,虽然没有着手实施不正的侵害,但存在侵害正当的法益主体的可能性,因此肯定成立未遂犯的可能性。

此外,从防卫意思必要说出发,因为至少结果无价值是被否定的,所以在理论上否定既遂犯的成立,应该仅限于成立未遂犯。

因此,这两种学说的对立就相对化了。

此外,以借口防卫为例,既然承认人的防卫本能,那么,在面临对生命、身体的重大侵害的场合,完全没有自我防卫的目的,而只是纯粹从其他动机出发实施对抗行为之类的情形,在现实中是无法想象的。

实际上,借口防卫之类的事例成问题的是,对于危险性比较低的侵害,意图实施危险性非常高的防卫行为的情形。

这本来在客观上就没有充足正当防卫的要件,因此只存在能够成立防卫过当的可能性。

在这个意义上,防卫意思必要说在现实中并不关乎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而只是具有对于有意图的过当行为的一定类型,否定其因过当防卫而减免刑罚的意义。

再者,从防卫意思不要说的立场出发,关于过当防卫,因为在刑罚减免的判断中责任减少受到重视,因此一般会考虑对抗行为时的主观层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