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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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1.引言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为特定目的、特定领域设立的专门资金,用于支持特定的项目或事项。

针对这些资金的使用,有严格的流程和规定,以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

本文将介绍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

2.立项申请1.项目单位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制定项目方案和实施计划。

2.根据项目方案和实施计划,编制立项申请书,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内容和预期效果等。

3.提交立项申请书至财政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

4.财政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对立项申请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立项。

3.资金拨付1.审批通过的项目,财政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将拨付资金给项目单位。

2.拨付的资金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时间节点进行,可以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

3.项目单位需按照拨付比例和时间节点,提供相应的项目进度和财务报告。

4.资金使用1.项目单位需按照立项申请书和实施计划,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2.资金使用应符合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公开透明、严禁挪用等。

3.项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5.资金监管1.财政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2.监督和检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效益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等。

3.若发现资金使用违规或不符合项目要求,财政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有权要求项目单位返还资金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6.项目验收1.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需要及时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

2.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目标的实现、效果的评估和成本的核算等。

3.验收结果将作为项目的结题报告,提交给财政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

7.资金结算1.根据项目的验收结果,财政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进行资金结算。

2.资金结算考虑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和成果效益,决定是否调整拨付资金的金额或时间节点。

3.项目单位需提供相关的验收材料和财务凭证,以支撑资金结算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8.项目跟踪与评估1.资金使用完成后,财政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对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政府帮扶企业资金管理制度

政府帮扶企业资金管理制度

政府帮扶企业资金管理制度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企业发展,政府通常会采取各种方式来帮助企业,其中包括提供资金支持。

然而,政府帮扶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可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可以防止资金被滥用或挥霍。

因此,建立一套严格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对于政府帮扶企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一、政府资金帮扶企业的类型政府资金对企业的帮扶形式有多种,例如直接拨款、贷款、担保、补贴等。

这些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各有所不同,因此不能采取统一的资金管理制度,而应该因地制宜,分别考虑。

1.直接拨款政府直接拨款给予企业,可能用于企业运营资金、项目建设、科研技术开发等方面。

这类资金通常是非常灵活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使用。

但是,政府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以确保资金用于正确的地方。

2.贷款政府给予企业一定数额的贷款支持,通常需要企业提供担保、还款计划等相关文件。

贷款的使用范围和用途通常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来决定,因此,政府和企业需要签订具体的合同,规定资金的使用范围、还款方式等。

3.担保政府可能会为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担保支持,使得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贷款资金。

政府需要对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并确保企业具备还款能力,从而确保政府的担保责任不会受到过多的风险。

4.补贴政府可能会通过给予企业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补贴等形式来支持企业的发展。

这类资金的使用范围通常是有限的,政府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以确保资金用于正确的地方。

二、政府帮扶企业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帮扶企业资金管理制度不仅能够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还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下是政府帮扶企业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流程:1.资金申请企业需要向政府提出资金帮扶的申请,需要提供详细的资金用途、规划、预算等相关文件。

政府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项目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给予资金帮扶。

2.资金发放经过政府审核后,确定给予资金帮扶的企业会收到相应的资金拨款。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工作,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项帮扶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在实施专项帮扶项目中管理、使用专项帮扶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专项帮扶资金是指用于对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众和社会薄弱群体进行帮扶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专项帮扶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突出项目导向和目标导向,确保真正帮助到困难群众。

第五条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严格监督。

第六条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市财政局是专项帮扶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需建立健全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专业人员。

第二章专项帮扶资金的筹集第九条专项帮扶资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其他资金或者国内外援助等途径。

第十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专项帮扶资金的筹集工作,积极争取更多的资金来源,确保专项帮扶资金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的专项帮扶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拨付,并及时到位。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帮扶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

第三章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第十三条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明确资金用途和范围,不得随意挪用或挥霍;(二)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和监测工作,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三)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保证资金的安全和规范管理;(四)建立健全专项帮扶资金的台账和档案,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记录和留存。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帮扶资金的监督机制,实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度,加强对专项帮扶资金的监管和审计。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公开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和评判。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拨款用于特定项目或领域的资金。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2. 资金来源和拨付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中央国有资本划归、国家债券等。

