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作居间协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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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作居间协议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就指定项目合作签订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就甲方承办文化公益活动赞助招商事宜达成居间合作,发动自身人脉优势介绍甲方赞助商企业,并协助签订赞助企业合同。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2.1、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做好促成赞助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证明甲方公司资料、活动方案、赞助商谈判、赞助企业合同拟定及签订等。
2.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该赞助商信息并促成双方见面约谈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做出相应答复,否则视为自行放弃该信息;
2.3、甲方在乙方提供信息后,并在其协助之下成功签订赞助企业合同,并获得合同款全款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及时支付乙方居间佣金。
2.4、甲方必须严守商业机密(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及乙方个人信息。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3.1、乙方以其能力范围内促成甲方与赞助企业合同的签约成立。为此,乙方有权代表甲方直接与赞助商企业事宜进行各种商务谈判,也可要求甲方陪同谈判或由甲方独立谈判。
3.2、甲方应如实、及时地向乙方报告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信息等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
3.3、乙方应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居间报酬及报酬支付时间
4.1、甲方与乙方寻找到的赞助企业成功签订合同,并收到赞助企业合同全款,甲方按照该赞助企业合同总额人民币50%支付给居间方;
第五条居间活动的费用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居间活动期间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支付除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的,每逾期1
天,按应付款项日5%支付违约金。并获得同等于合同约定居间费用的信誉保证金的全额赔偿。
第七条其他约定条款
7.1、乙方未促成甲方签约合同成立的,甲方不支付任何居间报酬,亦不承担乙方任何费用。
7.2、乙方因收取居间报酬不包含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7.3、指定赞助商企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合同情况、违约行为等,与乙方无任何法律关系,由该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4、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
1、如果委托方与投资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合作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该投资方进行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居间佣金。
2、如果委托方以相关企业或委托方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居间方提供的承让方签订本合同赞助企业合同,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居间佣金。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60天(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