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施工施工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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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劳务合同
甲方: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乙方:签订地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工程及承包范围甲方以包劳务费的方式发包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绿地吴江滨湖新城B2地块(二期)幕墙项目
2、工程地点:苏州市吴江区滨湖路与学院路交叉口
3、承包范围:①、石材、玻璃、铝板幕墙、雨棚、百叶、门窗等工程的安装及相关工作(从
放线、测量、所有材料上下车及堆放保管、现场加工、拆除、制作、施工安装、清洁,直到施工范围内所有项目验收合格、竣工退场的现场按照业主要求清理完备并将公司所有物资清点退回,做好入库以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一切施工任务)。
4、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幕墙、门窗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
范的要求,并满足甲方、业主、监理的要求。
5、合同工期:进场日期(暂定): 2015 年 07月 10 日;竣工日期: 2015 年 12 月 3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 203 天。工程开工日期最终以业主方下达的开工令或甲方的正式通知为准,合同工期不变,竣工日期同步调整。
6、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a.本施工劳务合同;
b.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双方补充协议;
c.投标书和工程报价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d.施工图纸;
e.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f.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
g.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6.2解释顺序:上述6.1的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有矛盾时,应按照书面合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的顺序进行解释。
二、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结算方式
(一)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暂定价)
金额(大写):(人民币);¥:元。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量按实结算。
2、合同单价:本工程合同单价见附表1。
3、各分项工程工序单价:
本工程各分项工程的工序单价见附表2。
本工序单价是为方便乙方按月报工程量及方便抢工而设定的,如因乙方原因未全部完成承包范围内容,则已完成并经验收的工程量按已完成并经验收工序的附后对应工序单价的50%进行结算。
(二)付款方式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按进度付款,乙方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完成并经甲方验收通过的
工作量上报甲方项目部,未经验收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认可。
2、甲方每月按认可工作量的70%付进度款。
3、当月中乙方因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浪费及其他方面原因而导致的罚款在当月申请
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4、工程完工并经甲方、监理、业主、质监站竣工验收通过后付至工程总额80%;工程竣工结
算后半年内付至结算额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后二年质量缺陷期满,无质量问题时结清(每年无质量问题付二分之一质保金)。
5、所有工程签证单,必须经甲方分管此工程的工程部总监签字确认及甲方预决算部审核后,
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三)结算
1、结算原则:双方按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量计算的原则进行结算。含在单价中的安
全、质量、工期达标奖7元/㎡结算按条款四、条款五、条款六办理。
2、结算时间:工程竣工,确认工程质量等级后一周内乙方须提供竣工决算书和相应的竣工图,
一月内须主动与甲方核对完毕。
3、结算依据:
(1)合同及施工图、经甲方审核后的施工队竣工图及其竣工决算书;
(2)现场签证及变更;
(3)罚款单;
(4)材料损耗结算单;
(5)质量验收确认单,工序报验资料;
4、对于现场签证及变更的工程量的结算单价按照下列原则执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工程部及现场项目部、预决算部确认后执行,列入结算范围。
(4)现场签证及变更的工程量在文字不能表达清楚时,乙方必须画出草图和数码相机图片来辅助说明,以利工程结算。
(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现场签证及变更的工程量。
5、所有处罚单原则上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如乙方为避免处罚拒不签字时,甲方可在处罚单
上注明原因由二位项目部人员签字(或由业主、总包、监理任何一方签字见证)即生效,并可因不配合工作加罚500元。
6、最终结算价款以经甲方审计核定后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如上报决算工作量超出现
场实际工程量5%,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超出部分工作量结算金额的10%作为审价费。
三、承包方式
1、材料及设备:甲方按附表3提供主要材料和辅材(规定由乙方自供的除外),乙方自供除
甲供材料以外的所有安装所需材料及所有机具设备并负责工程安装施工。乙方对所有到场材料负责装卸、搬运、调直、下料、加工及按规定存放保管和保护。对甲方供应材料,从材料进场到工程完工为止,乙方在运输、下料、加工、安装及成品保护整个过程中应将现场损耗控制在双方约定范围内(见附表3),如超出约定范围,则按超出数量和附表的材料单价,全额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如未到约定范围,由甲方将节约部分的费用部份奖励给乙方。
2、在规定的场地内,乙方自行搭设库房临设等,乙方搭设的库房应满足甲方的规定要求;甲
方可代购提供搭设临时库房所需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在退场时甲方可按退回甲方的材料酌情折价回收,乙方使用前必须获得甲方书面批准,人工由乙方自行解决。
3、本工程甲方提供住宿,食宿由乙方自行解决。
4、如甲方能提供脚手架及吊篮,乙方须按规定使用脚手架及吊篮;乙方自行负责吊篮的搭设
和使用,包括吊篮和幕墙接触面的篮框的包裹(防止篮框撞毁幕墙和擦伤各类铝板,铝塑板及型材表面涂层);施工过程中,小型移动脚手架和吊篮由乙方负责管理,损坏和遗失须全额照价赔偿;吊篮高空作业证由乙方自行自费办理,如需甲方协助,费用由乙方承担。
4.1 吊篮进场后,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折、装、移位、上下搬运、操作等产生的费用)
由乙方自行承担。
4.2 甲方鼓励乙方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小型移动脚手架,特别是无法利用原固定的脚手
架,如大型的雨蓬、走道连廊、及外墙高度大于2.2米及小于5至6米的附属建筑物等,按照雨蓬、走道连廊、及外墙高度大于2.2米有小于5至6米的附属建筑物幕墙投影面积计算,甲方按每平方米补贴2.5至3元给乙方,(有甲方项目部、招标采购部、预决算部确认),并在最后一次随付至70%劳务费时给付乙方。小型移动脚手架可由甲方无偿提供。小型移动脚手架的使用要求和管理要求同吊篮的使用要求和管理要求。
5、乙方需按甲方的规定进行统一着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6、按当地政策、总包要求须办理的手续证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7、甲方为乙方派出的专职电工按300元/工日计收工资,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8、工程中若发生合同外的工程量,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否则甲方可按此部分造价的二倍
对乙方扣款。合同外工程量的单价可参照原合同价款决算时认定。
四、工期
1、乙方不得由于人力确认小组机具设备、辅材供应等原因延误工期,否则甲方有权引进新队
伍来确保工期,若引进新队伍而引起甲方费用支出的增加由乙方双倍承担,甲方可从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