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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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满时,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办理程序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生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三)院学位办汇总、复核;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为每年的六月。

对留学生和对外合作专业的学生学位申请,因对方学制差异,也可在十二月受理。

每位学生只可申请学士学位一次。

第七条学生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由院学位办作出复查结论,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八条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从2011级实施学分制专业的本科生开始执行。

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解释。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规章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规章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目录(一)招生与培养1、中国海洋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规定 (2)2、中国海洋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 (4)3、中国海洋大学硕——博连读执行办法 (7)4、中国海洋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的办法 (9)5、中国海洋大学关于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规定实施细则…………………116、中国海洋大学关于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规定实施细则 (13)7、中国海洋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17)8、中国海洋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20)9、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与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22)(二)学位10、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6)11、中国海洋大学关于研究生相关论文成果及外语考试要求的规定 (32)12、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 (33)(三)综合管理13、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 (35)14、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 (39)15、中国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 (40)16、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办法 (42)17、中国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论文奖”及“优秀研究生论文指导奖”评奖办法……………4418、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的条例 (46)19、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结婚问题的规定 (50)20、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校徽、研究生证管理办法 (51)21、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工作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52)22、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兼任管理人员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54)23、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研人员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55)24、中国海洋大学自行审定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57)25、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 (60)26、中国海洋大学关于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工作的规定 (61)27、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63)28、中国海洋大学校外博士生指导教师条例 (65)29、中国海洋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工作职责 (66)30、分管研究生工作党总支副书记工作职责 (67)31、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68)32、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教育中心工作职责 (72)33、中国海洋大学院(系)有关研究生工作的职责 (73)34、中国海洋大学院(系)研究生秘书的工作职责 (74)35、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业务费管理规定 (75)36、中国海洋大学关于研究生业务出差的规定 (76)37、中国海洋大学关于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费开支费用的规定 (77)中国海洋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规定(2003年6月修订)一、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人才。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一、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学习时间要求、学分要求、学业成绩要求和毕业要求等方面。

1.学习时间要求:学士学位通常需要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一般而言,本科生需要完成四年的学业。

2.学分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分要求,这些学分通常包括专业课程、选修课程、实习实践等各类课程。

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学分才能获得学士学位资格。

3.学业成绩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通常需要学生达到一定的学业成绩要求,包括绩点要求、必修课程成绩要求等。

一般而言,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学生成绩维持在一定的优良水平。

4.毕业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还需要学生完成一定的毕业要求,包括论文撰写、实习报告等。

这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知识和能力的全面检验。

二、学士学位的类型学士学位的类型包括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种。

1.学术学士学位:学术学士学位是指基于学术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学术背景和研究能力。

该类型学位通常为理工科、文科等学术性专业所设立。

2.专业学士学位:专业学士学位是指以培养学生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和实际应用能力为目标的学位。

该类型学位通常为医学、工程、艺术等实用性强、含有较多实践环节的专业所设立。

三、学士学位的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包括基本课程要求、专业课程要求和培养目标要求等。

1.基本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通常包括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数学类等基础课程的学习,以确保学生具备一定的综合素养。

2.专业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专业课程的学习,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

这为学生后续的就业和专业发展提供了基础。

3.培养目标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对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即通过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使学生成为复合型、创新型的人才。

四、学士学位的评定学士学位的评定一般包括学业成绩评定、论文评定和综合评定等。

1.学业成绩评定:学士学位的评定主要以学业成绩为依据,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论文成绩、实践成绩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3年6月修订)[注]:课程和培养环节事宜请参阅《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2007)学位论文评审事宜请参阅《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细则》(20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等十二个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经审查符合《中国海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者,授予学士学位。

本校的本科毕业生,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要求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我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可授予学士学位专业)本科毕业生,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必须严格按教委规定的程序,组织资格考试,经二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报省教委核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六条硕士学位: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中国海洋大学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

中国海洋大学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

中国海洋大学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及《山东省教育体制改革推进计划(2011-2015年)》精神,继续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快我校特色显著的世界一流大学的建设进程,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遵循现代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通识为体,专业为用”的教育理念,紧紧围绕“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突出多元化培养”的主线,突出学校海洋特色,全面施行本科教学运行体制改革,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科学有效配置,培养具有民族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国际视野和合作竞争意识、具有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造就国家海洋事业的领军人才和骨干力量。

二、发展目标构建适应国家发展需要、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的多元多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实施导师制,形成并完善教师指导下的以学生自主选择课程、自主安排学业进程、自主选择专业、自主建构知识体系为显著特征的教学管理模式。

三、主要内容(一)施行“自主选课制”1.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制定学习计划,跨专业、跨年级任意选修学校开设的所有本科课程。

2.学校开设的所有专业课按照“定额+浮动额”设置,定额即该专业高考录取学生的总量,浮动额即各专业课提供不低于可容纳学生总量20%的名额,供其他专业学生选修。

3.学生要获得某专业的毕业证书,必须选修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从该专业毕业的全部教学要求。

(二)施行“学业与毕业专业识别确认制”“学业与毕业专业识别确认制”指将每个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要求和学分要求作为一个标准参照模式,将每位学生所修的所有课程及所得学分作为一个待识别模式,通过逐一比较待识别模式与标准模式的“贴近度”,确认学生实际主修专业和毕业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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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007年1月12日修订)
(中国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07年1月12日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良,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等专业性实际工作的能力;
(三)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本科教学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工作,取得规定学分,并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学生所在学部、院(系、中心)统一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经所在学部、院(系、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后,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报送教务处审核、汇总;
(二)教务处将汇总的《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在学校公布。

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部、院(系、中心)颁发;
(三)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销。

三、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本细则由教务处、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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