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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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用水定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沙市公共生活用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的定额。
本标准适用于长沙市行政范围内城市公共生活、城市居民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9417 中国汽车分类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水量
企业中为了满足生产或生活需要,取自任何水源的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称为新水量。新水量习惯上也称取水量、供水量、给水量或引水量等。
3.2
城市生活用水
城市内除工业和农业之外的用水,包括城市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城市公共事业和公共建筑用水及市政公共设施用水。
3.3
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定额
规定的城市生活中每计量单位(在单位时间内)合理使用的新水量指标。
3.4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3.5
工业用水定额
针对用水核算单位制定的,以生产工业产品的单位产量或产值为核算单元的合理用水的标准新水量。
3.6
净灌溉定额
指农作物全生育期内(多年生作物以一年为期),为保证农作物正常生长,单位面积上一年内各次田间净灌溉用水量之和,以立方米/亩.年(m3/667m2.a)表示。
3.7
鱼塘补定额水
单位面积的鱼塘一年内需要人工补充的新水量。
3.8
畜牧业用水定额
指畜养殖场地的冲洗、牲畜饮用和饲料的清洗、拌和用水。
3.9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
指农村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用的水,包括饮用、洗涤、冲厕、洗澡等。
4 用水定额
4.1 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定额
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定额按附录A的规定。
4.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见表1。
表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表
4.3 工业用水定额
工业用水定额附录B的规定。
4.4 水稻全生育期灌溉用水定额
水稻全生育期灌溉用水定额见表2。
表2 水稻全生育期灌溉用水定额表单位:m3/667 m2.a
4.5 主要旱作物灌溉用水定额
主要旱作物灌溉用水定额见表3。
表3 主要旱作物灌溉用水定额表单位:m3/667 m2.a
4.6 主要蔬菜灌溉用水定额
主要蔬菜灌溉用水定额见表4。
表4 主要蔬菜灌溉用水定额表单位:m3/667 m2.a
表4 主要蔬菜灌溉用水定额表(续)单位:m3/667 m2.a
4.7 花卉、主要水果、茶叶及林业灌溉用水定额
花卉、主要水果、茶叶及林业灌溉用水定额见表5。
表5 花卉、主要水果、茶叶及林业灌溉用水定额表单位:m3/667 m2.a
表5 花卉、主要水果、茶叶及林业灌溉用水定额表(续)单位:m3/667 m2.a
表5 花卉、主要水果、茶叶及林业灌溉用水定额表(续)单位:m3/667 m2.a
4.8 畜牧业用水定额
畜牧业用水定额表见表6。
表6 畜牧业用水定额表
4.9 渔业补水定额
畜牧业用水定额表见表7。
表7 渔业补水定额表
4.10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见表8。
表8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定额
A.1 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定额
A.1.1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定额表如表A.1所示
表A.1 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定额表
表A.1 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定额表(续)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工业用水定额
B.1 工业用水定额
B.1.1工业用水定额如表B.1所示。
表B.1 工业用水定额表
表B.1 工业用水定额表(续)
表B.1 工业用水定额表(续)
表B.1 工业用水定额表(续)
表B.1 工业用水定额表(续)
表B.1 工业用水定额表(续)
表B.1 工业用水定额表(续)
参考文献
[1]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2] DB43/T 388 湖南省用水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