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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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2. 对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储存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2. 对于食品安全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食品安全培训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培训记录应保存备查。

八、监督检查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更新和完善本管理制度。

上海餐饮店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餐饮店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本餐饮店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顾客和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餐饮店负责人对本店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3. 所有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三、安全管理内容1. 人员管理(1)员工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健康证明,持证上岗。

(2)员工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员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2. 设备管理(1)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

(3)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

3. 食品安全管理(1)采购食材时,应确保食材来源合法、新鲜、无毒无害。

(2)食品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标准,防止食品污染。

(3)餐具、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4. 用电安全管理(1)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无漏电、短路等安全隐患。

(2)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非标电器。

(3)用电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确保用电安全。

5. 消防安全管理(1)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3)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3. 对无法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安全建议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3.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大全范文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大全范文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大全范文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餐饮业的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市内所有餐饮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本制度的监管机构,负责对餐饮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餐饮企业第一节餐饮企业的设立第四条餐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未经注册登记,不得从事餐饮服务。

第五条餐饮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餐饮食品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节餐饮企业的场所设施第六条餐饮企业的场所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标准,保证消费者的用餐环境安全卫生。

第七条餐饮企业应当保持场所设施的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确保食品的安全。

第三节餐饮企业的从业人员第八条餐饮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严禁有传染病患者从事与食品有关的工作。

第四节餐饮企业的食品采购与储存第十条餐饮企业应当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进行食品采购,确保所购食品的安全合格。

第十一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对食品进行储存,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节餐饮企业的食品加工与制作第十二条餐饮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加工与制作工艺流程,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三条餐饮企业应当对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监控,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反温处理制度,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妥善保存食品留样,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食品的安全。

第六节餐饮企业的食品销售与服务第十六条餐饮企业应当制定食品销售与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做好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

上海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餐厅(含食堂、快餐店、小吃店等)。

第三条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餐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组织架构第五条餐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餐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食品安全总监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食品安全员负责食品安全具体事务。

第七条餐厅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餐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食品储存、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销售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条餐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条餐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确保原料来源合法、安全。

第十一条餐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记录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销售等信息,以便于追溯食品来源和去向。

第十二条餐厅应当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确保餐饮具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餐厅应当定期对食品加工制作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餐厅应当加强食品储存管理,按照食品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分区、分层存放,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餐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不得销售变质、过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餐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程序和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餐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保障本市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等活动。

1.3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2.1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2.2 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政策和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2.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

三、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许可3.1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3.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3.3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四、食品生产经营管理4.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

4.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相关信息。

五、食品检验和监管5.1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的检验工作,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5.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5.3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管理制度6.1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上海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管理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从业人员管理1.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2.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1. 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 食品储存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五、食品加工与制作1. 加工制作食品应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防止食品污染。

2.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

六、餐具及设备卫生1. 餐饮器具清洗消毒应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清洁。

2. 定期对食品加工设备进行维护和清洗消毒。

七、场所环境卫生1. 保持餐饮服务场所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虫害、鼠害。

2. 餐饮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施。

八、食品安全检查1. 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检,及时发现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2. 接受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十、记录与档案管理1.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包括采购记录、检查记录、培训记录等。

2.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

十一、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解释。

2.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上海市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规范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各类餐饮企业,包括餐厅、快餐店、食堂、饮品店等各类餐饮经营场所。

第二章:餐饮企业的管理标准第三条:餐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通过注册登记、持有效营业执照、具备相应人员资质等方式合法经营。

第四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

第五条:餐饮企业应当购买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并建立相应的原料供应商评估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餐饮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食品加工环境的卫生条件,保持食品加工区、存储区、餐饮区的清洁卫生。

第七条:餐饮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记录经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第九条:餐饮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自查和抽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餐饮企业的考核标准第十条:对于符合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标准的企业,上海市相关部门将给予相应的认定和评级,评级结果将作为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餐饮企业在每个季度应当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台账,并向上海市相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上海市相关部门将定期对餐饮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抽检,餐饮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的证照和台账。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餐饮企业,上海市相关部门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企业的自查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多次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餐饮企业,上海市相关部门将暂停其经营许可,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不遵守本制度的餐饮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有权暂停其经营许可。

上海餐饮安全操作规程

上海餐饮安全操作规程

上海餐饮安全操作规程1. 引言上海作为一座国际化大都市,拥有大量的餐饮服务行业。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和游客的餐饮消费安全,制定本文档,明确上海餐饮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旨在确保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饮食相关问题。

