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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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41号)精神,确保完成

国家下达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约束性指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作为保障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加快创新体制机制,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结构调整、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和保护生态等多种有效手段,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扎实推进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为全国低碳发展探

索经验并发挥示范作用。

(二)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XX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XX年下降19.5%。控制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逐步形成。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市、县(区),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推广一批具有良好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

得到全面提升。

二、重点工作部门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总责。

(一)综合运用多种控制措施。

1.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进一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准入门槛,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严格控制新建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负责。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下同)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制定并落实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计

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3.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负责)

4.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5.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法制办负责)

6.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7.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试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负责)

8.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加快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广铁集团、民航中南管理局负责)9.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加快节能服务业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1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负责)

11.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在保障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核电,因地制宜加强对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南方电监局负责)

12.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和可持续管理,强化现有森林资源保护,改造低产低效林,开展碳汇造林项目,提高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继续实施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深入开展城市绿化,加快城市公园绿地系统升级改造,完善社区绿地建设,抓好铁路、公路等通道绿化。(省林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广铁集团负责)13.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14.积极增加农田、草地等生态系统碳汇。(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负责)

15.加强滨海湿地修复恢复,结合海洋经济发展和海岸带保护,积极探索利用藻类、贝类、珊瑚等海洋生物进行固碳,根据自然条件开展试点项目。(省海洋渔业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负责)16.在火电、水泥和钢铁等行业中开展碳捕集试验项目,建设二氧化碳捕集、驱油、封存一体化示范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17.控制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负责)

18.控制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负责)

19.加强城市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控制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积极研发并推广应用控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技术,提高排放控制水平。(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农业厅负责)20.加强需求引导,强化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延长使用寿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负责)

21.实施水泥、钢铁、石灰、电石等高耗能、高排放产品替代工程。选择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替代产品或工艺,进行推广示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负责)

(二)开展低碳发展试验试点。

22.扎实推进国家低碳省试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3.扎实推进省低碳市和县(区)试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4.开展低碳园区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外经贸厅负责)

25.开展低碳社区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住

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6.开展低碳商业试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

革委、旅游局负责)

27.开展低碳产品认证试点。按照国家有关部署,结合实际制定低碳产品认证实施细则,选取有代表性的工业产品类别制定相应的低碳产品标准,试点实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负责)

28.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充分发挥省开展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试点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产业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按照国家对低碳城市、园区、社区、商业等试点建设规范、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开展试验试点经验交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地税局、物价局、金融办,省国税局、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三)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29.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规范,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适应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统计体系;根据温室气体排放统计

需要,扩大能源统计调查范围,细化能源统计分类标准。(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30.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规范,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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