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工作增强技术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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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工作增强技术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强化科技引领支撑作用,支持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关于促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以有效解决实际环境问题为核心的技术评估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用,促进生态环境技术评估服务规范化发展,增强技术服务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工作体系

(一)明确技术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范围

技术评估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委托方(需求方)、被评估方(技术持有方)和第三方评估机构。

委托方提出明确的评估需求,确定评估目的和对象,并按照合同约定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评估结果。

被评估方对技术评估所提供的各项数据资料真实性负责,并应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为实施技术评估所开展的相关资料收集、测试、验证等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关技术验证的能力,能够保证技术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并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技术评估对象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技术、工艺、材料、装备等。

(二)规范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内容

技术评估应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环境技术的水平、经济价值、环境效益、市场风险等进行评估、测试等,包括专家咨询评估和论证、专业评估、第三方测试、环境技术验证(ETV)等。

专家咨询评估和论证主要是对技术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定性分析和评价;专业评估、第三方测试主要通过专业机构对技术应用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实际测试分析,评估其先进性、科学性和指标可达性;ETV 主要评估内容包括技术的科学性和对环境法规标准的符合性分析、通过长期测试明确污染治理性能参数、经济参数、可靠性参数等。

(三)构建生态环境技术评估的方法体系

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应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估方法,采用资料调研、现场调查、信息查询、专家咨询、社会调查、现场测试等方式,收集技术评估所需的各项技术资料和相关信息,并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无人机航拍、GIS系统等新技术手段,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评判。应结合评估目的和需求,科学判断技术的适用度、可靠度、成熟度等,以技术先进性、成熟度、适用性、可靠性、经济与环境效益、实施风险、转移转化难易程度等作为重要指标,形成技术评估指南。

(四)发挥平台作用与功能

平台担负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技术成果信息、需求信息、第三方评估机构信息等的收集汇总、整合传递等工作,对技术持有机构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注册审核,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决策提供支持。

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应逐步开发和完善平台功能,开发和构建在线评估、技术筛选、机构评价、专家遴选、需求分析、大数据统计分析等特色化线上线下服务功能,并做好相关方的信息披露、信用记录等工作,为技术评估工作科学、高效开展提供支持。

平台对技术评估报告及相关专家意见、评估结论等进行公开,对技术持有单位和人员、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人员、相关专家、测试机构和人员等,进行信用记录、评价和管理。

在不涉及侵权、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平台定期收集、公示和发布经过第三方评估的技术成果,对公示无异议的技术成果,纳入平台技术数据库为相关需求方提供查询服务。对其中具有良好实施效果、取得显著成效的技术案例和符合生态环境长远需求、具有推广前景的技术成果,进行专题发布和展示。

二、提升生态环境技术评估服务能力

(五)第三方评估机构建设

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具有一定技术评估和技术验证能力的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专业技术研究机构等,可按要求在平台进行注册,开展相关技术评估业务,成为平台第三方评估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主体建立生态环境技术第三方评估机构,并对所在领

域技术评估标准规范进行研究,制定提出相关技术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指南,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形式发布。

(六)评估人员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技术评估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多元化人才培养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评估服务。开展不同领域技术专业化培训、实训等,培养理论知识扎实、业务能力突出、专业素质过硬的人才队伍。

加强对技术评估人员的激励和保障,培育形成独立客观、科学公正、专业可信的第三方评估能力。

(七)专家遴选

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根据行业、资质等要求与条件,科学遴选专家。技术评估专家除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外,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坚持原则、办事公正。除本领域外,还可遴选相关行业管理、检验检测、经济分析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及用户代表。与委托方存在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其评估公正性的专家不能参与技术评估。已遴选出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三、规范生态环境技术评估工作

(八)生态环境技术评估过程管理

技术评估基本工作程序:委托方提交评估申请材料、与受托方签订评估合同或委托书、受托方开展评估方案设计、采集评估信息并综合分析、撰写评估报告、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相关资料归档等。

评估委托方自愿提出评估申请,并应提交相关材料。受托方接受委托后,应根据有关技术评估指南和规范规定的评估方法、程序和标准,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在取得委托方认可后,独立开展评估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九)技术评估报告

生态环境技术评估报告应反映和体现技术评估工作情况,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及有关方面责任及依据,为被评估的技术提供成果转化意见,应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

技术评估报告应用详实数据和平实的语言进行描述,做到具体、客观、准确。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的技术评估报告,应由机构负责人、质量审核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后方能生效。

(十)评估报告的使用

委托方在使用评估报告时,应当与委托评估合同约定的评估目的、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等相符合。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使用评估报告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合同内容、违规责任等,向有关单位提出争议解决要求。

技术评估报告可作为进行二次开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交易和产业孵化过程的重要依据,以及作为科技成果登记、国家各级科技奖励等的凭据。

四、加强生态环境技术评估监督管理

(十一)实施技术评估机构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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