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控制及监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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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控制及监测程序

1 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油品、射线等的控制及污染监测要求。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油品、射线等的管理工作。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有关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使用本标准时,应注意采用下列规范性文件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4.2

处置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它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5 职责

5.1 生产安全部负责排污申报、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监督和定期监测。

5.2 各单位负责制定相关规定以确保对本单位的各类污染物进行有效控制和收集上交。5.3 综合管理部负责各类废弃纸制品的收集、处置。

5.4 生产安全部负责废油、废乳化液、废弃含油纺织品、感光材料废物、日光灯管的收集、处置。

6 工作流程

6.1 排污申报

6.1.1 生产安全部按照市环保局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6.1.2 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或其它原因造成排污种类、数量、浓度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生产安全部应及时向环保局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6.2 水体污染控制

6.2.1 禁止向公司污水管道倾倒废机油、乳化液、酸碱、剧毒物质或其它高浓度污染废液。

6.2.2 试验室废酸、废碱应在排入下水道前进行中和,使废液PH值在6~8之间。

6.3 大气污染控制

6.3.1 向大气排放粉尘、废气,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采取安装除尘设备等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净化处理。同时应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操作规程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提前向生产安全部申报,说明理由。

6.3.2 向大气排放粉尘、废气而未超过环境标准的,应加强通风换气,减少尘毒危害。6.3.3 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定期组织车辆到车辆检测中心进行尾气检测;车辆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装运可能散落并造成环境污染的货物时,应采取密封或遮盖措施。6.3.4 禁止在露天焚烧沥青、油漆、橡胶、塑料、树叶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6.4 环境噪声污染控制

6.4.1 严禁在厂界附近增设噪声较大的设备。对环境产生噪声污染的地方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对厂界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6.4.2 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应加强车辆的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技术性能良好,以减少行驶过程中的噪声污染。

6.5 油品污染控制

6.5.1 油品存放区应设专人管理。油品存放地点应设有承油盘,否则应有防渗措施,避免机油渗入地下或造成土壤污染,存放地点应设“严禁烟火”标志。

6.5.2 油品搬运时应拧紧桶盖防止泄露,不得撞击和摩擦。车辆运输时应固定好,避免撞坏和泄露。

6.5.3 盛装油品时应采用油壶、油杯注油,注意不得加注过满,避免油品滴落到地面上。

6.5.4 漏油设备应采用托盘回收漏油,或用锯末、棉纱等物及时吸干泄露油渍。

6.5.5 各单位将使用过的废机油及时回收,由生产安全部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6.5.6 加强车辆维护保养,防止滴漏污染路面。

6.6 放射性污染控制

6.6.1 公司从事放射性工作必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6.6.2 放射工作一般在探伤室进行。特殊情况下载室外探伤时,应划定管理区与控制区,并设置警示线、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6.6.3 生产安全部每两年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监测,确保场所达标。

6.7 有害废弃物的控制

6.7.1 为减少污染,应选用环保型电池。对于日光灯管、墨盒应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各单位统一收集后上交物流部,最后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6.7.2 废弃乳化液、感光材料废物、化验产生的废砷化液等危险废物由各单位统一收集后,最后由生产安全部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相关单位均应做好记录。

6.7.3 劳保手套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各单位应配置“含油纺织品收集箱”承装含油废弃手套、含油棉纱,其中不得混有其它杂物,装满后送交物流部,最后由物流部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6.8 一般废弃物控制

6.8.1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加工的特点配置适量的“废钢料箱”、“铁屑箱”、“垃圾箱”等料箱,分别盛装废边角料、铁屑等可回收废弃物及废弃包装、焊渣、生活垃圾等不可回收的废弃物,“废钢料箱”、“铁屑箱”中不能混杂其它废弃物。

6.8.2 各单位“垃圾箱”装满后应及时将垃圾送往公司垃圾场,最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清运。

6.8.3 各单位的废弃纸制品(包括有密级的废弃纸制品,如:文件、图纸、档案等)均应移交综合管理部,统一处置,并向移交单位开具移交记录。

6.9 污染源监测

生产安全部按市环保部门要求定期组织对公司联合厂房除尘器、厂界噪声等污染源进行环境监测,监测时间、项目见《环境监测情况一览表》。监测结果出来后,生产安全部及时索取《环境监测报告》并将复印件下发给相关单位。监测结果超过排放标准的,生产安全部应会同相关单位立即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

7 报告与记录

执行本标准时,应填制并保存下列证实性文件:

——排污许可证

——各类废弃物收、交及焚烧记录

——《环境监测情况一览表》

——《环境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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