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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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34003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程序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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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程序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生产、生活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控制措施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生活、办公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DJ 218.004-2006 环境因素辨识与评价控制程序Q/JDJ 212.013-2006 绩效测量与监测管理程序
Q/JDJ 220.026-2006 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控制程序Q/JDJ 217.021-2006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3 职责和权限
3.1 公司工程管理处负责施工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归口管理。
3.2 公司行政事务处负责行政后勤活动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归口管理。
3.3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负责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具体实施管理。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环境因素
4.1.1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根据Q/JDJ 218.004-2006《环境因素辩识与评价程序》确定本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环境因素。
4.1.2 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活动有:
a)施工过程中:焊接作业、保温、喷砂除锈、机械作业、建筑施工、搅拌站的粉尘,施工车辆尾气等;
b)后勤服务中:生活供热锅炉、办公用汽车尾气等。
4.2 控制要求及措施
4.2.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接受地方环境保护机构监督和检查。
4.2.2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要明确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的具体管理人员,做到责任到人。
4.2.3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制度。
4.2.4 各项目部、实体单位在施工方案及措施中要充分考虑有可能造成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环节,明确最大限度降低其污染的必要措施。
4.2.5 现场降尘具体措施
a)施工前做好主要道路的路面硬化处理,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施工现场配备专用洒水车,指定人员负责洒水,洒水每天不得少于三次,范围包括办公区、施工区、材料区及生活区,要求无死角。保持道路湿润,减少道路粉尘,限制施工现场车辆行驶速度(5km/h)。
b)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平整夯实。
c)对产生大气污染物的作业项目,应采取密闭、半封闭、隔离尘源等措施,将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大气
污染物的扩散。
d)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存储码放整齐,用苫布盖严,采用袋装运输,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施工采用商品混凝土,减少搅拌扬尘及粉尘污染源。
e)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f)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停止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g)施工垃圾、生活垃圾按建设单位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封闭式专用垃圾车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施工现场设封闭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施工垃圾清运时提前适量洒水减少粉尘,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h)各种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保卫处负责对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的监督检查。
i)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及生活区进行绿化。
4.2.6 生活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控制
j)各项目部、实体单位的工程技术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生活区、办公区总平面布置图和当地风向特点,将生活锅炉装置在合理位置。
k)各项目部、实体单位的工程技术部门在本单位生活锅炉安装前,根据当地环保部门对生活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烟尘排放量,确保烟尘排放符合当地生活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的要求,其当地标准的获取执行Q/JDJ 220.026-2006《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控制程序》。
l)生活锅炉在使用过程中公司行政事务处及项目部、实体单位的生活后勤部门要在采购燃料时注意选择燃料的种类和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等。
m)生活锅炉投入使用后,公司行政事务处、各项目部、实体单位的生活后勤部门要定期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烟尘排放量进行监测,并形成记录。发现烟尘排放超标要及时采取措施。
4.2.7 各单位对从事受大气污染物伤害的作业人员应配备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维修执行Q/JDJ 217.021-
200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并按Q/JDJ 212.013-2006《绩效测量与监测管理程序》实施监测。
4.3 在施工场所内所产生的其它环境因素由项目部、实体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
4.4 公司工程管理处对现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行政事务处对各单位行政后勤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监督检查填写222.001-04 《监督检查记录》
5 记录
222.001-04 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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