拨付方式一般采取分期拨付或按进度拨付的方式。

3. 资金管理原则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专款专用原则: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特定项目或领域,不得挪作他用。

•公开透明原则: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具有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审计原则: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严格的财务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风险控制原则: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创新机制原则: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资金的创新利用。

4. 资金使用管理流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流程包括申请、审批、拨付、使用和结算等环节。

•申请环节:项目单位或相关部门向中央财政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包括项目计划、预算等资料。

•审批环节:中央财政根据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批,核定资金的拨付金额和条件。

•拨付环节:中央财政按照拨付方式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或相关部门。

•使用环节:项目单位或相关部门按照拨付条件和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结算环节:项目单位或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后,按照要求进行结算,包括财务报告、绩效评估等。

5. 资金监督和评估为加强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评估,中央财政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和评估体系。

•监督机制:中央财政部门通过定期检查、专项审计等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评估体系:中央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效果、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估。

6. 处罚措施对于滥用、挪用、浪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中央财政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收回资金等。

财政专项资金财务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财务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财务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透明、公正、有效使用,提高国家财政资源利用效率,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接受或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定义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门用于某一具体目的的资金。

包括各类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国有资产收益等形式。

四、资金来源1.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由中央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拨款给各级地方政府或直接拨款给受益单位使用的资金。

2. 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通过税收调节、奖励、资助等方式筹集的用于特定领域的资金。

3. 其他来源:包括国际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赠的专项资金等。

五、专项资金管理机构1. 中央专项资金:中央财政部门为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拨款、审计、监督等工作。

2. 地方专项资金: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为地方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拨款、审计、监督等工作。

3. 受益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应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

六、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 教育领域:包括教育经费、学生奖助、教育设施建设等。

2. 医疗卫生领域:包括医疗机构建设、医疗卫生服务支出等。

3. 社会福利领域:包括失业救济、低保、社会救助等。

4. 农业农村领域:包括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等。

5. 环境保护领域:包括生态环保、水土保护、资源节约等。

七、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1. 拨款程序: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拨款给受益单位。

2. 使用程序:受益单位依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专项资金。

3. 监督程序: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审计和检查。

4. 结算程序:受益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报告使用情况。

八、专项资金的监督机制1. 外部监督:由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人大、政协、群众等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资金的有效投入和使用。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接收、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接受财政专项资金的组织。

三、资金申请和审批1.申请程序(1)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和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背景、目标、计划、预算等内容,并由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

(3)申请材料提交给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审批。

2.审批程序(1)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预算合理性、项目可行性等方面的审查。

(2)审查通过的申请,由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并出具批复文件。

(3)审查不通过的申请,应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资金使用和监督1.资金使用(1)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机构应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的要求进行合理使用,不得超出预算和计划范围。

(2)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购买、招标等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2.资金监督(1)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机构进行监督,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效果评估等方面的监督。

(2)受监督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督工作,向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五、效果评估和资金绩效管理1.效果评估(1)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定期进行效果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项目效果的评估、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等。

(2)效果评估结果应及时报送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为后续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资金绩效管理(1)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机构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管理能力等。

(2)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可以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机构进行奖励或处罚措施。

六、法律责任和违法处罚1.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滥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范文(4篇)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范文(4篇)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为规范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促进帮扶工作的顺利开展而制定的。

二、资金来源专项帮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社会捐赠、协议约定等途径。

三、资金管理机构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机构为财务部门和专项帮扶工作的责任部门。

四、资金使用范围专项帮扶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贫困人口的生活救助,包括基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2.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路网、供水、电力等;3.贫困地区的产业扶持,包括农业、畜牧业、旅游业等;4.贫困地区的教育支持,包括教学设施、教师培训等。

五、资金管理流程1.专项帮扶资金的申请:帮扶责任单位向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专项帮扶资金;2.资金的拨付:资金管理机构依据申请情况进行资金拨付;3.资金的使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数额使用专项帮扶资金;4.资金的监督: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资金管理要求1.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数额使用专项帮扶资金,不得挪用、私分或滥用资金;2.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资金管理机构报备资金的使用情况;3.财务部门应建立专门的账务核算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真实、准确;4.资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资金管理责任1.专项帮扶资金的申请单位负责申请和使用专项帮扶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帮扶资金的拨付、监督和检查;3.财务部门负责专项帮扶资金的账务核算和财务监督;4.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违规处理对于挪用、私分、滥用专项帮扶资金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将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的解释及修改权归专项帮扶资金管理机构所有。

