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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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流程图
要求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备案。在制定奖补资金具体使用方案时,要符合规定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做到合理分配、规范使用,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财政部按照因素分配法,依据各省统计年鉴数据、决算数据以及上报的数据资料及书面材料,确定各省奖补资金分配金额并下达省级财政。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以厅(局)文件形式将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和《农村文化投入统计表》上报财政部。
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健全奖补资金管理工作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对编报虚假信息和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
将扣减奖补资金,并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奖补资金的资格。
按照“规范公平、鼓励先进、引导投入”的原则,利用因素分配法,引导和激励地方财政部门加大农村文化投入,进一步支持地方农村文化事业发展。
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流程图
要求财政、文物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上级财政、文物部门备案。财政部根据纳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基本情况,对其门票收入减收部分和运转经费增量部分进行补助;对自行免费开放的馆予以奖励;对重点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布展予以补助。
1、县级以上财政、文化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2、中央财政将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重点补助地方博物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鼓励改善陈列布展和举办临时展览,支持重点博物馆提升服务能力,对实行低票价的博物馆和自行实行免费开放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给予奖励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流程图
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71号)要求,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严禁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
文化部组织专家对当年
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财政部核定的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提出各项目的保护方案和补助额度建议报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结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有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支持。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申报,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共同报文化部和财政部。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文化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项目实施完毕,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须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文化部备
案。对重大项目,财政部可组织复查。
第三次文物普查专项经费流程图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补助经费支出范围和开支渠道。
普查专项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凡属中央财政安排的普查专项经费,均直接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并抄送国家文物局、地方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用普查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履行相关手续,登记入账。
年终决算,资金使用单位应将普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说明,报各级文物、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批准。各级财政、文物部门要切实加强普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普查专
项经费后,及时将补助费拨
付用款单位,培训、设备购置、数据处理和出版印刷由省级普查机构按配置标准和政府采购程序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同时,凡属地方财政安排的普查专项经费应抄报财政部。
乡镇文化站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流程图
省级安排专项资金
财政部根据各省已建成且已达标乡镇综合文化站个数和纳入国家发改委“十一五”时期乡镇文化站建设规划的情况,测算核定各地乡镇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其中包括乡级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经费。
中央财政将加强对各地乡镇文化站建设落实情况的考评,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经费的地区,将采取相应手段予以处理。
1、县级以上财政、文化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2、中央财政将按照各地上报的乡镇文化站设备购置经费安排情况对各省进行检查。
按照《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进一步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支持乡镇综合文化站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设立乡镇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资金。
省级文化部门依据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确定的备选设备参数及详细目录,选择适合本地区的方案,并统一组织实施;基本业务设备购置,由省级文化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实施。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流程图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确定补助经费
市县财政文物部门申报项目后,省级财政和文物管理部门须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将申请下一年度国家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和申请报告同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所有申请项目的总体方案、内容及预算应事先由省级文物管理部门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
立“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库”助经费的项目进行数额并予以批复。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具体用款单位在年度终了后,须向省级文物部门报送《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表》。
省级文物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年度汇总决算,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国
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
算汇总表》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不按规定报送决算汇总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不再安排国家专项补助经费。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下达国家专项补助经费通知后,及时将经费拨付同级文物管理部门。省级文物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用款单位,并将补助通知抄送用款单位文物主管部门及其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