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诉讼实务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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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018
• 2、车辆使用人赔偿标准及计算
• 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责 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 分担责任。 • 负全部责任,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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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其诉讼主体应为修理人 或保管人。机动车送交修理期间,修理厂则依合同取得了对车辆的控制支 配权。修理厂在试车或者车辆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 修理厂应当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在修理厂保管机动车过程中,修理厂的工 作人员或其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修理厂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 样,在委托保管的情形下,保管人成为实际支配者,那么在车辆交付保管 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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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盗窃驾驶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驾驶盗窃车辆的情形下,肇事人为民事赔偿主体。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法释[1999]13号《关于被盗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 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5、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案例:雇佣关系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原告张某,被告耿某,系雇佣关系。原告雇被告为其驾驶鲁A一61707农用运输车 ,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800元。2011年12月14日,原告以及其另一雇员李某乘坐被 告驾驶的鲁A一61707农用运输车运输章丘大葱,23时50分,当车行至博孤路垦利路段 ,与垦利县胜陀镇宋家村宋某驾驶的山东E一33410小型拖拉机相撞,造成一同乘车的李 某受伤。因原、被告未表明其雇主、雇员身份,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行车不注意安全, 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宋某夜晚在行车道停车未设立警示性标志,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原告 张某与李某对事故不负责任。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原告出面代表被告在交管部门签了调解协议书,并根据调解书进行了赔偿 。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单据,认定原告支付李某医疗费和支付救援、吊车等费用6733, 2元,李某与被告在为原告所雇佣期间,原告未给两雇员购买保险。原告诉称,被告系 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原告已支付李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2665.61元,现向被告予以追偿 。被告辩称,被告是正确履行职务,无故意和重大过失,对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 负担,原告未经被告授权擅自代表被告到交警部门签署调解协议的行为无效。因此,应 予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
• 案例:
• 2015年8月27日6时30分,被告朱某驾驶搅拌车在库尔勒市开发 区纺纱厂内倒车时,与行人即原告邹隆安相撞,造成原告邹隆 安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邹隆安不 负此事故的责任。搅拌车系被告**公司所有,被告朱某为被 告**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在被告朱某工作期间。搅拌车在 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保 险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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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先行垫付原则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 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 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 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3、替代赔偿原则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 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 12、出卖已过期限的报废车辆及出借、出卖车牌发生交 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出卖已过期限的报废车辆及出借、出卖车牌,均为法律禁止性行为,出卖 人、出借人对此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卖 人和出借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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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道路管理瑕疵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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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警
(4)报保险公司、报120、报消防中心
提醒: 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救治前,必须将因移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 员倒地位置等进行标划。当事人可以利用石块、砖头、白灰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
(5)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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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及诉讼实务
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
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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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交警处理前流程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可以采用拍照的方式:整车、路面状况、车辆牌照。 (2)自行协商情形 a.撤离现场, b.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 c.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 d.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 e.24小时内至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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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挂靠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所谓挂靠,是指车辆为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 管理的要求,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在 这种情况下,若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被 挂靠单位应对挂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被 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地方政 府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挂靠,被挂靠单位既不是运行支配者, 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自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日修订)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2004年5月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
•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道路管理者应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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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内容、标准及责任比例
• (一)赔偿项目 •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 金、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住宿费、鉴定费、交通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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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损失应当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剩16829 元由张海虎的雇主薛景泉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新疆楚天 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及薛景泉在本院送达时提交的《二 手机动车辆买卖协议》可以证实被告新疆楚天建业混凝 土有限公司已将车转让给被告薛景泉,因此,被告新疆 楚天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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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赔偿标准及计算 • 1、保险公司 • 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责任时,交强险限额:死亡伤 残赔偿限额为 110000 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0 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 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时,交强险限额:无责任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000 元;无责任交强险医疗费用 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实际车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原车主 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关 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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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2017年7月2日12时30分,张海虎驾驶搅拌车行驶至乌鲁木齐市 沙依巴克区团西山塑料厂路段与原告驾驶的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快速处理保险理 赔中心认定,张海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维修受损车辆花 费车辆维修费18829元。另查搅拌车登记在新疆楚天建业混凝 土有限公司名下,事故发生时已转让给被告薛景泉,由薛景泉 在经营。张海虎系被告薛景泉雇佣驾驶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 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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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购买人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诉讼 主体为购买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 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 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 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 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 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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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
• • • • • (一)责任主体 1、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2、机动车驾驶人 3、保险公司 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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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认定原则
• 1、过错直接赔偿原则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了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 故、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比例分担。机动车 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有故意行为外,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事 故直接责任者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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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在交强险的范围 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照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进行赔偿。朱某在执行工作任务 时造成原告损伤,被告**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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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雇佣关系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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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是雇佣关系,被告系原告雇员,原告雇被告为其 驾驶鲁A一61707农用运输车,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800元。2011年 12月14日,被告按原告要求驾驶原告的农用三轮车运葱,在深夜行车, 被告未能完全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负 事故主要责任,原、被告未表明雇主、雇员身份,原告以被告名义对外进 行了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但对原、被告双方内部之雇 佣关系来讲,被告系按原告要求深夜行车,原告未对行车安全采取有效措 施,且原告系经商营利,其所获收益远远要大于其向被告支付的固定工资 ,理应承担风险,故对事故所支付的各项费用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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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
1、所有人自驾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
2、职务行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
• 《侵权责任法Leabharlann Baidu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 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 的补充责任。
• 7、擅自驾驶车辆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诉讼主体应为擅自驾驶者。但车辆所 有人或保管人如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此处“擅自 驾驶”,是指不存在雇佣关系的人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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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出借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出借情形下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可分为两种情况:出借人在出借时存在过 错,如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执照、酒后驾驶或借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而将车辆出借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 在出借车辆时没有过错,只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好心出借,这种情况下不 应承担赔偿责任。
• 9、出租、发包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 车辆出租、发包情形下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是出租方、承租方和发包方、 承包方。车辆所有人以出租、发包的形式将自己对车辆的支配权交给他人, 其收取一定的租赁费和承包费,仍然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租方、承包 方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和发包方也要同承租方和承包方一起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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