如有需要,经资金管理机构审批,可以对本制度进行适时修订。

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公正、透明,提高资金的效益和利用率,中央制定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由中央拨付的专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资金、扶贫救灾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

三、资金拨付流程1.申请:申请人根据资金使用的需要,向资金管理部门递交申请。

2.审核:资金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资金用途、预算安排、计划执行等方面的评估。

3.审批:资金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提交给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4.拨付:经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中央财政将根据拨付计划和进度,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5.使用:申请人根据拨付的资金使用与管理规定,按照合理的计划和安排使用资金。

四、资金使用要求1.合理用途: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央政府的政策方向和资金拨付的用途要求。

2.严格执行:申请人应按照拨付计划和使用规定,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3.资金监督:资金管理部门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信息。

4.资金追责:对于违规使用或滥用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申请人的责任,追回资金并进行处罚。

5.资金回收:对于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的情况,资金管理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返还未使用的资金。

五、资金管理部门职责1.审核评估:负责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并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使用建议。

2.拨付管理:负责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和管理规定,并按计划拨付资金给申请人。

3.监督检查: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解决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4.绩效评估:负责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财政部门职责1.审批决策:负责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批决策,确保拨付资金符合政策要求。

2.预算管理:负责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确保资金的合理安排和使用。

3.数据汇总:负责汇总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编制。

七、追责机制1.违规行为:对于违规使用或滥用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申请人的责任,并追回相关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9.07施行日期2006.09.07文号财建[2006]468号主题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为规范中央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订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OO六年九月七日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向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更好地实施向困难职工“送温暖工程”,中央财政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第二条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

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帮扶资金用于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困难帮扶中心开展的各种帮扶活动。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临时性生活帮扶;就医、子女教育、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等。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没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

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确保扶贫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扶贫效果的实现。

二、资金管理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政策规定,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2.科学规范原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制定详细的管理措施和流程,确保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效益优先原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应以扶贫效果为导向,注重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资金使用的最大化效益。

4.公开透明原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应符合公开透明要求,及时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和扶贫成效,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资金管理流程1.资金筹划阶段:根据扶贫项目的需求和资金来源,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筹划方案,明确资金规模、用途和时间安排。

2.资金申请阶段:扶贫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包括申请资金的用途、金额、计划和扶贫目标等相关信息。

3.资金审批阶段:上级财政部门对扶贫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扶贫政策和资金使用要求,做出审批决策。

4.资金拨付阶段:上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申请,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给扶贫项目单位。

5.资金使用阶段:扶贫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资金用途和计划,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程序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经济效益。

6.资金监管阶段:上级财政部门对扶贫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7.资金评估阶段:对扶贫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资金使用效果的重要参考,对表现优秀的项目给予奖励。

四、资金使用要求1.精确用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超出批准范围;不得用于非扶贫工作或其他违规用途。

2.合理规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规模应与项目实际情况相适应,不得超过实际需要,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性和经济性。

2024年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

2024年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

2024年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帮扶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2024年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项帮扶资金是指国家或组织向特定地区或特定对象提供的、用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扶贫济困等方面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六条专项帮扶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渠道。

第七条国家财政拨款的专项帮扶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社会捐赠的专项帮扶资金应当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定,并建立捐赠登记制度,做好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国际援助的专项帮扶资金应当遵循国际援助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资金的接收和使用符合国际通行规范。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包括资金申报、审批、拨付、使用和监督等环节,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规范和有效。

第十一条专项帮扶资金的申报应当依据具体项目的需求编制申报材料,其中应当包括项目的目标、计划、预算等信息。

第十二条专项帮扶资金的审批应当根据相关程序进行,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并确保审批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十三条专项帮扶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项目需求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用于专项帮扶工作。

第十四条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预算编制和项目合同的约束,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合法、规范和有效。

第十五条专项帮扶资金的监督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包括财务审计、绩效评估等方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使用的追溯性和透明性。

第四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十七条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扶贫济困:用于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扶贫工作,包括生产设备、生活物资、教育资助等。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