2. 餐饮场所管理2.1 营业许可证所有餐饮场所都必须取得有效的营业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每年都要按时续签。

2.2 厨房设计和设备2.2.1 厨房应符合卫生标准,并保持干净整洁。

厨房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如炉灶、燃气管道、排风设备等。

2.2.2 厨房内的温度、湿度和通风应符合卫生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2.2.3 菜单上应准确标明所使用的原材料和食材的产地信息,确保食品质量。

2.3 食品采购和储存2.3.1 食品采购时应选择质量安全保证的供应商,并保留相关采购记录。

2.3.2 食品储存时应按照相应的温度和湿度要求进行储存,保证食品的新鲜和安全。

2.3.3 定期检查食品的保质期,并进行必要的处理,杜绝使用过期食品。

3. 食品加工和制作3.1 食品加工区域3.1.1 应设置专门的食品加工区域,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3.1.2 食品加工台面、刀具和其他器具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3.2 食品制作操作3.2.1 食品制作前,操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手部和身体卫生,使用洁净的衣着和工作用具。

3.2.2 操作人员在食品制作过程中,应注意个人卫生,避免直接接触食品。

3.2.3 操作人员应按照标准的食品制作操作程序,严格控制食品的烹调时间和温度。

4. 餐厅服务和就餐环境4.1 餐厅卫生和环境4.1.1 餐厅内部和外部的环境应保持整洁有序,保持空气的流通。

4.1.2 餐厅内设直接进入厨房的入口禁止顾客进入,并严格控制人员流动。

4.2 餐厅服务规范4.2.1 服务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保持整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2.2 服务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了解菜品的制作方法和原材料的来源。

上海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2.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素质。

3.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4. 强化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组织架构1. 餐饮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

2. 食品安全总监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

3. 食品安全员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总监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食品采购:餐饮企业应从合法、合格的供应商处采购食品原料,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2. 食品储存:食品原料应分类存放,确保新鲜、干净,防止交叉污染。

3. 食品加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食品加工,确保食品卫生。

4. 食品销售:食品销售时应保证食品质量,不得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

5. 食品安全培训:餐饮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6. 食品安全检查:餐饮企业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 食品安全记录:餐饮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记录,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记录。

8. 食品安全应急处理:餐饮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监督检查1. 餐饮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餐饮企业应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对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范文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餐饮行业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餐饮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餐饮行业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标准。

第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第五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许可制度,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六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包括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供应商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检查供应商的食品安全合规情况,建立合格供应商清单,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第八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和标准,并保留采购记录和供应商的合格证明。

第九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贮存区域,将不同类别的食品分类存放,确保食品的新鲜和安全。

第十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加工管理制度,明确加工工艺和工作流程,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卫生。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食品按规定进行销售,禁止售卖过期、变质、腐败或者违规添加物的食品。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留取食品样本,保存期限不少于七日,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标记和保存。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及时的整改,确保食品安全问题不再发生。

第三章餐饮员工安全管理第十五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明确他们的职责和义务,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确保员工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

DB312022-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指南

DB312022-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指南

DB312022-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指南DB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2022—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也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总部对其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22]395号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3.1易腐食品在常温下容易腐败变质,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

3.2餐用具餐具、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

4总体管理要求4.1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应以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确保所供应食品的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为宗旨。

4.2餐饮服务单位应将确保食品安全作为本单位的重要政策,并向全体食品从业人员表明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的重要性。

4.3餐饮服务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目标。

食品安全目标:——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应经过适宜性、可行性的评估;——应经过与本单位各部门的沟通;——是否达到应可进行评估。

4.4餐饮服务单位应使全体食品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确定管理目标和制定管理措施,并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保证食品安全目标的实现。

4.5餐饮服务单位应确保管理中可获得各种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资源。

5管理职责5.1餐饮服务单位应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设置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2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由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并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处置权限,如纠正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停止使用损坏的设施设备、要求停止加工或供应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对未严格执行制度的食品从业人员给予惩处等。

上海餐桌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上海餐桌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食堂、小吃店、饮品店、食品摊贩等。

第三条餐桌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桌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食品原料采购与处理第五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食品原料,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追溯。

第六条食品原料采购时,应当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食品原料储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食品原料的性质分类存放,防止交叉污染;(二)保持干燥、清洁,防止霉变、虫蛀;(三)储存温度、湿度符合要求,避免食品变质。

