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选派妇联系统干部到全国妇联机关挂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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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选派妇联系统干部到全国妇联机关挂职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妇厅通字[2008]29号

【发布部门】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8.12.08

【实施日期】2008.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选派妇联系统干部到全国妇联机关挂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妇厅通字[2008]29号)

北京、河北、内蒙古、吉林、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等省区市妇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着力打造高素质的妇联干部队伍,进一步加快干部培养锻炼步伐,经全国妇联党组研究决定,继续选派妇联系统干部到全国妇联机关挂职。为做好选派干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职时间和名额分配

按照全国妇联《关于继续组织妇联系统干部到全国妇联机关挂职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全国妇联2009年至2011年继续组织妇联系统干部到全国妇联机关挂职锻炼。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将安排10名干部挂职,名额分配如下:

北京市1名、河北省1名、内蒙古自治区1名、吉林省1名、上海市1名、浙江省1名、福建省1名、山东省1名、湖北省1名、广东省1名。

二、挂职干部人选的确定

各省区市妇联要坚持选派标准,严格组织程序,确保选派干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可从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三级妇联机关中选派优秀的处、科级年轻干部。条件是: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较强,有敬业精神和发展潜力,廉洁自律;具有大学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在全国妇联机关连续工作1年。选派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选派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三、挂职干部的职务安排和生活待遇

到全国妇联机关挂职的干部,职务按原职级相应安排。干部在挂职期间,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全国妇联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具体内容如下:

1.享受全国妇联机关干部午餐补贴,早晚用餐费用自理;

2.给予适当交通补贴,驻地离机关较近的每人每月发放30元交通补贴,驻地离机关较远的每人每月发放180元交通补贴;

3.住宿水电、房屋、市话费用由全国妇联机关承担,每人每月发放50元通讯补贴;4.全国妇联负责一般疾病治疗并承担医药费用,大病到医院就医,费用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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