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一、编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贫困地区英才计划实施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文件要求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管理专项帮扶资金的具体实施单位。

三、基本原则1.目标导向,以扶贫攻坚和贫困地区脱贫为目标,确保专项帮扶资金的有效使用。

2.规范运作,以合规、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专项帮扶资金的正常运作。

3.科学管理,以科学管理的方式,提高专项帮扶资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4.监督检查,建立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跟踪评估制度,确保专项帮扶资金的合规使用。

五、资金管理流程1.资金编制根据财政部的专项资金安排,对专项帮扶资金进行预算编制,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2.资金拨付财政部根据预算编制和项目审核结果,将专项帮扶资金拨付到各实施单位的指定账户。

3.项目申报贫困地区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区的专项帮扶资金管理机构申报相关项目。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4.项目审核专项帮扶资金管理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包括项目内容、预算合理性、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审查。

确保专项帮扶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实现。

5.资金支付经审核通过的项目,专项帮扶资金管理机构将支付相应的资金到项目所需的账户,并及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

6.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合同和财务要求,合理、规范、透明地使用专项帮扶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和效益。

7.监督检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跟踪评估,并及时反馈结果。

对于资金使用不当的,要及时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六、责任分工1.财政部负责专项帮扶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拨付。

2.专项帮扶资金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审核、资金支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3.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和经济责任。

七、监督检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是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敬请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效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设和标准化管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收入与管理1.从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经费中拨款;2.社会各界的捐款或赞助;3.其他合法合规的资金收入。

第二条中央财政拨款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会计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和使用,依据预算、审计和相关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第三条地方财政拨款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会计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和使用,需按照中央财政拨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直属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履行政府购买服务职责形成的资金,除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使用外,还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项目应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规定,确保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困难职工的生活和帮扶工作。

第八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地方总工会的审核和批准程序使用资金,不得超出批准的金额和用途。

第九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建立专项资金的台账,记录资金的收支情况,并保存相关票据、凭证等财务资料。

经费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核算和汇总,形成经费使用报告,报送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地方总工会。

第四章监督与奖惩第十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地方总工会应加强对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审计,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适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地方总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华全国总工会所有。

河北省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做好我省困难职工家庭帮扶工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由全国总工会负责下拨,专项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帮扶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第四条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

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主要包括: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2.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3.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各级工会要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见附件1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其困难类别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第五条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1.生活救助项目。

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

生活救助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和。

2.医疗救助项目。

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3.助学救助项目。

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流程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流程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流程一、科学界定帮扶资金补助对象,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管理工作1、科学界定帮扶资金补助对象.各级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困难职工家庭生活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帮扶资金补助对象.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简称低保户)的救助,以政府颁发的低保证为准,且是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入不敷出的家庭,对政府救助后已能保障基本生活的低保户,原则上不再重复救助;对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简称低保边缘户)的救助,控制在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50%(有低收入标准的参照政府低收入标准)以下,且因家庭支出大于收入,存在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对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简称意外致困户)的救助,应是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突发性灾难、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远远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实际生活水平处于绝对贫困状况,确需工会帮扶的职工家庭。

困难农民工原则上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非农业生产,原则上应加入工会;二是有固定工作单位并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原则上应有劳动合同,因客观原因未签订合同的,提供劳资部门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三是符合《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且确需工会长期帮扶的.凡对前来帮扶中心寻求帮助的农民工提供帮扶,通过跨区域维权机制核实身份,认真了解困难农民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就业状况、帮扶需求等信息,仔细核实相关证明材料.2、严格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

各地工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核定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办法。

困难职工申请时应提交收入财产申明书,在本人提出财产声明后,各地工会通过入户调查、走访单位和邻里、信函索证、部门联动、消费跟踪等方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应核查整个家庭成员动产和不动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以户籍登记人口为依据,全部收入包括职工及在家生活已就业子女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测算家庭支出时参考本地区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水平)进行全面核查,原则上困难职工是收入难以维持生计,或支出大于收入。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管理流程1. 资金申请1.1 受托单位或扶贫对象填写资金申请表格;1.2 资金申请表格需包含项目名称、申请金额、资金用途等信息;1.3 资金申请表格需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资金审批2.1 资金申请表格由资金管理部门进行审核;2.2 审核内容包括资金申请的合理性、项目的可行性等;2.3 审核结果需及时向资金申请单位进行反馈。