第八条食品原料处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处理过程中,应当避免污染食品原料;(二)处理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三)处理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服。

第三章食品加工与制作第九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与制作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安全。

第十条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清洁、卫生,无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二)加工设备、工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三)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食品加工与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加工制作;(二)生熟食品分开处理,避免交叉污染;(三)加工过程中,不得添加违禁物质。

第四章餐具消毒与卫生第十二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具消毒制度,确保餐具卫生。

第十三条餐具消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消毒剂;(二)消毒过程应当符合消毒设备的技术要求;(三)消毒后餐具应当保持干燥、清洁。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上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一、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记录查验制度 ;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三、设施装备卫生管理;四、设施清洁、消毒管理制度;五、人业职员健康管理制度;六、从业职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七、加工操纵管理制度;八、投诉制度;九、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一、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记录查验制度1、指定专(兼)职职员负责食品采购、查验和台帐记录等工作。

采购职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习并把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

2、进行采购检查和进货验收的食品包括:(1)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酒、饮料、调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2)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豆制品、猪肉、禽肉、水产品、禽蛋等);(3)食品添加剂(如亚硝酸盐、酵母、色素、食品品质改良剂及处理剂等);(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规定必须查验的其他产品.3、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态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干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4、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础地采购食品时,索取并保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签订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合同。

5、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依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正当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

非批量采购食品时,索取购物凭证。

6、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索取消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

7、采购生猪肉时,查验确以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采购其他肉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8、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查验该产品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分的食品卫生许可后购买,并索取购物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9、采购的食品在食品进库和/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符合后经验收职员签字认可后进库和/或使用,对验收分歧格的食品注明处理方式.10、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干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很多于食品使用终了后6个月。

上海餐桌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餐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五)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第六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食品原料采购与储存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原料,索取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八条食品原料采购时应查验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文件。

第九条食品原料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分类存放,生熟分开;(二)储存场所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三)储存期限不得超过保质期;(四)定期检查储存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食品加工与制作第十条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食品加工与制作。

第十一条食品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食品加工过程中应控制好温度、时间、压力等关键参数,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加工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五章食品销售与服务第十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应保证食品销售价格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过程中应确保食品包装完好、标识清晰。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单位应提供安全、卫生的餐饮服务,确保顾客用餐安全。

第六章食品安全自查与监督第十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自查情况。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一、总则1.1 本规范旨在指导上海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

1.2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各类单位及个人。

1.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食品安全水平。

二、人员管理2.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确保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健康状况和卫生习惯,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2 从业人员应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协调、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场所与设施3.1 餐饮服务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3.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加工、储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3.3 餐饮服务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餐饮具、容器、工具等,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四、原材料采购与储存4.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2 原料采购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并建立进货台账。

4.3 原料储存应分区、分类、分架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并定期检查原料质量。

五、加工制作5.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制定食品加工制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5.2 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应加强卫生管理,防止污染。

5.3 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应规范操作,确保食品加工制作安全。

六、餐饮具清洗消毒6.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确保餐饮具卫生。

6.2 餐饮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6.3 餐饮具清洗消毒后,应储存在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专用保洁柜内。

七、食品配送7.1 食品配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不受污染。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一)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中央厨房;(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第三条(实行许可制度)本市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遵循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场所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发证情形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证。

甜品站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其餐饮主店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甜品站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船舶供餐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主要经营性靠泊点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供餐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上海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确保上海餐饮业的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

1.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遵守本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2.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2.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制定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

第三章食品原料管理3.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原料来源可追溯。

3.2 食品原料应储存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中,定期检查,防止食品变质。

3.3 禁止使用过期、变质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第四章加工操作管理4.1 加工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2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4.3 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

第五章销售管理5.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2 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食品应妥善包装,防止污染。

5.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食品成分、过敏源等。

第六章应急处理6.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

6.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6.3 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7.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7.2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及时整改。

7.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自纠。

第八章法律责任8.1 违反本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企业、用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食堂以及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第三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餐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五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组织架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餐饮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二章食品安全组织架构和管理人员第八条餐饮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对食品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条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对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起较大作用。

第十一条餐饮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和《食品安全员守则》,明确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餐饮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履职到位。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三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管理制度,选择合格的供应商,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第十四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操作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七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及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餐饮企业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

上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上海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是对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概述: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1. 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上海市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在食品安全中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学校、医疗机构等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2. 三级管理组织体系上海市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托机构)食堂依法配备与用餐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形成校长(园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三级管理组织体系。

