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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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一、区行政办公楼的公共设施和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调整或挪做它用。不得随意增加除办公用品以外的任何设施
设备,因工作需要增加,请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管理部门对其合
理性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安装的,一律无条件拆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恢复原状。
二、区委宣传部信息中心负责区行政办公楼网络的管理工作,所有接入单位及用户需按要求配备统一的网络设备,不得擅自接挂、
改动、调整通信光缆及设备。各单位联入行政办公楼网络系统的设备,需经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员核查确定,在区信息中心登记、注册,按照区信息中心要求安装防病毒软件,统一规划使用IP地址等
资源,禁止随意更改设备上网配置,否则禁止上网。
三、禁止擅自安装信号接收、通信干扰等任何可能会影响行政办公楼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设备。如需安装,请报相关管理部门,经同意后再进行安装。
四、办公楼各项电力设施、公共及办公照明设施,电气设备的增减及变更,均由区机管中心统一管理。严禁擅自更改供电设施、更
改线路、增设及改换照明灯具。确需更改,需报请区机管中心对其
合理性确认后统一组织实施。
严禁擅自关闭或启动供电系统开关、供水、供暖系统阀门。各楼层热水间内的热水器补水和排水阀门及电气开关,除管理人员外,
其他人员请勿随意开启或关闭,以免烧坏电热管。
严禁擅自移动或破坏办公楼内消防设施(包括安全疏散指示、事
故照明设施、灭火器材及消防标志等);严禁擅自占用、堵塞、封闭
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违者予以相应处罚,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
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不享有处置权,对所分配的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请勿随意拆除、改造和二次装修。请勿调换、对外出租、出借、转让或进行经营服务,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
追究该部门的相应责任。
六、任何单位在区行政办公楼附近从事建筑施工、架设线路等可能危及供水、供电或通信线路安全作业时,应事先通知管理部门,
经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由于施工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供水、供电、通信中断或设备损坏以及其他后果,当事人对造成的直接或
间接后果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中共**区委宣传部
**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