3. 资金拨付3.1 经审批通过的资金申请,资金管理部门向申请单位拨付资金;3.2 资金拨付需注明拨付金额、拨付时间等信息;3.3 拨付资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金管理要求进行。

4. 资金使用4.1 申请单位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拨付金额和拨付时间进行资金使用;4.2 资金使用需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4.3 资金使用过程中需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进行报账,并提供相关凭证。

5. 资金监督检查5.1 资金管理部门有权对使用资金进行监督检查;5.2 检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资金流向以及使用效果等;5.3 对于发现问题的资金使用,资金管理部门有权要求申请单位进行整改。

6. 资金结算6.1 资金使用结束后,申请单位需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供资金结算报告;6.2 资金结算报告需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剩余金额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等;6.3 资金结算报告需经资金管理部门审查确认。

三、资金管理责任1. 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申请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和结算,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2. 申请单位负责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果。

3. 资金管理部门和申请单位需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解决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并保持联系。

四、违规处理1. 对于资金申请和使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将取消其资金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资金申请和使用中存在轻微违规行为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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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流程一、科学界定帮扶资金补助对象,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管理工作1、科学界定帮扶资金补助对象。

各级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困难职工家庭生活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帮扶资金补助对象。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简称低保户)的救助,以政府颁发的低保证为准,且是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入不敷出的家庭,对政府救助后已能保障基本生活的低保户,原则上不再重复救助;对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简称低保边缘户)的救助,控制在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50%(有低收入标准的参照政府低收入标准)以下,且因家庭支出大于收入,存在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对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简称意外致困户)的救助,应是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突发性灾难、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远远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实际生活水平处于绝对贫困状况,确需工会帮扶的职工家庭。

困难农民工原则上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非农业生产,原则上应加入工会;二是有固定工作单位并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原则上应有劳动合同,因客观原因未签订合同的,提供劳资部门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三是符合《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且确需工会长期帮扶的。

凡对前来帮扶中心寻求帮助的农民工提供帮扶,通过跨区域维权机制核实身份,认真了解困难农民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就业状况、帮扶需求等信息,仔细核实相关证明材料。

2、严格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

各地工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核定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办法。

困难职工申请时应提交收入财产申明书,在本人提出财产声明后,各地工会通过入户调查、走访单位和邻里、信函索证、部门联动、消费跟踪等方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应核查整个家庭成员动产和不动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以户籍登记人口为依据,全部收入包括职工及在家生活已就业子女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测算家庭支出时参考本地区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水平)进行全面核查,原则上困难职工是收入难以维持生计,或支出大于收入。

其中在职职工提供劳资部门的收入证明;流动就业的或无法核定收入的,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情况家庭,召开基层工会会议以无记名表决的方式予以确定;农民工家庭有农副经营性收入应计算在内,若无法确定的,按上年当地政府公布的人均收入计算;异地工作的提供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乡镇以上政府部门的家庭成员状况证明和本人工作单位的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3、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各地工会优化审核审批流程,规范申请、受理、核查、公示、审批、建档、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环节,对帮扶资金发放实行程序化管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向基层工会或县(地)级帮扶中心提出申请。

基层工会负责组织入户核查和审核申请,基层工会对申请的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后,符合要求的应在所在企业或街道(社区)公示,公示后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地)级工会帮扶中心,县(地)级工会通过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与其他部门联动核对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情况,若无核对机构的,则抽查核实后进行审批,审批后由基层工会或县(地)级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档,困难职工档案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系统并逐级上报上级工会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资金。

对于突遇特殊困难的职工,可直接向工会帮扶中心求助,由帮扶中心联系所在基层工会核查身份,并查询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核实历史帮扶情况,符合条件的给予及时救助,但事后必须按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各地市、区县工会逐级严格把关审核,对帮扶资金补助对象逐一核查、严格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

4、科学规范建立档案。

困难职工档案按照户籍制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原则上以困难职工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

档案构成为:职工申请、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困难职工审核审批申报表》、《入户调查表》、家庭情况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等,帮扶中心还有入户复核记录、审批记录、动态管理记录、困难职工花名册等。