3. 食品安全总监制度上海市要求用餐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并由学校分管食品安全的校领导(园长)担任。

食品安全总监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食品生产环节管理(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检验检测、包装标识、贮存运输等环节。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2. 食品流通环节管理(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

(2)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贮存、销售、退换货等环节。

(3)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3. 食品餐饮环节管理(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提供餐饮服务。

(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应、留样等环节。

上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相关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三、责任人员餐饮服务场所负责人应当负责组织、指导本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同时,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由该负责人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1.食品采购管理(1)餐饮服务场所应当与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食品供应商购买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2.食品存储管理(1)餐饮服务场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设置食品存储区域,并保持整洁、干燥、通风、无异味。

(2)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将易腐食品、冷冻食品、冷藏食品等分类存储,确保不同食品不相互污染。

(3)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食品存储区域和设备,并进行记录。

3.食品加工管理(1)餐饮服务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食品加工区域,并保持清洁卫生。

(2)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制定食品加工操作规范,明确食品加工过程、工艺和安全控制措施,并进行培训和指导。

4.食品销售管理(1)餐饮服务场所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标明食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制定食品销售记录,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数量和销售日期等信息。

5.食品留样管理(1)餐饮服务场所应当每天留样一定数量的食品,并按规定存储和留存。

(2)餐饮服务场所应当留存的食品留样样品应当妥善保存,以备需要进行检验和鉴定。

6.食品安全培训(1)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升员工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操作技能。

(2)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卫生知识、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等。

7.食品安全检查(1)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配备合格的食品安全检测仪器设备,并定期进行自查和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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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一、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记录查验制度;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三、设施装备卫生管理;四、设施清洁、消毒管理制度;五、人业职员健康管理制度;六、从业职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七、加工操纵管理制度;八、投诉制度;九、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一、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记录查验制度1、指定专(兼)职职员负责食品采购、查验和台帐记录等工作。

采购职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习并把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

2、进行采购检查和进货验收的食品包括:(1)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酒、饮料、调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2)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豆制品、猪肉、禽肉、水产品、禽蛋等);(3)食品添加剂(如亚硝酸盐、酵母、色素、食品品质改良剂及处理剂等);(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规定必须查验的其他产品。

3、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态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干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4、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础地采购食品时,索取并保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签订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合同。

5、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依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正当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

非批量采购食品时,索取购物凭证。

6、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索取消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

7、采购生猪肉时,查验确以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采购其他肉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8、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查验该产品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分的食品卫生许可后购买,并索取购物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9、采购的食品在食品进库和/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符合后经验收职员签字认可后进库和/或使用,对验收分歧格的食品注明处理方式。

10、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干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很多于食品使用终了后6个月。

11、采购的食品必须建立食品采购台帐。

台帐应含有购货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目、供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的感官性状、所索取证票种类及采购员签字等内容。

12、采购的食品进库前仓库管理职员应对食品的色、香、味、形进行验收,合格食品进库贮存,分歧格食品退回。

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1、餐厅地面、墙壁、门窗、灯具、空调机、桌椅等清洁整齐,室内无有害昆虫、老鼠。

2、用餐后桌净、地洁,餐桌上的调味容器及其他物品清洁卫生,每周消毒二次。

酱油、食醋逐日更换。

3、消毒的餐巾、餐纸在消毒过的专台折叠,餐厅服务员操纵前双手洗净消毒。

4、做好餐厅餐具保洁,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打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还没有使用的回收保洁,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还没有使用但无回收保洁的下餐次应重新消毒后使用。

5、中心空调的餐厅和包间,保持透风口清洁卫生;非中心空调的餐厅和包间,保持窒内空气流通,空调机过滤网夏季每个月清洗消毒1—2次。

6、每餐工作结束,地面、台面和桌椅的食品残渣及时清除,做好餐厅的清洁卫生。

7、厨房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畅,地面无积水。

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密闭,外观清洁;设置能艳服一个餐次垃圾的密闭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态;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不滴油。

8、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避免害虫繁殖。

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纵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9、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依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装备、工具及容器完全清洗。

10、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

发现鼠洞、蟑螂滋生***应即时投药、清算,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

操纵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周密的防鼠板。

11、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三、设施装备卫生管理1、食品处理区应依照原料进进、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给的流程公道布局装备、设施,避免在操纵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食品品种、数目相适应的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透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寄存垃圾和废弃物的装备或设施。

