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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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共同海损理算
一. 确定共损损失金额 《海商法》第198条:船舶、货物和运费的 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 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 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 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 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 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 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 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三)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 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 运费用计算。
Ⅱ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
一.共同海损牺牲 (一)船舶牺牲 1.起浮搁浅船造成的损坏 2.故意搁浅造成的损失 3. 开舱或打洞进水造成的损失 (二)货物牺牲 1. 抛货的损失 2. 灭火引起的损失 (三)运费牺牲
二.共同海损费用 (一)在避难港发生的费用 1.避难港港口费用 2.在避难港发生的卸载、重装、仓储费用 3. 驶往、停留避难港的船员工资、给养
等 (二) 救助费用 (三) 修理费用 (四) 代替费用(为了节省或取代原应列
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付的费用)
Ⅲ共同海损实践流程
一.共损的宣布 二.共损担保 1.货方提供共损保证金(保证金的使用由理算人决定) 2.货物保险人提供共损担保函(船方和货物保险人签署) 3. 签署海损协议书(船货双方签署) 4.不可分离协议(发生共同海损后,由船货双方签署的关于
共同海损分摊的义务不因货物的转运而发生变化的书面协议) 5. 行使货物留置权(《海商法》八十七条:应当向承运人
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 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 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 物。) 三. 若上述方法均无法实施,船东仍可向船东互保协会请求 赔偿
禁止不合理绕航义务 《海商法》第4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 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 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承运人免责条款 《海商法》第51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 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 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浅析共同海损制度
—ຫໍສະໝຸດ Baidu杨宗厚
Ⅰ 共同海损概述
一.共同海损的起源、概念 (一)起源:习惯做法 (二)概念(区分单独海损)
《海商法》第193条第1款: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 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 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
三. 确定共损百分比:共损损失(牺牲+ 费用)/分摊价值总额
四. 确定具体分摊金额 船舶:船舶分摊价值X共损百分比 货物:货物分摊价值X共损百分比 运费:运费分摊价值X共损百分比
Ⅴ共损与过失之间的关系
《海商法》第197条: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 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 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 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 双方争议焦点:过失是否可以免责(依据合同、法律)
适航义务 《海商法》第47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 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 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 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管货义务 《海商法》第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 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 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
二. 确定共损分摊价值 《海商法》第199条: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 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 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 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 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 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 牲的金额计算。 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 (三)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 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 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如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单独海损: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 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均属于单独海损。(由各受害方自 行承担或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
二. 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一)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二)采取的措施是有意而合理的 (三) 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 (四) 措施必须有效果
(一)托运人过失造成的共损 《海商法》第70条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 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 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受雇人、代 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过错责任)
(二)承运人过失造成的共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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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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