坚持属地原则建立管理档案,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基层工会或县(地)工会帮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其档案由用人单位上级工会或所在地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单位或社区未成立工会的,或下岗失业的困难职工,其原始档案由所在地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立。

档案真实详细、符合逻辑,不漏填、错填、少填困难职工信息,做到及时整理、规范统一、存放整齐。

困难职工档案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系统,并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备案。

5、强化动态管理。

工会帮扶中心全面建立困难职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针对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变化和家庭经济状况报告情况,分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复核,其中对无患重大疾病短期无法恢复的、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残疾困难职工等短时间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按按季核查。

所有的困难职工档案和帮扶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根据定期核查情况,及时办理困难职工新增、注销、脱困和帮扶资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手续,其中对已调离、脱贫、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档案及时合并、转移、注销。

二、严格规范资金使用范围,优化帮扶资金使用程序各地工会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坚持“依档帮扶”原则和“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程序,因困施助,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和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1、规范帮扶资金分配和拨付。

各省级、市级总工会按照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和分配方案要求,依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困难职工人数等因素,制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不得随意滞留、切块分配和改变用途。

分配方案须经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审批。

各级工会保障部门全盘统筹考虑不同来源的帮扶资金,按用途统一安排,做好分配方案,与财务部核对和会签,方案经主席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财务部拨付帮扶资金。

本级工会办理拨付手续时,附本级分配方案等有关资料。

县级帮扶中心办理发放报销手续时,必须附分配方案、发放清单等有关资料。

2、规范帮扶资金使用范围。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主要用于在日常帮扶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建档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帮扶,严禁用于其它开支,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使用对象。

其中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因无收入或收入低、子女上学、患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在档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贴;医疗救助主要用于对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充保险的规定补偿以及政府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然较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在档困难职工的适当救助;子女助学主要用于对困难职工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上学子女的上学补贴;法律援助主要用于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法律途径,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帮扶的经济困难标准的困难职工的诉讼、仲裁、工资清欠等法律援助的补贴;职业培训主要用于对登记失业的下岗困难职工、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含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困难农民工等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主要是用于困难职工的无业、待业家庭成员(含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困难职工的求职补贴。

其他来源的帮扶资金另有规定的按规定使用,若无其他规定的视同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

用于救灾帮扶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象和标准,由全总财务部另行规定。

3、科学制定帮扶资金补助标准。

帮扶资金各类项目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同类帮扶项目标准,并根据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其中,生活救助可以采取按月、按季补差生活费方式予以补贴,或全年定额式补贴,但原则上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额。

医疗救助应是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其他相关减免的基础上,对个人自付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个人自付部分;助学救助应以推动进入“奖、助、贷、勤、减、免”资助体系为主,适当补助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学习用品等费用,原则上每年每生不得超过当地生活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不得超过当地政府人社部门制定的同类标准;法律援助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司法部门法律援助补助标准。

4、规范帮扶资金发放手续。

各地工会按照“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程序,根据当地帮扶标准提出具体帮扶意见,同级工会领导班子研究审批,严格按照《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总工发〔2012〕16号)要求发放资金,帮扶中心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为需要长期进行生活、医疗、子女教育等救助帮扶的建档困难职工开立银联卡,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采取银行卡(存折)结算方式发放帮扶资金。

对困难职工进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帮扶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职业培训和介绍机构、律师事务所提供帮扶的,帮扶中心和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协议中明确人数、时间、要求、费用标准等内容,帮扶中心根据服务合同、费用详单、完成情况,通过银行转账向机构划拨帮扶资金;用于购买帮扶物资的,应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帮扶资金采取实名制发放,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通过现金发放的应有实名制表本人签名;通过银行转账的,帮扶中心定期将发放金额、次数、帮扶项目和具体时间书面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留存有关银行对账单等会计档案。

三、加强财务管理,科学规范处理账务1、切实加强账户管理。

各级工会严格按照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执行帮扶资金预决算和财务管理。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行县级工会帮扶中心核算。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县区帮扶中心必须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具备条件的要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

非独立核算的帮扶中心财务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按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负责核算。

2、科学规范账务处理。

各级工会依法设置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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