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3、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职员洗手设施,四周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封闭的开关。

4、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透风,及时排除湿润和污浊空气。

5、用于加工、储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装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容易发霉。

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6、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纵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寄存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7、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储存、摆设、消毒、保洁、保温、冷躲、冷冻等装备与设施,校验计量用具,及时清算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8、用于食品加工操纵的装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处。

四、设施清洁、消毒管理制度1、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穿着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职员必须获得个人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操纵。

2、餐具用具严格执行一洗、二冲、三消毒、四保洁程序进行洗涤消毒。

3、餐具、用具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4、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时间不低于5分钟。

5、待清洗餐具用具利用不渗漏的容器艳服修,不得随便乱放。

6、消毒后餐具专柜保存,与未消毒餐具分开放置,保洁柜应有明显标志,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7、餐具消毒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五、人业职员健康管理制度1、餐饮服务从业职员每一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职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餐饮服务从业职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3、凡患有痢疾、伤冷、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进口食品的工作。

4、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叫其调离原岗位,忌讳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5、从业职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缘由、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6、坚持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衣服;勤换洗工作衣、帽),不留长甲,上班不涂指甲油和不戴戒指。

7、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大声喧哗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以避免食品遭到污染。

8、工作时不吸烟,不吃零食,不挖耳,不揩鼻涕,不用手直接抓取直接进口的食品,厨师不用加工工具直接尝味。

9、食品从业职员上岗时穿着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全部置于帽内。

10、应建立从业职员健康档案。

六、从业职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1、食品生产、经营、餐饮职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分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职员、从业职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和食品加工操纵技能培训。

3、餐饮服务食品职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职员和食品从业职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很多于20、50、15课时。

4、新参加工作职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予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分歧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职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回档,以备查验。

?七、加工操纵管理制度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

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给2、炒、烧食品要勤翻动。

块状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避免外熟内生;食品中心温度必须高于70℃。

3、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寄存。

需要冷躲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躲。

4、隔夜、隔餐及外购熟食要回锅完全加热后才能供给。

5、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不出售***、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6、加工用工具、容器、装备必须常常清洗,保持清洁,刀、砧板、盆、抹布用后须清洗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完全消毒。

7、制作凉拌菜、烧卤熟肉、点心用原料要以销定量,制作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8、工作结束后,调料要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9、备餐间及出菜通道要洁净,不能堆放任何杂物。

备餐间(台)只能寄存直接进口食品及必须用的食具、工用具。

分碟小菜、调味品应寄存在专用柜内。

八、投诉制度1、顾客投诉的接收1)遇有宾客投诉时须礼貌、耐心肠接待。

应怀着同情心凝听宾客诉说,必要时可礼貌地询问,但切忌打断宾客的讲话。

2)表示出对宾客投诉的关心,使宾客平静下来。

3)仔细凝听或向宾客了解投诉的缘由;询问投诉内容、缘由、发生时间、地点、触及职员、宾客要求等,并尽可能留下宾客的联系资料。

4)显示决断力。

站在宾客态度上表示同情,真诚地向宾客致歉,并正面回答客人题目(要留意语言技能)。

5)充分意识宾客的自尊心。

2、宾客投诉的记录及调查1)了解宾客最初的需要和题目的所在。

2)找有关职员进行查询,了解实际情况。

3)投诉宾客的姓名、有关内容记录要正确具体。

4)调查认真细致,对待宾客投诉要保持冷静,不推委、不辩论、不怠慢,专心致志为宾客解答题目。

3、告知宾客处理题目的办法。

1)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尽可能满足宾客要求。

2)事实调查清楚,提出处理办法后,耐心转告投诉人,征求投诉人对处理的意见,不得逼迫宾客接受。

3)按协商后双方认可的办法解决宾客题目。

4)如属无效投诉应耐心向宾客解释,需要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在不侵害企业利益的条件下“把对让给宾客”。

不要对没法办到的事做出承诺。

5)如属有效投诉,即企业方面缘由引发的投诉,要主动承当责任并表示歉意,不使顾客情绪进一步恶化。

投诉处理人在折扣权限下,可以减免一定金额,如报损等,但假如超越权限金额,需要向更高级别的管理职员要求授权;通常在给顾客补偿的时候,就会在送鲜花、水果、饮料、礼品或房间升级等福利上斟酌,尽可能避免直接作折扣。

6)把将要采取的措施告知投诉者,并监视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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