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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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专营类

1、申请人在工商部门取得《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凭该通知书到我局领取并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三份以及提交《申请报告》,同时填写《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人和人事局各留一份)。

2、我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批准方式以在《告知承诺书》上盖章为准)。批准后,留存一份,将其余两份交还申请人。

3、工商部门凭我局盖章批准的《告知承诺书》发放营业执照。

4、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凭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来我局申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我局留存其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后,颁发有效期三个月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临时证(此期间,经营范围仅限基本业务:人才咨询、人才推荐和人才招聘)。

(二)兼营类

1、申请人申请工商变更后,来我局领取告知《告知承诺书》三份并如实填写、盖章,同时交纳《兼营申请报告》。我局盖章批准后,留存一份,另两份交还申请人。同时填写材料清单。

2、申请人凭我局盖章批准的《告知承诺书》办理好工商变更手续后,凭新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来我局申领有效期三个月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临时证(此期间,经营范围仅限基本业务:人才咨询、人才推荐和人才招聘)。

3、申请兼营业务,必须包含基本业务,方可申办其他业务。其他程序同专营类。

二、监督检查

1、申请人取得临时许可证后,应严格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2、三个月临时许可期满后,我局按照《申请材料清单》内容对申办企业予以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员工简历、社保金缴纳情况,以及场地、设备、企业章程等承诺事项。中介机构应如实填写《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业务许可登记表》。

3、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检查时,应做好工作记录。

4、检查合格的,制作《关于同意**有限公司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批复》两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一份。同时发放有效期一年的《人才中介许可证》正、副本。

5、检查不合格的,不予续发许可证,原临时许可证期满失效。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至周五8:30-11:00 14:00-17:00

部门:普陀区人事局人力资源科

联系电话:52564588*2570

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B区1536室

四、许可条件

申请人才中介业务的企业,除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从事人才中介业务的资质条件:(一)申请基本业务(包括人才咨询、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三项)的应当具备:

1、企业名称中冠有人才或咨询行业名称;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含5人),其中至少1人取得人才中介师职业资格(一年内达到);

3、作为经营业务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商务用房;

4、具有必需,且相关的办公设备;

5、具有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6、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

7、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网络服务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2、网络服务设备证明;

3、信息网络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申请培训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专兼职师资证明;

2、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

3、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四)申请人才测评业务的,除具备(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测评软件证明;

2、相应设备证明;

3、专职评测人员证明。

五、许可证的办理

(一)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房产使用证明;

3、验资报告(兼营机构需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4、企业名称核准单(申请兼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机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6、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7、工作设备(型号、数量)情况;

8、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二)相关事宜

1、申请人应当向受理企业登记注册的本区工商部门提交申办人才中介机构申请书、企业名称核准书和开展人才中介业务已有的有关材料,并索取《人才中介许可告知承诺书》;由工商部门将收到的材料移交本行政机关。

2、本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承诺文书及有关材料后即可核发临时性的《上海市人才中服务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为三个月,业务内容仅限为:人才咨询、人才委托、人才招聘)。

3、本行政机关在申请人取得临时性的《上海市人才中服务许可证》后满三个月,对申请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根据承诺履行情况颁发为期一年和开展相关业务的《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申请兼营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正本、

副本和公司代码证。

六、行政管理要求

1、申请人获得许可证后,应当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人才流动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申请人未获得许可证前,不得从事人才中介经营活动;在取得临时许可时期内,必须按照许可经营规定的内容开展业务;

3、申请人应在经营场所客户能够看见的醒目位置展示《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4、申请人如发生变更、歇业等事项的,应在营业执照办理变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到本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七、其他

1、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工商注册登记部门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普陀区人事局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2570

3、上海市人事局地址:高安路19号;邮编:200031;

电话:2402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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